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 行政复议
劳动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两个并行的行政法律救济,本节介绍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效率更高,流程更简便,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要求不高。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并审查,复议机关认为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可以对原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纠正。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序列内部的监督制度。劳动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先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多一道审查程序。
受案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既包括行政机关对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作为,也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等。
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在劳动关系领域产生的行政争议,主要包括劳动监察纠纷、工伤认定纠纷和社会保险待遇纠纷。
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申请人,相当于诉讼中的原告。
劳动者向行政机关投诉投诉或提出申请而不予受理,或者对劳动者作出的决定不服,劳动者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监察机关因劳动者的投诉,对单位作出处罚或不处罚决定,劳动者和单位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
申请行政复议首先要确定被申请人,相当于诉讼中的被告。
简单来说,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申请人,主要看有关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由哪个机关盖章。
行政机关可以将部分职责委托给其他组织,该组织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如果该组织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仍然要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例如,劳动者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者作为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单位认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第三人由其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复议管辖
确定了被申请人后,还需要根据被申请人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简单来说,复议机关有两个可供选择,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被申请人的同级人民政府。但是,税务机关除外,只能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如果劳动者搞不清应当向哪一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查看由行政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最后会写明:“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X申请行政复议。”
当存在两个具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可供选择时,劳动者可以任选其中一个申请行政复议。具体选择哪一个复议机关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 由上一级部门作为复议机关时,由于职责相同,通常更专业;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时,更中立。
- 地级市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部门,通常在省会城市,距离较远;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例如,在苏州工作的劳动者以苏州市人社局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苏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南京,对劳动者来说不方便,而苏州市人民政府就在苏州,对劳动者来说更方便。
劳动监察纠纷
劳动者对单位的违法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因下列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的投诉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的投诉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的投诉受理后,对单位作出决定,劳动者对该决定不服。
处理劳动监察事项的机关,既可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能是劳动监察大队,取决于劳动者向哪一个机关投诉投诉,以及由哪一个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由于法律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在法律上属于受委托执法。因此,无论最终作出决定的是人社局还是劳动监察大队,劳动者都应当以该人社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所属的人社局为被申请人,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
程序猿小烫入职杭州市西湖区某互联网公司,月薪8000元。由于2018年公司效益不佳,在2018年6月径自降低小烫的工资至6000元。2018年7月,小烫向西湖区劳动检察大队投诉。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认为该案属于劳动纠纷,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加盖了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印章。小烫不服该决定,欲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小烫应当以西湖区劳动监察大队所属的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可以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程序猿小烫入职杭州市西湖区某互联网公司,试用期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共六个月,每月工资在次月支付。试用期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2019年4月,小烫向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投诉,西湖区税务局受理投诉后,对单位作出《社会保险责令限期缴纳决定书》,责令单位补缴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小烫认为该决定书遗漏了对2018年7月欠缴的社保费用处理,与税务局沟通无果。小烫不服该决定,欲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小烫应当以西湖区税务局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同样地,单位也可能对该决定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程序猿小烫入职杭州市西湖区某互联网公司,工作两年来公司从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遂向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后,经过三个月仍未对投诉作出处理。小烫多次询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答复该案仍在调查中。小烫认为,根据《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立案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调查取证。本案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属于行政不作为,欲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小烫应当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纠纷
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因下列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决定,劳动者对该决定不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权限不同,有的地方区县人社局不具有工伤认定的权限,必须向市人社局申请;有的地方区县人社局只能作出5-10级伤残的工伤认定,其他工伤认定由市人社局作出;还有的地方区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最终以市人社局的名义作出决定。具体请查阅当地规定。
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人社局的上一级人社局或者其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决定,单位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张三在苏州工业园区某物流公司工作,某日在工作中不慎从屋顶坠落受伤,随后公司向苏州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材料,市人社局当日受理。一个月后,市人社局认定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三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张三应当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申请人,可以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物流公司作为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
社会保险待遇纠纷
劳动者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养老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后,因下列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申请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申请受理后,作出的决定违法,未依法支付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申请和受理
申请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是指:
- 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之日。
-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没有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举证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当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行政复议审查的证据和依据,仅限于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和依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规范性文件
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允许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仅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以下的通知、规定等非立法文件,不包括非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法律文件,也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经审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将该规范性文件排除后,行政机关没有其他依据的,将导致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从而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下列情况,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 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 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义务或者减损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
-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期限最长为90日。复议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委托代理人,具体流程可以咨询律师。
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经过复议机关的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维持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限期履行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适用依据错误的。
- 违反法定程序的。
-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具体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驳回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