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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章 行政诉讼

劳动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两个并行的行政法律救济,本节介绍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最终裁决。

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在劳动关系领域产生的行政争议,主要包括劳动监察纠纷、工伤认定纠纷和社会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原告。

劳动者向行政机关投诉或提出申请而不予受理,或者对劳动者作出的决定不服,劳动者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为被告,既可以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

在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式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方式相同,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经过行政复议的情况下,需要分情况讨论:

  1.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2.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或者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或者非因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3. 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由原告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不作为。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不作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三人

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例如,劳动者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诉讼,劳动者作为原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单位认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由其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即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受理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原则上为基层人民法院;但是当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较为复杂,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 行政案件没有经过复议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2. 行政案件经过复议,且作出复议决定的(包括维持原行政行为和改变原行政行为),既可以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由原告作出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起诉复议不作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4. 根据以上规则确定管辖的法院后,若当地存在跨行政区域交叉管辖或者集中管辖规定的,由规定的法院管辖。
示例

张三在苏州工业园区某物流公司工作,某日在工作中不慎从屋顶坠落受伤,随后公司向苏州市人社局(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市人社局当日受理。一个月后,市人社局认定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三对此表示不服。

第一种情况,张三决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则应当以苏州市人社局为被告,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种情况,张三决定先向江苏省人社厅(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申请行政复议,但江苏省人社厅对该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此时张三应当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不作为。若张三决定起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则应当以苏州市人社局为被告,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若张三决定起诉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则应当以江苏省人社厅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种情况,张三决定先向苏州市人民政府(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申请行政复议,但苏州市人民政府对该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此时张三应当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不作为。若张三决定起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则应当以苏州市人社局为被告,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若张三决定起诉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则应当以苏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种情况,张三决定先向江苏省人社厅(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申请行政复议,随后江苏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三对此表示不服,应当以苏州市人社局和江苏省人社厅为共同被告,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或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种情况,张三决定先向苏州市人民政府(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申请行政复议,随后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三对此表示不服,应当以苏州市人社局和苏州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或者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种情况,张三决定先向江苏省人社厅(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申请行政复议,随后江苏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变更为认定工伤决定。物流公司对此表示不服,物流公司应当以江苏省人社厅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种情况,张三决定先向苏州市人民政府(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申请行政复议,随后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变更为认定工伤决定。物流公司对此表示不服,物流公司应当以苏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注意,南京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因此上述本应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张三既可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由其将案件转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也可以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起诉和受理

起诉期限

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期限根据是否经过行政复议分为两种情况。

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2017】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可以参见上文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介绍。

《行政诉讼法》【2017】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时,原告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没有规定法定期限的,推定法定期限为2个月。

经行政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2017】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经行政复议后,起诉期限为15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自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与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在本章行政复议部分,介绍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

起诉

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需要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法院收到起诉的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可以上诉。

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诉讼费

行政诉讼的诉讼费为50元,由原告在立案时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举证

有关举证的具体介绍,请参阅本文证据和证明一章,本节介绍行政诉讼有关举证的的特别规定。

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举证上的规定不同,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举证期限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即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确认无效。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证据,例如劳动者起诉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工伤行政部门不提供证据的,单位作为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

规范性文件

与行政复议类似,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与民事诉讼类似,可以参见本文有关诉讼的介绍。

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45日。

判决

行政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撤销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 主要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职权的。
  5. 滥用职权的。
  6. 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变更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履行给付义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上诉

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自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可以上诉的裁定只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诉讼费也为50元,由上诉人在上诉时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即,败诉方最终将承担一审诉讼费和二审诉讼费共100元。

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自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计算。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经第二审法院审理,根据情况分别处理: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程序可以参照本文对民事诉讼再审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