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2民终9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CorneliaRenateBusche,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鹰,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国学校,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RalphVigoKoppitz,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丽,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CorneliaRenateBusche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国学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CorneliaRenateBusche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鹰,被上诉人上海德国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丽、屈晓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CorneliaRenateBusche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CorneliaRenateBusche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后CorneliaRenateBusche表示本案中不再坚持要求上海德国学校承担CorneliaRenateBusche为本案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司法机关收取的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翻译机构费用。事实与理由:外国人是否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律规定,其最根本的依据是199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0年进行修订,其中有一条明确,仅从最低限度方面对外国人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保护。主要是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如果继续沿用劳动合同法不保护外国人的原则的话,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可持续性是有损害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CorneliaRenateBusche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上海德国学校辩称,关于终止合同经济补偿的支付应是“有约定从约定”,坚持一审期间的意见。CorneliaRenateBusche的上诉请求无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CorneliaRenateBusche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海德国学校:1、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1,765元;2、补足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福利待遇差额1,223,934.31元(611,967.16元×2年);3、就欠付的福利待遇赔偿305,983.58元(1,223,934.31元×25%);4、承担CorneliaRenateBusche为本案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司法机关收取的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翻译机构费用,没有具体金额。一审庭审中,CorneliaRenateBusche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上海德国学校支付诉请1、2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金额庭后补充。2016年5月3日,CorneliaRenateBusche书面明确该项诉请金额为58,424元。 上海德国学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德国学校不支付CorneliaRenateBusche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3,588.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CorneliaRenateBusche于2011年1月10日入职上海德国学校。2010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11年1月10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CorneliaRenateBusche职位为欧洲校区管理领导人,享受Ⅱb等级津贴,该合同第4.2条约定在现行的津贴制度之外除了基本工资,CorneliaRenateBusche还可以得到以下福利:保险补贴(社会险)、外派补贴、13个月的基本工资、度假金、接待居住费用的报销(护照办理费用等等)。2014年2月26日,CorneliaRenateBusche、上海德国学校签订一份《临时工劳务合同》,期限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约定CorneliaRenateBusche职位为欧洲校区管理领导人,享受E12等级津贴。该合同第2.2条约定合同的终止需要书面申请;第4.1条、第4.2条约定津贴按照现行的雇员薪酬制度发放,在现行的津贴制度之外除了基本工资,雇员还可以得到保险补贴(社会险)、外派补贴、13个月的基本工资、接待居住费用的报销(护照办理费用等等)及其他补贴;家庭和生活状况的改变,请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管理层,以便雇主在津贴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该份合同未就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做出约定。2015年4月14日,上海德国学校NorbertPinno向CorneliaRenateBusche发送电子邮件,通知CorneliaRenateBusche劳动合同将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终止。CorneliaRenateBusche在上海德国学校工作至2015年7月31日,当日CorneliaRenateBusche、上海德国学校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海德国学校为CorneliaRenateBusche办理了两份外国专家证,有效期分别为2011年3月29日至2012年4月1日、2012年3月5日至2016年4月1日,专家证载明的CorneliaRenateBusche的职位为行政经理。 CorneliaRenateBusche工资单显示其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补贴、普通补助、国外劳务补贴;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外派补贴及忠诚奖金。 CorneliaRenateBusche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德国学校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福利待遇差额及上述福利待遇差额的25%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上海德国学校支付CorneliaRenateBusche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3,588.50元,对CorneliaRenateBusche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CorneliaRenateBusche、上海德国学校不服该裁决,均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国人在国内就业的,仅在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五个方面适用我国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其余事项可按照双方约定或实际履行的内容予以确定。现CorneliaRenateBusche、上海德国学校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终止,而CorneliaRenateBusche、上海德国学校未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作出约定,故CorneliaRenateBusche要求上海德国学校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1,765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对上海德国学校要求不支付CorneliaRenateBusche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3,588.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福利待遇差额。用人单位有自主规定员工福利待遇的用工管理权,现上海德国学校给予其未婚员工及配偶收入较低的员工额外的福利待遇,CorneliaRenateBusche、上海德国学校一致认可CorneliaRenateBusche不符合享有该福利待遇的条件,故对CorneliaRenateBusche要求上海德国学校支付其福利待遇差额1,223,934.3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CorneliaRenateBusche要求上海德国学校支付上述福利待遇差额的25%的赔偿305,983.5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CorneliaRenateBusche要求上海德国学校承担其为本案支出的所有诉讼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司法机关收取的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翻译机构费用)及支付其诉请1、2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8,424元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依法不予处理。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德国学校要求不支付CorneliaRenateBusche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3,588.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驳回CorneliaRenateBusche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CorneliaRenateBusche系外籍人员,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并在中国境内就业,所以CorneliaRenateBusche与上海德国学校之间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本案中,CorneliaRenateBusche、上海德国学校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鉴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未做明确的约定,因此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CorneliaRenateBusche要求上海德国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德国学校支付CorneliaRenateBusche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588.50元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此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关于CorneliaRenateBusche主张的福利待遇差额和赔偿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期间CorneliaRenateBusche确认其不符合薪酬制度的相关要求,但认为该制度不合理。现在本院审理中CorneliaRenateBusche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上海德国学校应当支付其福利待遇差额,故对CorneliaRenateBusche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德国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CorneliaRenateBusche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3,588.50元; 三、上诉人CorneliaRenateBusche要求被上诉人上海德国学校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福利待遇差额人民币1,223,934.31元及欠付福利待遇的赔偿人民币305,983.5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CorneliaRenateBusche、被上诉人上海德国学校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征海 审判员  易苏苏 审判员  浦 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丁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