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0095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博,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彭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与被告彭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彭博向我公司赔偿损失166000元;2、彭博向我公司支付逾期罚金(以16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3、彭博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彭博于2017年09月13日至2018年07月17日在我公司实习,双方于2018年7月13日自愿签订《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约定我公司同意使用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彭博办理落户事宜,彭博自愿承诺将不间断地在我公司工作5年,服务期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计算,如彭博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离职,彭博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向我公司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照5万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并在离职前全部支付完毕,其同意从其全部应得款项中扣除该等金额,仍未结清的,应在离职前偿还全部欠款,否则应按日加付1%的逾期罚金。2018年07月18日,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彭博正式入职公司,其服务期为2018年0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7日。彭博为名校优秀应届毕业生,我公司将其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提供了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并积极为彭博办理落户事宜,并于2019年12月办理完成全部落户手续。落户完成后,彭博于2020年2月28日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20年3月27日正式离职且未支付全部补偿金。彭博所享有的进京落户指标属于稀缺资源,我公司为彭博办理进京落户手续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双方自愿签订的《非京籍落户协议》合法有效,亦能表明彭博自愿接受了我公司为其提供的特殊待遇,彭博应诚信守约。现其在明知自身的进京落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双方存在五年服务期之约定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在工作尚不满五年时提前离职,其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理应向我公司予以赔偿。现我公司不服仲裁不予受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彭博辩称,我于2018年7月14日与爱奇艺公司签订《非京籍落户协议》,2018年7月18日入职爱奇艺公司,后于2020年3月27日因个人原因辞职。首先,签署协议时,我因没有社会经验,且爱奇艺公司声称只有最优秀的应届生有机会签协议,签了协议的应届生更受重视,更容易晋升,实际我没有受到重点培养,反而在小组内被边缘化,且爱奇艺公司有裁员计划,被边缘化的员工风险很大。其次,爱奇艺公司未对我提供专业技术培训,《非京籍落户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因提供专业培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提供培训的费用,爱奇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损失数额及办理户口支出的费用。最后,即便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离职系因爱奇艺公司不平等的对待,公司对此亦有责任,依照过失相抵的基本原理,应当酌情在前述基础上再抵消部分金额。另补充,爱奇艺公司主张损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综上,我不同意爱奇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彭博于2018年7月18日入职爱奇艺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期间的劳动合同。 2018年7月13日爱奇艺公司(甲方)与彭博(乙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甲方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一事,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合意:一、因甲方享有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的指标,乙方符合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政策的初步要求,乙方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北京市,甲方同意使用甲方的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乙方办理落户事宜……二、由于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甲方十分重要的稀缺资源,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会占用甲方的重要稀缺资源,甲方也会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时间成本及人力,因此、乙方自愿承诺将不同断地在甲方工作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服务期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计算)……六、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等原因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向甲方支付如下补偿金:乙方知晓计算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八、对于上述补偿金,乙方应当在离职前全部支付完毕。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的全部应得款项中扣除该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经济补偿、年假补偿、报销款。全部应得款项被扣除后仍未结清的,乙方应当在离职前向甲方以货币形式偿还全部欠款,否则乙方应当按日加付1%逾期罚金。……” 2019年12月彭博的户籍进京手续由爱奇艺公司办理完成。2020年2月28日彭博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彭博工作至2020年3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离职前彭博每月税前工资为28500元+补助500元。 双方就前述协议第六条约定“补偿金”的性质各执一词。爱奇艺公司主张系提前约定的损失,因北京市户籍指标数量非常稀缺,在招聘市场上有很大的价值,对公司而言隐藏价值很高,若员工提前离职,必然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巨大经济损失。此外,政府部门给予大型企业落户指标名额,是为了留住人才,员工提前离职的示范效应,会对公司招聘人员的稳定有不利影响,导致产生间接的经济损失。基于该种考虑,其公司在提供户籍指标时与员工商议事先确定公平合理的标准,彭博当时亦知晓该标准,系双方提前约定的损失赔偿标准。彭博则主张系违约金,并非提前约定的损失,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双方均确认前述协议系自愿签订。爱奇艺公司主张,彭博签署协议时,对服务期内提前离职需要支付补偿金有心理预期,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相应赔偿。彭博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其之所以签订该协议,系因其签署协议时并无经验,看不出协议中不合理之处;此外爱奇艺公司称签订协议会受到公司重视和更容易晋升,这对其有很大吸引力。 针对主张损失的指向,爱奇艺公司主张彭博在公司为其办理完落户北京手续后离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己方承诺,给其公司造成了损失,损失项目具体包括:(1)公司从零到一对彭博的培养,包括入职培训及工作中领导团队对其的培养,公司选择落户员工的标准是实习生或应届毕业生中最优秀的人才,彭博是从应届毕业生中选拔出来的人才,公司对其赋予了很高的期望,并按照长远骨干技术方向培养,为其创造很多机会,为其付出大量的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薪酬成本,该项实际损失30万;(2)彭博的离职相当于户籍指标流失,公司再招录接替的员工需重新投入指标重新培养。若无户籍指标,公司招聘同样的人才需要支付更高的薪水,且重复培养造成投入时间、人力、资金成本。该项实际损失32万;(3)公司人事为其办理户口支出的人力、交通、时间等成本,该项实际损失估算为6万元。综上,彭博离职给其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超出了协议约定的数额,因户口的吸引力很大,有潜在的价值,损失难以举证,其公司要求彭博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166000元。 对此,彭博则主张:(1)爱奇艺公司并无差异化培养的损失,公司并未给其提供更多的机会,与其同年入职的小组成员共5人,其余4人在其离职时均获得晋升,其获得的机会实际更少。落户协议系保密协议,其所在小组领导及成员均不知情,公司并无专业技术方面的入职培训,仅有约三次、每次一天的公司文化培训;(2)其离职前后亦有同组及其他组人员离职,离职也会增加公司招聘成本,但是公司并未主张,且其中至少一人公司给办理落户,但爱奇艺公司未主张损失赔偿;(3)办理户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由爱奇艺公司举证,户口办理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有2-3人与其对接,前后大概几个月的时间,具体其记不清了。 彭博主张其提出辞职的时间,是在第三次晋升结果出来后,发现未能晋升的次日辞职,其系因受到公司的不公正待遇而提出,与完成落户手续无关,并就此提举了:(1)网页截图及代码,彭博表示系其在职期间研发在视频播放时可筛选只看某人的镜头的功能,使用用AI生成小视频的功能,获得大量粉丝关注及点赞;(2)论文,其中前两篇论文显示有“BoPeng”署名,第三篇论文并无该署名。彭博主张第三篇论文系在其署名发表的第二篇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来,但将其署名删除了。爱奇艺公司表示无法核实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其公司对彭博非常重视,在职期间多次给彭博涨薪,给彭博多个项目,第三篇论文系在彭博离职后发表,并表示公司有严格晋升制度,彭博系名校毕业,其学习能力理应比绝大多数毕业生更优秀,一直未获得晋升很大原因系个人主观工作态度的问题。 爱奇艺公司以要求彭博支付补偿金、逾期罚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0]第78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爱奇艺公司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关于损失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其一,彭博与爱奇艺公司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协议中约定爱奇艺公司为彭博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彭博应在爱奇艺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确认协议系自愿签订,爱奇艺公司亦履行协议约定为彭博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彭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其二,针对双方对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补偿金”条款的性质产生的不同理解,本院认为,该条款中明确载明“彭博知晓计算爱奇艺公司为彭博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可见系对爱奇艺公司办理落户手续中付出投入的补偿,在措辞与文意上不存在歧义,属于损失赔偿条款,并非彭博主张的违约金条款,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其三,依据爱奇艺公司为彭博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及吸引力。考虑到以下因素:1、彭博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彼时彭博尚未履行满服务期,其辞职行为势必给爱奇艺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爱奇艺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另结合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实际损失情况,本院酌情判定彭博应向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对于爱奇艺公司主张超出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罚金一节。爱奇艺公司据以主张罚金的依据为《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第八条,该条涉及内容为扣发工资相关,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而对彭博缺乏约束力,故爱奇艺公司据此要求彭博支付罚金缺乏依据,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彭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 二、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彭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静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