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腊,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成梁,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程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3室12单元。 法定代表人:SUNSHU,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果,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车之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街道子云路208号附108号。 法定代表人:杨群霞,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腊与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四川车之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之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成梁,被告小桔公司、滴滴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果,被告车之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诉讼中,刘腊明确主张其与滴滴公司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原告经被申请人招聘录用为该公司的滴滴专车司机,所驾驶车辆登记在被告3的名下。 在此工作期间,原告未与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购买社保。 原告在此工作期间,每月工资约为10000元左右,工作时间不固定,所有的工作全由被告2的网络平台推送。 2019年5月7日凌晨,原告在接受被申请人派遣的单驾驶被告3名下的川A××××ד帝豪”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成华区由成济路方向沿华净路往民兴路方向行驶。 凌晨2时1分许,原告驾车行驶至左转弯过程中,驾车至丁字路口,案外人廖小彬所驾车辆发生侧滑,川A×××××号车尾部与川A×××××号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 后原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特具状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小桔公司辩称,我方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我方是滴滴出行软件的设计开发者,经营范围不包括道路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并非“滴滴出行APP”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的运营主体。 滴滴公司是我方的子公司,滴滴公司依法设立,经营范围包括道路客运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乘客司机线上签订有关服务协议。 本案涉及的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因此,我方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上的依据,请法院依法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滴滴公司辩称,一、我方与原告所签署的《服务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我方与原告不构成劳动关系,从双方合作模式来看,我方与原告构成合作关系。 (一)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和我方存在劳动关系,理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我方与原告不存在隶属关系。 首先,刘腊对于其是否注册、是否登录“滴滴出行APP”系统、何时登录“滴滴出行APP”系统接单、是否接单、何时接单以及登陆系统的时长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并且刘腊有权取消订单。 刘腊也不需要向我方进行诸如签到、打卡等工作,不需要遵守我方的人事管理制度。 其次,刘腊对于自己工作场所和工作工具的选择具有完全自主权,我方无权指定或限制刘腊进行工作的地点。 刘腊自行提供车辆,我方不提供车辆。 因此,我方对刘腊不存在工作上的管理关系。 (三)刘腊的报酬取得方式呈现不定期支取、数额不稳定的特点,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特征。 刘腊的收入取决于自己接单的数量,即使其没有接单收入,我方也没有义务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任何报酬。 其次,刘腊和我方的合作在每一个订单中独立存在,每个订单独立结算,刘腊针对服务合作费用可以随时提现而非每月到期提取,上述提现方式也决定了刘腊所领取的服务合作费用并非我方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如支持网约车驾驶员与我方构成劳动关系,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网络预约出租车系新型的出行模式,不同的网约车平台存在不同的模式。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中,刘腊和我方在线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符合该条的规定,也符合双方合作的特点。 另外,广东省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粤高法发(2018)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参考该规定,不难发现,我方和网约车驾驶员的关系理当以约定为准。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审慎评判事实和双方证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车之帮公司辩称,原告与我方没有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车辆挂靠关系,并且现在原告已经确认了不与我方主张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庭审中,刘腊明确诉讼请求为:主张其与滴滴公司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案涉川A××××ד帝豪”牌小型轿车系刘腊实际购买,挂靠并登记在车之帮公司名下。 刘腊于2018年9月10日在“滴滴出行”APP车主端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该APP系小桔公司设计开发,并由滴滴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刘腊注册和行驶的车辆均为川A×××××。 滴滴公司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790号公证书,证明刘腊在注册网约车司机时,须在“滴滴出行”APP中《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认定》前点击同意,该《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认定》中包括《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九条最后一款载明“本协议正文及其附件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约束。 我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刘腊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获取乘客乘车信息,通过该平台指派和自主接单等模式完成订单。 刘腊对于接单时间、接单次数和是否上线接单均可以自主控制,“滴滴出行”平台对此不予限制,刘腊的收入由每一单行程结束后的乘客支付,其中约81%划拨给驾驶员本人,滴滴出行平台收取约19%服务费,刘腊可按约定随时从平台提取接单的车费。 2019年5月7日凌晨,刘腊驾驶川A××××ד帝豪”牌小型轿车由成都市成济路方向沿华净路往民兴路方向行驶,2时1分许,刘腊驾车行驶至左转弯过程中,遇刘腊所驾车行方向左侧由廖小彬驾驶川A××××ד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民兴路往物流大道方向直行通过同一路口,廖小彬为避让刘腊所驾川A×××××号车踩制动时,廖小彬所驾车发生侧滑,两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腊受伤的交通事故。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廖小彬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7月29日,刘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 2019年9月23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案[2019]019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刘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小桔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等。 滴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道路客运及货运经营、货运客运场站服务、交通运输设备研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仲裁申请书、仲裁庭审笔录、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车辆挂靠协议、公证书、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刘腊接单记录、刘腊接单及未结单时间统计表、司机提现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固定稳定的用工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及人身隶属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本案中,滴滴公司通过“滴滴出行”网络平台向刘腊发送乘客信息,刘腊对于“滴滴出行”平台发出的乘车信息有权选择何时何地提供接单或者不接单服务,并有权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接单或者抢单,且由刘腊自行提供驾驶服务车辆,滴滴公司对服务车辆无法实现有效控制,故刘腊不受滴滴公司的劳动管理。 在订单完成后,乘客根据时间、距离等因素向“滴滴出行”平台支付费用,滴滴公司按相应比例进行拆分后,扣除一定信息服务费,再分配到刘腊账户,刘腊以每次订单服务完成为依据获得报酬,而非在一月或一周特定时间内完成指定数量的搭载乘客工作为获得报酬依据,不属于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对价”,故不构成“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 综上,刘腊与滴滴公司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特征,故本院对刘腊主张其与滴滴公司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腊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