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础
序
打工人,在法律中被称为“劳动者”。从小接受的教育就告诉我们“劳动最光荣”,因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财富,促进社会生产。资本不能创造财富,资本可以说是一种已经被创造出的财富,或者说是用于创造财富的工具,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资本本身既不创造也不生产。而劳动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人”参与劳动,并利用资本创造财富。因此,打工人是光荣的劳动者,是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齿轮。并非企业提供了工作岗位养活了劳动者,而是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养活了企业,企业及其投资者应当尊重每一位劳动者。
然而,这个世界是残酷的。作为财富的创造者,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时常被侵犯。甚至在很多时候,劳动者自己都没有意识到权利已经被侵犯。就作者多年的经历来看,大多数人对法律是一种不屑一顾的态度,对听闻的只言片语深信不疑,对法律条文本身又太长不看、望文生义。普通的劳动者,可能平时也不太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偶尔刷刷微博、看看新闻、翻翻知乎,才偶尔略微了解到有关知识。仅以这种方式获取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没有形成法律意识,到了关键时刻就很容易被坑。资本家因视法律于无物,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对法律毫无信任,任由资本家的侵犯。如此,这个社会如何在正轨上继续前进?
每个人都应在生活中积累法律知识,逐渐提高法律素养。举个例子,普通人这辈子做的最大的一笔生意可能就是买房了。买房的时候会签订多份合同,还会按无数的手印、签无数的字,非常有仪式感。那么请问,你在签合同前有没有仔仔细细全文阅读一遍这份购房合同呢?相信很多同学都会说,老子办事从来不看合同,做人讲究一个诚信。那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写上“甲方是乙方的爹,双方一致同意以五百万元人民币购买楼盘模型”咋办呢。这个时候你去请教律师朋友,他会告诉你这样的合同是显失公平的,是可撤销的,是为被公序良俗的,甚至可以认为开发商是在欺诈,但是与其日后产生纠纷,不如在一开始就把风险扼杀在摇篮中,因为解决纠纷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
很多同学还有一些很不好的习惯,争蝇头小利而忽视更重要的权益。能在购买过程中对一毛两毛钱砍价,却在买回家发现产品质量低劣后忍气吞声,因嫌麻烦浪费时间而就这么算了。被侵权以后息事宁人,反而会助长违法侵权者的气焰,使其尝到甜头后更加肆无忌惮。在打工的领域也是一样的,所有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后都忍气吞声就这么算了,那以后企业不发工资就会逐渐成为一种事实,成为一种业内习惯。权利需要由自己争取而来,没有人会天然为他人实现权利而服务。
不劳动者不得食,劳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法律对公民规定的义务,甚至在《宪法》中也有所体现。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因此,获得与付出的劳动等价的劳动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亦是劳动者天然的义务。拖欠劳动报酬,对企业和老板来说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来说,同样也是违反自然法则的行为。个人行使任何权利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一种行为如果是被伦理道德所鼓励,那么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做,他人必须对你行使这项权利作出让步,伦理道德所鼓励的行为必然也是法律支持的行为。反之,一种行为是伦理道德不鼓励的,那么作出这种行为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就是不道德的,即使这是一种个人合法拥有的权利。所以,付出劳动后放弃获得劳动报酬的确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但这是伦理道德所鼓励的行为吗?放弃获得劳动报酬是否也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一个人放弃获得劳动报酬,会给企业和老板产生错误的判断,从而增加其他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潜在难度,降低了其他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的价值。
再次强调,权利由自己争取而来,他人并不会赐予你权利。什么是劳动权?劳动权就是劳动者付出正常的劳动,获得等价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人不是机器,所以只需要付出正常的劳动即可。什么是正常的劳动?就是社会一般人认为在满足一定幸福生活的情况下,在满足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劳动提供量。这既不取决于你我,也不取决于你的老板,这取决于我们整个社会。正常的劳动量必须是以正常的工作时间为基准,决不能将人视为机器,用劳动将所有时间填满,妄称其为工作量。我们可以接受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正常的工作出现延误,自愿额外付出将其补回;也可以接受为了大义,为了抢险救灾而自愿作出奉献,只有“拯救”才配称为大义;但决不能接受劳者无食。
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这句话的本质是人人平等地适用和遵守法律。由于客观环境所限,每个人各方面能力和掌握的资源是不同的。如果每个人都能完全自由地行使和放弃权利,那必然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强者与弱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人始终是强者,这个领域内的弱者可能是另一个领域的强者。在工作中,单位对劳动者处于强者地位,因为没有了工作,劳动者的生活可能难以为继,但没有了某个劳动者,单位仍然正常运转。身强力壮、精力旺盛、没有生活负担的劳动者,对身体较弱、生活有负担的劳动者处于强者地位,能用更短的时间做更多的工作。强者对弱者必然会产生剥削,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资本是逐利的,这是客观规律而不受主观意识控制。少数能力强的人完成更多的工作量,导致一定范围内整体的生产效率虚高,间接地将正常提供劳动量标准拉高到了远远超出普通人可承受的范围,从而使得普通人为了赶上正常的工作量,不得不放弃一定的幸福生活或身体健康,这即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剥削。一个良善的社会必然是人人得以幸福生活的社会,是一个强者帮助弱者,共同创造财富的社会。何为能者多劳?能者可以选择创造更多的财富,能者可以承担弱者无力承担的创造。多劳者是否有权多得?多劳者当然有权多得。多得的是从资本处获得的多劳等价的劳动报酬,而决不是从弱者手中攫取那份还未来得及获得的劳动报酬。所以,工作能力强的劳动者付出更多的劳动而放弃获得等价的劳动报酬,是对其他工作能力不那么强的劳动者的剥削,这是伦理道德不鼓励的。
当然,很多同学果断放弃自己的权利,只是因为觉得太过麻烦,维权成本太高,不知道如何维权,并没有亏多少钱等等理由。以为这放弃的只是个小权利,然而事实上可能放弃的是个大权利。随便一问,假如你月薪5000元,持续1个月996地工作,能够获得多少加班费?本文在有关加班的介绍中会详细阐述如何计算加班费,数额可能会超出你的想象。你可能有听说过工作日加班能获得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能获得2倍工资,粗略一算加班费高达4651.58元,都快赶上原本的月薪了。因此,掌握基本的劳动法律,是一个聪明的劳动者必备的生存技能。
阅读本文,读者无须具备法律知识。本文面向法律小白,从零开始,系统地介绍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本文仅略作介绍,不会详细展开,毕竟如今距2008年已经过去许久了。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建立的劳动关系,适用本文。
法律
法律的定义
作为法律小白,首先必须知道“法律”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乍一看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每个人都知道法律是什么;但当你具体思考这个问题时,却又发现这并不是那么容易回答的。简单说来,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体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法律的特征体现为正式性、阶级性、普遍性、强制性和可诉性。
法律的正式性,又称为官方性、国家性,是指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法律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律体现的国家意志,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把其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法律是对统治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
法律的普遍性,体现为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律具有普遍效力或者约束力。法律的普遍性并不体现为对全国范围适用,只是在适用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适用。例如《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中国大陆范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不适用,但在大陆范围内,对有关劳动合同的事项大陆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普遍适用。
法律的强制性,体现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违反法律的行为会受到制裁。对各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在劳动法领域,通过劳动仲裁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法律文件的种类
法律在哪里定义?一份文件如果定义了法律,则称为法律文件。那么哪些文件定义了法律,从而可以被称为法律文件呢?这些问题在学术上称为法的渊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1、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层级是最高的,一切其他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抵触。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宪法中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和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宪法中直接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劳动权、就业权、休息权、退休权、社会保障权等。宪法不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在劳动纠纷中不能直接适用。
2、法律。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包括了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此处指狭义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法律文件,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效力,适用于全国范围。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名称一般格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但也有不以“法”结尾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本文引用法律时,其名称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例如《劳动合同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文件,具有仅次于法律的效力,适用于全国范围。行政法规的名称以“条例”、“规定”、“办法”结尾,并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规章,也称行政规章,包含两大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法律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以“规定”、“办法”结尾,且以部长令、委员长令的形式发布,例如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注意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不同,部门规章由组成国务院的部委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适用于该地方范围。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一般以“规定”、“办法”结尾,且名称中包含该地方名称,例如《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5、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文件,适用于该地方范围。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以“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结尾,且名称中包含该地方名称,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
6、民族自治法规,是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文件,适用于该自治区域范围,包含两大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法规的名称一般以“条例”、“规定”、“变通规定”、“变通办法”结尾。
7、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除规章以外的法律文件,名称一般以“通知”、“指导意见”结尾,例如《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等。
8、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对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适用于全国范围。严格来说,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但是实际上目前司法解释具有广泛的适用效力,本文将其纳入广义的法律之中。在劳动法领域内,绝大多数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分为四种形式: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名称格式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的解释”;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除上述法律文件外,国家机关内部为了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会发布一些内部政策文件,这些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具有指导意义,但在事实上仲裁院和法院会按照这些内部政策文件进行裁判。主要包括会议纪要和司法政策。
1、会议纪要,主要指各部门研讨形成的会议纪要,例如《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
2、司法政策,是由地方法院制定的对法律适用的意见。由于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制定司法解释,地方法院无权制定司法解释,为了统一辖区内的裁判尺度,地方法院只能发布一些司法政策,例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如上文所述,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为了不产生歧义,本文所称“法律文件”是指官方发布的所有文件,既包含具有法律效力的广义的法律,还包含各类司法政策、会议纪要等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文件。本文所称“劳动法”,并不仅限于《劳动法》这一部法律,而是指所有与劳动者有关的法律文件。劳动法领域所涉内容繁杂,既包含了诸多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也包含了各地的地方法律文件。
我们是打工人,是法律小白,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并不需要将所有法律文件全部掌握。但对于一些非常关键的,对劳动者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应当做到熟悉的程度。其中最重要的三部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4年发布的法律,并分别在2009年和2018年进行过修正。里面的内容比较抽象,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通过阅读《劳动法》,劳动者可以大致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利,这些具体的权利如何实现被分散规定其他法律文件中。
《劳动合同法》是重中之重,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石,在劳动法体系里具有最核心的地位。想要安心打工,必须牢牢掌握里面的全部内容。如果《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中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都以《劳动合同法》为准。最新版是2012年的修正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根据《劳动合同法》来制定的,对《劳动合同法》里面的内容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劳动法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领域,相关的法律文件数量非常多,内容又很杂碎,其他法律文件本文在涉及到相关内容的时候再引用。
法律检索
学会如何阅读法律后,还需要知道法律如何检索查询。我国的立法文件数量非常多,如果知道一个法律文件的名称,那么直接网上搜索就可以了。如果知道制定机关,也可以在制定机关的官方网站上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在2021年开通,进一步便利了法律检索。
法律规则
本节介绍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了解了法律规则后,才能看懂一份法律文件。
法律规则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劳动法即是有关劳动者和单位在劳动关系下的权利义务法律规范。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权利由国家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保证权利的实现。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在劳动法中规定了许多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应当都应当有所掌握。
义务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法律约束。义务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违反义务会受到制裁。单位违反劳动法上的义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劳动者也需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一一对应,一方拥有权利则代表另一方需要承担义务。例如,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则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支付劳动报酬是单位的义务。
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任何法律规则都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模式:(1)可为模式,指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2)应为模式,指人们“应当”、“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3)勿为模式,指人们“禁止”、“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其中,可为模式定义了权利,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定义了义务。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当承担的结果。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
法律条文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都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称为法律条文,简称法条。法律规则蕴含在法律条文之中,是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法律条文的结构
法律文本以条、款、项的形式组成,以《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为例。
法律条文以一定的顺序依次记录,每一个条文都有序号,标记为第X条,上列条文即《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包含两段文本,第一段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第二段是“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文中的段落被称为“款”,所以第十七条的两段文本分别为第一款和第二款。有的条文只有一款,有的条文有多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九项内容,分别以(一)、(二)…的方式依次列举成行,每一行的内容称为“项”。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共有九项,当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时,即指“社会保险”。
法律文件会经常修订,有的文件可能会被废止,本文对引用的法律文件都标注其版本,以方便同学查找对应资料。法律文件的版本通常表示为实施年份或者发文字号。
法律条文的语言
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是并非所有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了法律规则,也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了一个法律规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在立法实践中,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可以由一部法律文件的多个法律条文共同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内容也可以分别由不同法律文件的条文共同表述,一个法律条文也可以表述多个不同的法律规则。甚至于,一个法律条文可以不表述法律规则,仅是规定法律技术内容,例如法律术语的定义、生效日期等。
法律适用
演绎推理
法律适用,即根据事实、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解决纠纷。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即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具体来说,法律适用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后果。
在法律适用三段论中,最难的一步,其实是小前提的确定,即查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查明需要依靠大量证据来证明,如果无法通过证据来证明事实,则法律适用亦无从展开。因此,一个与法律有关的问题,通常可以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事实问题是通过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此时还未涉及法律适用,更不会涉及法律后果;法律问题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最后得出法律后果的结论,法律问题必须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
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非常重要,当我们思考一个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时,通常默认已经明确了事实,此时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推导,本应很容易得出结论。例如,996工作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这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本不难回答,根据《劳动法》【2018】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996当然要支付加班费。但为什么现实情况中,单位要求劳动者实行996工作制,但并没有支付加班费呢?更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甚至没有裁决支持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是因为996不需要支付加班费吗?答案当然不是,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并未能将事实证明清楚,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班的发生,以及加班是由单位安排而非劳动者自愿行为。因此,当我们区分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后,才能抓住问题的主次。正如这个例子所说,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并不需要充分论述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详细罗列相关法条,重点应该放在对事实的查明,只有证明的加班事实,之后的问题就简单了。
法律文件的冲突解决
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文件数量非常多,不同法律文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当两部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冲突时,需要确定到底适用哪一部法律文件的规定。
在法律文件的适用过程中,可以综合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已失效或者废止的法律文件不再适用。
(二)效力低的法律文件与效力高的法律文件存在冲突时,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文件。
效力高的法律文件相对于效力低的法律文件称为上位法,效力低的法律文件相对于效力高的法律文件称为上位法。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因此当下位法作出的规定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时,适用上位法。
法律的效力排序规则如下: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 上级的地方性法规 > 下级地方性法规
- 上级政府规章 > 下级政府规章
- 部门规章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实际情况中,有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地区,适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地区,适用部门规章。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与效力较高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属于对效力较高的法律文件的细化规定,本质并没有产生冲突,此时应当适用效力较低的法律文件。例如根据《劳动法》【2018】第三十六条,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第三条,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二者对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同,《劳动法》是法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劳动法》的效力高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但因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未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范围,属于对《劳动法》的细化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即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效力相同的法律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文件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作出一般规定的法律文件相对于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是一般法,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相对于作出一般规定的法律文件是特别法。一般法是对全体社会成员普通、经常适用的法律,特别法一般适用于特定领域、特定主体、特定事项。例如,《劳动法》是一般法,《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
部分劳动法领域的法律文件在很多年前颁布,很有可能已被新的法律文件取代,尤其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2008年前的很多法律文件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不再适用。
地域效力
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什么空间领域内适用。原则上,劳动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内仅指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括大陆地区范围内的领陆、领空、领水和底土范围,还包括中国驻外使馆以及国籍为中国的船舶、航空器。
相关法律文件对此亦有规定,例如《劳动法》【2018】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2012】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全国性法律文件在全境内范围都适用,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文件仅在该地方适用,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以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作出的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的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以及中国组织和外国组织。但是当存在涉外因素时,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的特殊规则,具体请参见本文有关涉外劳动合同的介绍。
法律解释
法律需要借助语言来表达,而用语可能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法律文本所表述的内容,是否与法律规则一致?此时就产生了法律解释的问题。
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
(一)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法律条文的内容。例如,《劳动合同法》【2018】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其中何为“八小时”、“四十四小时”、“每日”、“每周”?按照通常的、一般人的理解,以文义解释不难理解法律所要表达的含义。
(二)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虽然法律是以立法机关的名义制定的,但制定法律的具体过程必然由人来参与,这些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就是法律条文在立法时想要表达的含义。目的解释通常需要参考立法资料。
(三)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甚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体系解释可以避免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矛盾。例如《劳动合同法》中多次出现“加班”和“加班费”,但《劳动法》中不存在“加班”一词,而多次使用了“延长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那么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是否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适用《劳动法》呢?联系两部法律的条文内容以及这些单词出现的上下文,容易得出“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是等价的,“加班费”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是等价的。
(四)反面解释,即法律条文作出了正面的规定,可以从其反面来推测法律条文的反面的意思。例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则从反面解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五)当然解释,是一种理所当然、不言自明的解释,一般按照“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来解释,即当一种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情形都适用该规则时,则比其更严重的行为当然适用该规则;当一种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都不适用该规则时,则比其更轻微的行为当然不适用该规则。例如《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规定,用人单位变更人事主管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既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这些更重要的人员变更,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则变更更不重要的人事主管,当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具体解释
前一节介绍的是在理解法律条文时可以运用的解释方法,而对一部法律文件可以对其他法律文件的条文作进一步解释,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司法解释。如果法律条文已经被其他法律文件作了解释,则我们无需再对该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直接适用对其进行解释的法律条文即可。
例如,《劳动合同法》【2012】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法律条文存在歧义,对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至少可以有以下四种理解:(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工资不得同时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试用期工资不得同时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和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第十五条解释规定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采用了第四种解释。
具体规则
期间
法律上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期日是一个具体的时间点,期间是某一时间点起至某一时间点止的时间段。期间具有度量的意义,用以确定某种法律事件或者法律效果存在的期限。
(一)计量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期间的法定计量单位是公历年、月、日、小时。
以年为计量单位的,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以月为计量单位的,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以日为计量单位,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日的计算规则,如果没有明确表示为工作日,都指自然日。当指工作日时,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不计算在内;当指自然日时,法定休假日计算在内。
法律没有规定以分和秒作为计量单位,分和秒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作为期间的计量单位。
(二)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长度分为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
自然计算法,是依照自然时间来计算期间的终点。在自然计算法中,一小时精确等于六十分钟,一分钟精确等于六十秒,一日精确等于二十四小时。自然计算法的优点是结果精确,单位统一;缺点是计算方式复杂,需要累计精确计算。原则上,期间都采用自然计算法。
历法计算法,是依照公历的年历确定期间的终点。以年和月为计量单位连续计算的期间,采用历法计算法。在历法计算法中,期间的最后一日是到期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月末日。
(三)期间的起点
期间的起点,即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点。
以年、月、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入,即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法律条文中的期间,通常表述为“自XXX之日起YYY日(月、年)”或者“自XXX之次日起YYY日(月、年)”。“自XXX之日”指期间开始之日,但是“YYY日(月、年)”从开始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即“自XXX之日起YYY日(月、年)”的期间第一日为XXX+1日。“自XXX之日起YYY日(月、年)”与“自XXX之次日起YYY日(月、年)”的含义是相同的,都以XXX+1日为第一日。
以小时为计量单位的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即开始的小时计入期间。
(四)期间的终点
期间的终点,即期间停止计算的时间点,也是期间届满的时间点。
以年、月、日为计量单位的期间的终点,需要考虑是否是法定休假日。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包括节假日和休息日),则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原则上是24时,但是有业务时间的,最后一日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五)小结
计算期间时,需要综合确定计算方式、期间的起点和期间的终点。
计量单位 | 计算方式 | 起点 | 终点 |
---|---|---|---|
年 | 历法计算法 | 次日 | 到期月的对应日或月末日 |
月 | 历法计算法 | 次日 | 到期月的对应日或月末日 |
日 | 自然计算法 | 次日 | 到期日 |
小时 | 自然计算法 | 开始的小时 | 到期时 |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若劳动者在2019年12月30日知道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其撤销权何时消灭?
“九十日”以日作为计量单位,采用自然计算法,期间开始的日不计入。劳动者在2019年12月30日知道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则撤销权消灭期间从2019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九十日,到期日为2020年3月29日(周日)。因2020年3月29日是休息日,延后到2020年3月30日(周一)。综上,撤销权自2020年3月31日0时起消灭。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劳动者在2020年1月29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其仲裁时效何时届满?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量单位是年,因此采用历法计算法,期间开始的日不计入。因劳动者在2020年1月29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2020年1月29日是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期间的起点从次日起计算,即从2020年1月30日起开始计算一年,到期月的对应日为2021年1月29日(周六)。该日是休息日,因此延后到2021年1月31日(周一)。综上,仲裁时效自2021年2月1日0时起届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三在2019年9月20日(周五)到公司第一天上班,双方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从哪一天开始视为张三与公司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9月20日是张三第一天工作的日期,即用工之日,那么从次日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一年的期间。2019年9月21日是第1日,则2020年9月20日(周日)是满一年之日。因2020年9月20日是休息日,因此延迟到2020年9月21(周一)日,即公司应当至迟在2020年9月21日的24时前与张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综上,从2020年9月22日0时起,视为张三与公司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有权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三在2019年9月20日收到了仲裁裁决书,那么其有权提起诉讼的最后一日是哪一日?
15日的起诉期间以日为计量单位,因此采用自然计算法,期间开始的日不计入。张三收到裁决书之日是2019年9月20日,那么从次日201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15日的起诉期间。2019年9月21日是第1日,2019年10月5日是第15日,即最后一日。2019年国庆假期从2019年10月1日(周二)到2019年10月7日(周一),2019年10月5日(周六)处于国庆假期中,因此延后到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9年10月8日(周二)。综上,2019年10月8日是张三有权提起诉讼的最后一日。
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仲裁院提交答辩书。用人单位以张三违反竞业协议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院在2019年9月21日(周六)向张三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张三最迟应当在哪一日提交答辩书?
答辩期以日为计量单位,因此采用自然计算法,期间开始的日不计入。注意答辩期适用工作日,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应当跳过。张三在2019年9月21日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则从次日2019年9月22日开始计算答辩期。2019年9月23日(周一)是第1个工作日,2019年9月29日(周日)调休,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放假,第10个工作日是2019年10月10日(周四)。因此,张三最迟应当在2019年10月10日(周四)24时前提交答辩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节所介绍的期间计算方式,仅适用于以年、月、日、小时等作为期间计量单位的情形。如果当事人以固定期日作为期间的起点和终点的,应当按照该约定。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则期间的第一日为2019年7月1日,最后一日为6月30日。
范围
法律条文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都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都不包括本数。
例如,《劳动合同法》【2012】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则包含三个月整,但不包含一年整;“超过一个月”则不包含一个月整,因此“超过一个月”意为允许一个月整。
劳动司法制度
处理劳动争议的最重要的两个国家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法院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被称为“一裁两审”,即发生劳动争议后,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经过一次仲裁两级法院审理后,劳动争议案件终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劳动仲裁案件,其对应的具体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下属机构,仲裁院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是一般有三级设置,分别是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从机构名称上可以看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人事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有关劳动合同履行的争议,人事争议是聘任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聘任合同履行的争议。本文只介绍劳动争议,不介绍人事争议,但是人事争议的处理可以参照劳动争议处理。
如何找到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呢?最简单的办法是在网上搜索。打开地图软件,搜索“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劳动争议”,在搜索结果中筛选出所在地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即可。仲裁院的名字通常是“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比如,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
注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我国还存在负责商事仲裁的仲裁委员会,这些仲裁委员会仅审理商事争议案件,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都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仲裁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由仲裁员具体负责。仲裁员不一定是公务员,可能由律师、教师、离任法官等人员兼职。劳动争议案件可能仅由一位仲裁员独任审理,也可能由多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具体请参见本文劳动仲裁一章。
除仲裁员外,参加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书记员,书记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整理卷宗等辅助性工作。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是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并对案件作出终局性的判决。
普通法院
简单介绍下我国的法院系统。法院分为四级,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高院)、(地级市、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区、县)基层人民法院。例如,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中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高院,而最高院全国唯一。
直辖市较为特殊。直辖市本身属于省级行政区划,对应设置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下辖的区县又属于区县级行政区划,对应设置基层人民法院。直辖市不存在地级行政区划,因此在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设置多个不对应行政区划的中级人民法院。例如,上海设置了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请参照各地的规定,一般在法院官网会有介绍。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浦东、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的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黄浦、静安、杨浦、虹口、普陀、宝山、嘉定、青浦、崇明的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跨行政区行政诉讼、走私、食品药品、环境资源、企业破产等案件。
此外,如果存在特殊的行政区划,可能会设置特殊的基层法院。例如,杭州市江干区内存在一个特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案件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江干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案件,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
除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普通法院之外,我国还设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一些特殊案件,主要包括:
- 海事法院:负责审理海商、海事案件,船员劳动纠纷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是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我国目前有十一个海事法院,分别是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和南京海事法院。
- 军事法院:负责审理军事案件和与军人有关的案件,劳动争议一般不涉及军事法院,本文不作介绍。军队、武警部队的无军籍职工与军队、武警部队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按照普通劳动争议处理,不由军事法院管辖。
- 铁路运输法院:主要负责审理铁路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地方也允许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铁路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具体请参照地方规定。有的地方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审理行政案件,涉及劳动行政维权时可能需要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级别对应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 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法院。当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可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 互联网法院:负责审理与互联网有关的案件,且案件审理的过程也在互联网上进行,互联网法院的级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我国目前有三个互联网法院,分别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
其他专门法院还有金融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等,一般与劳动纠纷并无关系。
案件类型
法院审理的案件类型可以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对应的诉讼程序称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是“民告民”。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本文将民事案件分为劳动争议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有关劳动合同履行的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称为普通民事案件,普通民事案件无须劳动仲裁程序前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重点介绍劳动争议案件及其民事诉讼程序,普通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参照劳动争议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负责工伤、劳动监察、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据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文在行政维权一章对行政诉讼程序简要介绍,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追究涉嫌犯罪的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刑事诉讼,是“官告民”;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对涉嫌犯罪的人提起刑事诉讼,是“民告民”。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可能因各种原因陷入刑事公诉案件,也可能为了追究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刑事自诉。本文在刑事应对一章对刑事诉讼程序简要介绍。
法官和人民陪审员
法院审理案件时,由法官和陪审员具体负责。法官是公务员身份,专职负责案件审理;人民陪审员由普通公民担任,兼职负责案件审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统称审判人员。案件可能仅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也可能由多名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具体请参加本文诉讼一章。
除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外,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书记员、法官助理。
律师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主要从事法律咨询和代理仲裁、诉讼业务。
一位合法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或者诉讼时,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即委托代理合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有关费用交给律师事务所。不允许律师私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者私下收费。
律师收费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按照涉案标的额收费,另一种是风险代理。按照涉案标的额收费,预先根据涉案金额的比例确定费用,通常是预先收取,不论诉讼结果;风险代理以诉讼结果确定费用,按照胜诉标的额的比例支付,风险代理最高不超过30%。并非所有案件都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伤赔偿、劳动报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
判例
除了法律本身,还可以参考已经生效的司法判例来确定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解决相应纠纷的。我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否则都会公开。可以上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搜索,也可以去一些非官方的平台搜索,例如OpenLaw(http://openlaw.cn/)。
案号
每一份判决书或裁定书都有一个案号作为唯一标识,格式为“(年份)+法院代字+案件类型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序号”,例如“(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1)年份:表示立案的年份。
(2)法院代字:指代审理案件的法院。
法院代字在2016年以前的案号中全国没有统一,一般都与行政区划对应:
- “最高法”指代最高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省级行政区划(“浙高法”指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地级行政区划(“浙杭”指代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蚌”指代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应其编号(“沪二中”指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对应县级行政区划(“杭滨”指代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徐”指代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2016年以后,全国案号统一编码,法院代字统一编排:
- “最高法”指代最高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对应省级行政区划(“浙”指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指代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省级行政区划+两位行政区划代码(“浙01”指代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02”指代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直辖市+两位编码(“京01”指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对应省级行政区划+四位行政区划代码(“浙0108”指代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案件类型代字:表示案件的类型,“民”表示民事诉讼案件,“刑”表示刑事诉讼案件,“行”表示行政诉讼案件,“行赔”表示行政赔偿案件,“法赔”表示司法赔偿案件(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委赔”表示司法赔偿案件,“司惩”表示司法制裁案件,“执”表示执行案件。劳动者所涉及的劳动纠纷,绝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
(4)审判程序代字:表示案件的程序,“初”表示一审程序,“终”表示二审(上诉)程序,“监”表示依职权再审审查程序,“申”表示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抗”表示抗诉再审审查程序,“再”表示再审程序,“特”表示特别程序(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5)序号:表示该案在当年该法院以该程序立案的次序编号。
综上所述,“(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表示该案是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年第885个立案的民事一审案件,“(2019)皖民再13号”表示该案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第13个立案的民事再审案件。
判例的效力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在判例法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所确定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件,还适用于未来所有该法院及下级法院的案件。而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对其他法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但是,与案件有关的判例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仍然可以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交,用于加强说理,毕竟作出与其他仲裁院或者法院不一样的裁判会有一定压力。
在搜索判例时,尽量遵循下面的规则:
- 越新的判决说服力越强。
- 级别越高的法院作出的判决说服力越强。
- 注意参考生效的判决。一审判决可能因二审判决而不生效,二审判决可能因再审判决而失效。
此外,受案法院及其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优于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我国法院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院原则上不需要参考其他法院作出的判决,尤其是劳动法领域不同地区规定各异,参考时更需要甄别。但是,法院需要参考自己曾经作出的判决,从而保持判决一致性;下级法院还需要参考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免上诉后案件被推翻。
因此,假设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那么可以参考的判例可以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此外,同一个地级市不同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也有较高的互相参考价值。但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不具有太大的参考价值。
指导性案例
如上文所述,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受判例的约束。为了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编选并发布一批各地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形成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与普通判例不同,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的案件,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必须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截止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一共发布了26批147个指导性案例。其中与劳动法有关的有:
-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1)双流刑初字第544号
-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2005)一中行初字第39号、(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2013)乐中行初字第36号
-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号
民法基础
要掌握劳动法,需要对民法有一定了解。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管理人的生老病死。劳动法虽然不是民法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劳动法具有一定的民法要素,劳动关系中的诸多内容都受民法调整。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罗马社会,经过两千多年人的历史演进,民法逐步成为调整世界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民法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合同、侵权、物权、婚姻家庭、继承、人格权等。劳动法具有一定的民法要素,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合同亦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均在一定程度上受民法调整。
民法的精神内核在于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构建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是否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哪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希望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均遵从内心的意思而行,不受任何外界的强迫。当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受到限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不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来排除适用,如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例如,劳动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婚姻关系等都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或者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例如,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方和卖方,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例如,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卖方的义务是交付货物,与之相对,买方的权利是收取货物,卖方的权利是收取货款。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的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与之相对,劳动者的权利是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权利是获得劳动者的劳动。
(3)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精神利益、权利、虚拟财产等。其中,最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例如,买卖合同关系的客体是交付货物和交付货款,均是行为。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均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