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焱均,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青桐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兆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焱均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简称兆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焱均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规定,兆顺公司未给王焱均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支付王焱均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原审法院有法不依,以兆顺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未支持王焱均诉讼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焱均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王焱均,身份证号码:×××。 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特此承诺。 ”王焱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 王焱均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焱均以兆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王焱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焱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振 审判员曹霞 审判员傅志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