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民申48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宝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莹,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雅高风光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蟠路南龙郊区站)。 法定代表人:杨伟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王宝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雅高风光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4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宝建申请再审称:1.王宝建在被行政拘留的当天已经向雅高公司口头履行了请假手续,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请假,且公司及时调整了排班表,应视为同意。故雅高公司以王宝建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法。2.王宝建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并未受到刑事处罚,王宝建的行为并非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雅高公司无权以严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宝建的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宝建要求雅高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雅高公司提交意见称,王宝建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盗窃公司业务合作单位财物,给公司造成巨大负面影响,被行政拘留后不能正常上班,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视为旷工。王宝建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雅高公司解除与王宝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驳回王宝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雅高公司制订并执行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职工因违纪行为造成缺勤的按旷工处理,同时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5天的,公司将予以辞退。雅高公司该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公司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正当范畴。王宝建知道公司该规章制度,其在执行公司职务行为时盗窃合作业务单位财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王宝建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旷工10日,该旷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雅高公司在王宝建被拘留后采取的调整排班表的行为不能表明其同意了王宝建的口头请假事项,雅高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解除其与王宝建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宝建要求雅高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宝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宝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施建红 审判员  潘 宾 审判员  何 斐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汪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