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胡南,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宝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安徽万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淮河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5364-X。
法定代表人:徐英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寄,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南与被上诉人安徽万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文化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南的委托代理人王宝钢,被上诉人万盛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胡南进入万盛文化公司担任节目主持人。
双方签订的《主持人聘用合同》中约定:聘用期自2010年11月6日至2013年11月5日;胡南工资按照其实际出场主持天数计算,每出场主持一晚为人民币1600元,此收入为税后收入;聘用合同期满,胡南、万盛文化公司任意一方决定不续签都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办理相关解约事宜;胡南在《主持人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在合肥地区从事与万盛文化公司经营相类似的夜场主持人工作;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按照胡南在万盛文化公司实际工作的天数乘以200元人民币随工资每月发放;但胡南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万盛文化公司有权终止支付该补偿金,同时胡南应当向万盛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主持人聘用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胡南工作期间,万盛文化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按月发放给胡南,共计支付206800元。
此外,万盛文化公司亦为胡南办理了社会保险。
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胡南向万盛文化公司提交了关于终止合同的报告。
合同到期后,胡南至合肥市琴港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琴港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
因万盛文化公司与胡南发生劳动争议,万盛文化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1、胡南履行《主持人聘用合同》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立即停止在琴港娱乐公司的主持人工作;2、胡南返还万盛文化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6800元;3、胡南支付万盛文化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庐劳仲裁字(2014)1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胡南应立即停止在琴港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2、胡南应支付万盛文化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3、驳回万盛文化公司其他仲裁请求。
之后,万盛文化公司、胡南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诉至一审法院,万盛文化公司请求判令:1、胡南履行《主持人聘用合同》中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立即停止在琴港娱乐公司的主持人工作;2、胡南返还万盛文化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6800元;3、胡南支付万盛文化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4、胡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胡南请求判令:1、胡南可以继续在琴港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2、胡南不须向万盛文化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3、万盛文化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琴港娱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显示该公司与万盛文化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与万盛文化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对于胡南提交的一份胡南与万盛文化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签订的《主持人聘用合同》,因该合同有多处涂改,且与万盛文化公司提交的2010年10月9日《主持人聘用合同》时间上存在重复,万盛文化公司对于合同的履行存有异议,胡南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该份合同,故一审法院对于该份证据不予确认。
原判认为:胡南自2010年11月6日入职万盛文化公司,双方签订《主持人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胡南、万盛文化公司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胡南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在合肥地区从事与万盛文化公司经营相类似的夜场主持人工作。
其在与万盛文化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满两年就与万盛文化公司经营同类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合琴港娱乐公司担任夜场主持人工作,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中约定胡南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万盛文化公司有权终止向胡南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胡南应向万盛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按照有约从约的原则,胡南应当立即停止在琴港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并向万盛文化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
因合同中并未约定胡南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向万盛文化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对于万盛文化公司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胡南抗辩其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判决:一、胡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合肥市琴港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二、胡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万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三、驳回安徽万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胡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元,由胡南负担5元,安徽万盛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元。
胡南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以本人提供的2009年11月1日的《主持人聘用合同》多处涂改并与万盛文化公司提供的2010年10月9日的《主持人聘用合同》时间上存在重合为由,对本人提供的该份合同不予确认错误,该份合同真实有效,应予采信。
根据该份合同约定,本人的报酬为每晚1800元,而万盛文化公司提供的合同是在本人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合同约定的报酬为每晚1600元,减少的200元就是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这种约定是违法的,竞业限制条款及违约金等条款应为无效。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或改判。
法律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要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万盛文化公司将200元补偿随工资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放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般为月平均工资的20-60%,200元的标准也明显过低。
3、一审判决结果自相矛盾,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既判决本人停止在琴港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又判决本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这两项判决自相矛盾,不能同时适用。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本人继续在琴港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并改判本人无须支付万盛文化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3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盛文化公司承担。
万盛文化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胡南提供的2009年的《主持人聘用合同》在竞业限制违约金、合同解除条件等诸多重大合同条款上存在涂改和标注,该份合同双方并未最终达成一致,不具法律效力,事实上,胡南在该份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并未在本公司工作,而是前往扬州市工作,本公司是另行聘请的支持人,该份合同并未履行。
且从胡南提交的《终止合同的报告》也反映其自认双方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合同是本公司提供的2010年的《主持人聘用合同》,该份合同合法有效,且被实际履行,应予认定。
该份合同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200元/天。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2010年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且本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胡南竞业限制补偿金,其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一审判决结果并无自相矛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胡南上诉主张其与万盛文化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签订的《主持人聘用合同》合法有效,虽然该份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但该份合同中的很多条款存在涂改、添加的情形,涂改处并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且胡南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该份合同签订后向万盛文化公司提供了劳动及万盛文化公司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故该份合同因相关条款并未最终协商一致,双方并未实际履行。
2010年10月19日,胡南与万盛文化公司签订的《主持人聘用协议》未见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该份合同第六条就竞业限制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而胡南在与万盛文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即前往琴港娱乐公司从事主持人工作,违反了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令胡南立即停止在琴港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胡南上诉主张双方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发放,违反法律规定,但相关法律并未禁止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发放,且万盛文化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胡南发放了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6800元,胡南亦明知并出具收条认可,这也反映胡南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随工资发放并无异议,故本院对胡南的该节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至于胡南上诉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的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且其实际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高达206800元,不存在明显过低的情形,对其该节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由于胡南目前在琴港娱乐公司从事主持人工作,违反其与万盛文化公司间的合同约定,一审法院据此判令胡南停止在琴港娱乐公司担任主持人工作并支付违约金,系对胡南违约行为的纠正及违约后果的处理,并不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形,对胡南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自相矛盾的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胡南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胡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王莉
审判员马枫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