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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通过再次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救济。下列法律文书是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1.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2. 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生效。
  3. 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第二审判决、裁定。
  4. 送达后的一审调解书和二审调解书。

再审纠正的裁判结果包括:

  1. 判决书,包括已生效的一审判决书和已生效的二审判决书。注意,虽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是可以申请再审。
  2. 调解书,仅指经法院主持的司法调解书,不包括仲裁调解书。
  3. 裁定书,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注意,再审只纠正错误的民事诉讼裁判结果,不能对错误的劳动仲裁裁决再审。

发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有以下四种方式:

  1. 法院依职权再审。
  2. 检察院依职权监督。
  3.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4.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可以看出,审判监督程序的发起分为法院和检察院两个途径,分别可以由其依职权主动发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发起。法院和检察院主动发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司法机关内部纠错程序,一般只有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才会适用,实践中较少出现。本文主要介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这两种途径是发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途径。

注意,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因此,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由法院作出。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法院依职权再审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上述规定,各级法院对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决定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决定提审。

检察院依职权监督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依职权对劳动争议诉讼进行监督。检察监督的方式分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

检察院依职权抗诉按照“上抗下”的方式进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同级法院抗诉。同级法院收到抗诉后应当裁定再审,既可以指令下一级法院审理,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提审。

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不同,法院可以不接受检察建议。

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发起审判监督程序最主要的方式是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条件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八十七条 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本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八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九十一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申请期限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再审的申请期限为自裁判生效之日起6个月。

因下列原因申请再审的,申请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即,如果是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则向其上一级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如果经上诉后,生效的是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则向其上一级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申请再审需要提交再审申请书,以及根据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再审的一方称为申请人,对原审判决结果不服而要求改变后受到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根据原审地位列明。一般而言,劳动者作为申请人,则单位就是被申请人。

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再审审查

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首先要经过再审审查,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再审审查的期限为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再审审查期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中止执行。

再审审查期间,法院为了判断是否需要再审,可能会组织听证会,类似于开庭。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经审查后,可以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决定抗诉。申请检察监督的程序,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申请条件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检察院申请监督,必须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对再审申请裁定驳回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此外,经法院再审后,劳动者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可以上诉而因自身原因没有上诉,检察院对检察监督申请不予受理。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后,不能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机会只有一次。因此,通过当事人申请发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 对生效裁判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 →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 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法院裁定再审 → 再审审理
  2. 对生效裁判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 法院裁定再审 → 再审审理 → 对再审裁判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 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法院裁定再审 → 第二次再审审理

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申诉科)受理。

示例

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审生效判决的,应当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服的,应当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由于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一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因此可以申请再审后又申请检察监督,否则对按照其他程序审理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而没有上诉的,就不能申请检察监督了。

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应当在上诉期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应当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服的,应当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决定由本院提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当事人还不服的,应当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检察监督审查

检察院受理申请检察监督后,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标准与申请法院再审的条件一致。

审查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审查终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

检察院既可以决定由自己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决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至于什么情况下适用检察建议,什么情况下适用抗诉,由检察院根据情况决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 第八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再审审理

发起审判监督程序后,最终重新审理的程序称为再审。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因以下方式发起:

  1.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2. 检察院依职权抗诉,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3. 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经再审审查后,法院裁定再审。
  4.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经审查后,检察院决定抗诉。抗诉后,法院裁定再审。
  5.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审查后,检察院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后,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审理法院

根据发起再审的原因不同,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本院的案件,由本院再审。原审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审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2)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下级法院的案件,可以由本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审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3)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审是一审的,由作出裁定的中级法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审;原审是二审的,作出裁定的高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审,也可以交原二审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4)检察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原审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审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5)检察院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抗诉,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由本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审。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下一级法院审理,原审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审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可以由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条件是,以下列情形之一为理由申请检察监督: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但是,即使满足上述条件,对再审案件抗诉的,一律由裁定再审的法院提审。

审理程序

再审程序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只有对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且由原审法院(或者由上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的同级法院)再审的,才会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其他情况都适用二审程序审理。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的,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原审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再审可以再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不可上诉。

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由法官三人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的,由法官三人或者法官和陪审员共三人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再审如果是因检察院抗诉导致的,则提起抗诉的检察院会派检察官出席法庭。

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审理仅围绕再审请求进行,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执行效力

再审审理期间,原则上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是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注意与再审审查期间区别,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当法院裁定再审后,再审审理期间,原则上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