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16-03-30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京民申9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里九号楼1幢6层609,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12号楼丰苑大厦416室。
法定代表人:鹿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欣,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无业。
一审
被告、二审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宋玉文,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知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欣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5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竞知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用人单位(派遣公司)提前告知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属于“违法终止”的情形。
(二)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合同届满要终止的意思表示并不违法。
(三)用人单位于合同到期之日提出终止的做法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
(四)二审法院对于违法终止经济补偿金年限及标准的计算有误。
(五)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利选择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非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二审错误判决对申请人及北京电建公司的影响较大,将引发大量的劳动纠纷。
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两审法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王欣与能源电力公司自1999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欣与竞知业公司自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
本案中,王欣与竞知业公司在2008年后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在此情况下,王欣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有权要求竞知业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竞知业公司未征得王欣同意即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实质上剥夺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上述选择权,两审法院认定竞知业公司构成违法终止,并判令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妥。
对于违法终止的经济赔偿金问题,王欣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一直未有变化,仅系劳动合同主体由能源电力公司变更为竞知业公司,两审法院确认王欣的工作年限应当自1999年6月起算,于法有据。
关于王欣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王欣在2012、2013年期间处于待岗状态,两审法院以2011年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核算竞知业公司应当支付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亦无不妥。
竞知业公司、能源电力公司关于竞知业公司的终止行为合法,其不需要事先征求劳动者意见,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竞知业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竞知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竞知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立杰
代理审判员李林
代理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