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 刑事应对
离职犯罪法律风险
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索要补偿金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样的,要求公司补足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社会保险费、医疗补助金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得的财产,都是合法行为。
劳动者在离职谈判过程中,如果没有掌握好分寸,则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不对刑法作过多介绍,仅就部分事项作出提醒。
敲诈勒索罪
《刑法》【2021】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劳动者涉嫌敲诈勒索,一般以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相要挟,索要明显不合法的高额金额。劳动者可能在离职时向单位索要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巨额索赔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若单位报警,公安机关在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可能会先行采取强制措施。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离职时不要直接向单位索要2N赔偿金。在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符合N或N+1补偿金的情况,最好只向单位索要N或N+1补偿金。在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再主张2N赔偿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
《刑法》【2021】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刑法》【2021】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故意坏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涉及到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还涉及对他人的暴力行为,劳动者在离职时要控制自己的情绪,无论单位的行为有多恶劣,都不能冲动,只动嘴不动手。不要在单位里大吵大闹,打砸东西,更不能动手打人。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
《刑法》【2021】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刑法》【2021】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是指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职务侵占是单位的人员都可以构成的罪名,类似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即使单位拖欠了好几个月的工资,也不能把单位的一些设备给偷走用于抵账,或者利用职权将公司账户的钱直接转走,否则很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务必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2021】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二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之所以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因此并非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才涉嫌犯罪,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均有可能构成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本人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或者利用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两种表现形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利益是否已谋取到,以及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罪名构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要求收受的回扣、手续费最终归个人所有,即为自己利益,而非为单位利益。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2021】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码农们注意,删库跑路或者故意在代码中留下后门等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当然,聪明的码农知道如何写出不可维护的代码。
应对刑事指控
在了解了可能触犯的罪名后,即使劳动者努力避免犯罪,可能也会因为一时冲动或者过失,陷入不利境地。在离职谈判过程中,如果单位选择报警,而双方谈判涉及到的金额又非常巨大时,则可能涉及到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当然,被指控不代表已经被定罪,但是此时劳动者已经深陷刑事诉讼的过程,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本节简单介绍劳动者陷入各类劳动纠纷过程中的刑事指控,不幸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后,本人及家属该如何应对。
首先简单介绍下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
- 侦查阶段。当存在犯罪行为后,首先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收集有关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被羁押。
-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进行审查。
- 审判阶段。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可以起诉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审判阶段。由于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因此称为“公诉”。根据审判的情况,案件可能会经历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死刑复核等程序。
涉嫌犯罪的人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称谓不同。起诉前(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涉嫌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审判阶段),涉嫌犯罪的人称为“被告人”。
刑事强制措施
涉及刑事指控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较大可能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其中,刑事拘留和逮捕属于羁押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发现刑事案件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只要涉案的人有较大可能性实行了犯罪,即使现有证据还不够充足,也可以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被羁押在看守所中,拘留后24小时内会通知家属。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况下为37日),在拘留期限内,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的结果,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则刑事拘留变更为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刻释放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逮捕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最长为14日,所以是短期羁押措施。如果案件较为复杂,需要长时间羁押的,则需要执行逮捕。逮捕是一种长期羁押措施,期限非常长,可以从侦查阶段一直羁押到判决生效。因此,逮捕由检察院审查批准。与刑事拘留相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的,羁押在看守所。
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可以逮捕。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不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在受到刑事指控后,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取到取保候审是最有利的。
取保候审期限在各个刑事诉讼阶段分别最长为一年,也就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各不能超过一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取保候审: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采取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不会同时适用保证人和保证金。
以保证金的方式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各地并不统一,不同案情的保证金数额也不同,一般在5000元左右。注意保证金必须通过银行存入专门账户,不能直接交给办案人员。取保候审结束后,只要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无论最后判决是否有罪,保证金都会退还。
以保证人的方式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满足:(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上交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
取保候审期间务必遵守规定,违反规定可能导致保证金被部分或全部没收,甚至被逮捕羁押;保证人需要承担监督义务,否则可能会被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除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以外,其他合法行为都是自由的。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另一种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存在特殊的情形,而在住处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如认为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申请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向对应的办案机关提出。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受理的检察院是办案机关同级的检察院。具体程序请查阅《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或者咨询律师。
辩护律师
劳动者一旦陷入刑事诉讼,应尽早由辩护律师介入。由于犯罪嫌疑人一般处于羁押状态,证据搜集、自我辩护的效率非常低。
看守所、检察院、法院设立有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向值班律师咨询。
刑事自诉
除了可以通过公诉的方式追究犯罪之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犯罪之人的刑事责任。公诉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之人提起刑事诉讼,自诉由被害人自己对涉嫌犯罪之人提起刑事诉讼。
与劳动纠纷有关的自诉罪名一般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2021】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2021】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