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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章 行政维权

劳动仲裁和诉讼这类司法手段,流程复杂,程序严格,耗费精力和时间,需要劳动者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劳动仲裁和诉讼的结果具体终局性和执行力,劳动者胜诉后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进入司法程序前,不妨先尝试利用行政方式解决劳动纠纷。劳动者只需要向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调解或者对单位作出处罚,流程简便,不需要由劳动者严格举证,不占用过多的精力和时间。

劳动者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进行投诉与咨询。

行政主管部门

在劳动关系领域,我国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

行政法律体系概述

我国地方行政区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

  1.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2. 地级: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3. 县级: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
  4. 乡级:街道、镇、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县辖区

同一体系的行政机关,在中央及各级行政区分别设置不同级别。例如,中央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级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级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级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级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等。

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涉及到各行政主管部门时,并不直接写明具体的部门名称,而以其职责名称代替。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表述为“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劳动行政部门”就是职责名称,是指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厅、局、所)。这样的好处是当机构改革时,行政机关可能会发生名称或职责变更,此时不需要修改法律文本。

行政机关

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与名称对应
职责 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征收部门 税务局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管理局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就业管理服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央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级政府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社厅),地级政府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县级政府设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人社局)。其职责参照上述规定。

对劳动关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劳动者都可以向人社局咨询。

人社局还负责工伤认定。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局)在各地的性质不同,可能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也可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负责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地级政府(地级市)设劳动监察支队,在县级政府(区、县)设劳动监察大队,乡级政府(街道、乡、镇)设劳动监察中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劳动者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投诉后,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查实后对单位作出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劳动者没有及时投诉,则无法再追究单位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保局,社保中心),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缴费额的核定、社保账户管理、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职责。

与社保有关的问题,劳动者都可以向社保局咨询。

医疗保险管理局

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保局),是直属事业单位。不同地区机构设置不同,有的隶属于人社局,有的隶属于医疗保障局。

医保局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等职责。与医保有关的问题,劳动者都可以向医保局咨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省级政府或地级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区分省直公积金与市直公积金),主要负责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事项。在区县可能还设置了住房公积金分中心。

税务局

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对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税务局举报、投诉。

劳动监察

劳动者在遭遇单位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首先考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行政处理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和处罚三个阶段。

劳动监察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事项,仅限于受劳动监察的事项,而劳动争议必须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劳动监察不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5】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5】 第十六条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只有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受劳动监察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有权处理,相关规定在后文罗列。

受理与立案

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5】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劳动者提出投诉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调查与处理

劳动监察案件受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首先会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后再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的期限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劳动监察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保障措施

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补偿金的,还应当承担加付赔偿金。

加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 第十五条第二条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加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是:

  1. 劳动报酬
  2.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3. 加班费
  4. 经济补偿金
  5. 未休年休假工资

此外,江苏将代通知金也纳入加付赔偿金的适用范围。

地方规定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5】 38、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上海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7】 第七条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并经查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 第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基础上,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职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300%的赔偿金。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之违法情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工资差额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广东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9】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发生欠薪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河南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2011】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者举报、投诉或者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湖南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5】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1】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部分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7】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逾期未支付的,责令企业依法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江西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 第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的下列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 (六)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七)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九)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3】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对其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 (五)有第六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可责令按照所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倍以上5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具体数额、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存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有关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投诉时提供的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内高法〔2015〕193号】 16.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给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要求仲裁机构支持经济补偿金诉求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或受理。
辽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2006】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黑龙江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8】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吉林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2008】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及我省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吉高法〔2010〕232号】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确定加付赔偿金的数额时,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其过错程度;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受损害的大小;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的获利情况;用人单位接受其他处罚的情况。
青海
《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09】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逾期不补发的依法加付赔偿金。
陕西
《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2006】 第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的证据。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云南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05】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安徽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2008】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按照应付金额1倍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2011】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发、降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应当支付被扣发或者降低的工资、福利外,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工资和福利损失的,除应当支付被扣发或者降低的工资、福利外,并责令用人单位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逾期不恢复的,责令用人单位按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的标准补发工资和福利,并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赔偿金。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6】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2017】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超过限期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超过限期10日以内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50%;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70%; (三)超过限期20日的,赔偿金数额为应付金额的100%。 用人单位拒不依照前款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付赔偿金的,由作出责令支付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拒付1名职工罚款2000元的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海南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2010】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除或终止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恢复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并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其工资福利等各项应得收入;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协商代表加付赔偿金。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7】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维权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

当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是司法实践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主张必须首先经过行政处理,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经劳动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后,才能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具体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 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单位纠正违法行为。
  3. 单位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
  4. 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支付加付赔偿金。
  5. 单位再次逾期不纠正违法行为。
  6. 由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申请行政非诉执行。

劳动者需要保留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证据,以及劳动监察部门两次责令单位支付的书面法律文件,这些内容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需要由劳动者举证。如果劳动监察部门对举报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一并对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确实也存在未经行政处理法院直接支持劳动者的加付赔偿金请求,但仅为特例。(2015)淮民二终字第00053号、(2016)皖民申189号

行政拘留

《劳动法》【2018】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诸多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很多是责令改正与罚款,威慑力度并不够。但是,其中最具威慑的是《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拘留法则。

部分单位管理人员对劳动者存在侮辱和体罚的情况,劳动者报警后可以主动要求按照《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例如,贵州遵义就发生过某公司为让员工完成任务,制定了吃虫、喝马桶水等惩罚措施,且也遵照实行了,后公司负责人被处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