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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章 证据和证明

本章介绍劳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劳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在证据规则上是类似的,仅在部分细节上存在差别。参考的主要法律文件为《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此处特别提醒,本章介绍的证据规则大部分基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法律并未作出规范,仅原则性参照民事诉讼法。实践中,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把握标准不一,各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有其独有的仲裁规则,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并未严格遵守,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需要因地制宜。但是,法院对证据规则的应用较为规范,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证据认定错误的,劳动者可以起诉后进入诉讼程序。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劳动仲裁本质上也是一种打官司,所以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文书送达

送达,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将文书送交给收件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将产生两个法律后果:(1)收件人收到了文书(2)收件人已经知晓文书的内容。

送达地址确认书

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或者诉讼,需要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用于仲裁院或者法院向其送达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各类司法文书。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务必填写准确真实的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确认书,在劳动仲裁中,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填写,被申请人在答辩时填写;在诉讼中,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填写,被告在答辩时填写。

劳动者被提起劳动仲裁或被起诉,务必积极应诉。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是没有用的,仲裁院或法院会直接以户籍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送达地址。

司法文书送达的对象称为受送达人。劳动者作为受送达人时,可以接收司法文书的人包括:

  1. 劳动者本人。即司法文书的受送达人。
  2. 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本人不在家时,可以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3. 委托代理人。尤其注意,存在委托代理人时,仲裁院或法院可能仅向委托代理人送达,劳动者需要主动联系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收到有关文书。
  4. 法定代理人。
  5. 代收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可以明确指定代收人,由其代收司法文书。

单位作为受送达人时,可以接收司法文书的人包括:

  1.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2. 负责收件的人。例如传达室,收发室等。

司法送达

文书如果由仲裁院或法院发出,称为司法送达。这些文书主要用于劳动仲裁或诉讼。

直接送达

司法文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交本人,称为直接送达。一般有两种情况:

  1. 通知受送达人来仲裁院或法院领取司法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2. 由仲裁院或法院的工作人员上门将司法文书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是送达日期,签收时需要出示身份证。

留置送达

仲裁院或者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时,如果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时,将司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记录送达过程,视为送达。记录送达过程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1. 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2. 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留置送达只能在受送达人拒收时采用,受送达人不在家或无法联系时,不能留置送达。

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诉讼代理人拒收的,仅当劳动者授权诉讼代理人代收司法文书时,才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否则,不能采取留住送达。

调解书不得采用留置送达。拒收调解书视为未达成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留置送达的当日即送达日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二十条第二款 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留置送达经过3个工作日,才是送达日期。

在集体劳动仲裁中,除单位拒收外,因单位停产等原因无法送达,也能采用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方式送达司法文书,称为电子送达,这种送达方式非常快捷。

采用电子送达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同意电子送达,并提供传真号、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QQ号等。

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

司法文书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称为邮寄送达。

与直接送达不同,直接送达是由仲裁院或法院工作人员送上门递送,在受送达人拒收时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通过中国邮政仲裁专递或者法院专递的方式,由邮政工作人员上门递送,邮政工作人员无权采取留置送达,无法送达时应当将邮件退回仲裁院或法院。

受送达人收件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被拒收的,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用于比较特殊的情况,无法直接联系到本人。包括两种情况:

  1.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政治处、政治部)
  2. 受送达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由限制人身自由所在机关转交。

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将司法文书转交给他人来实行送达。

公告送达

仲裁院或者法院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后,都无法完成送达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例如,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企业停产“人去楼空”,通常会采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仲裁院或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日期为准。

调解书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涉外送达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非司法送达

文书也可以由劳动者向单位发出,或者单位向劳动者发出。

单位向劳动者送达文书

单位向劳动者送达文书,一般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单位向劳动者送达文书时,一般应当直接交给劳动者本人,文书上必须盖有公司的印章。

劳动者向单位送达文书

劳动者向单位送达文书,一般有(1)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劳动合同(3)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从而解除竞业协议等情形。

为了能够证明劳动者已向单位发出文书,尽量要以挂号信、EMS等邮政速递方式寄出,并保留好回执等相关单据。寄出的信件详单上要注明文件名称和重要内容,例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收件人可以填写单位、人力资源部、董事长办公室等。保留好邮政投递流程的记录,例如邮政app的截图。以这种方式发出文书后,即使单位拒收,也视为已经送达。

证据的种类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劳动仲裁与诉讼过程中的核心。可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过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包括两大类、八小类:

其中,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统称为文书证据。

物证

定义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来反映案件事实。

例如,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具,可以作为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物证。

客观性

物证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即,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合法性

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必须提交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不得仅提交照片或文书材料。

书证

定义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包括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例如公证书、责任认定书等。私文书证是指自然人制作的文书,例如劳动合同书、竞业协议书等。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私文书证。

劳动仲裁中的书证包括:

  1. 合同类。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等。
  2. 证明类。离职证明、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等。
  3. 财务类。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医疗凭据等。

客观性

书证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即,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合法性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在外国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外国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书证,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视听资料

定义

视听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视听资料需要借助专门载体存储,并通过专门设备展现。例如,录音带、录像带、胶卷、幻灯片、投影片、唱片等。

视听资料是以特定物理方式存储的,可以通过特定设备播放。视听资料的传输是离不开实物载体的。例如,录像必须随录像带一并交给他人播放。目前视听资料类证据已经不太常见了,大部分资料都成为了电子数据。

客观性

视听资料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即,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原始载体。提交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才可以提交复制件。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

定义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数字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劳动仲裁中的电子数据包括:

  1. 网页、博客、朋友圈、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2. 短信、电子邮件、通讯群组、微信等通讯平台上的通信消息。
  3. 注册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电子数据是通过通用存储介质以一定编码存储后,通过电子计算机播放。电子数据的传输是快速便捷的,可以随意复制、剪辑和修改。

客观性

电子数据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即,电子数据应当提交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存有疑点的电子数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仲裁院或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1. 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 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3. 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4. 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5. 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院或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仲裁院或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是由仲裁院或法院搜集的证据。

仲裁院或法院组织勘验物证或现场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但是当事人拒不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完成后,当事人需要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陈述

定义

当事人陈述,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

如实陈述保证书

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要求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并由当事人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由当事人签名、捺印。仲裁院可以参照执行。

客观性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仲裁院或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人证言

定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仲裁申请书和起诉状中都有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中包含证人的联系方式。仲裁员或法官要求证人出庭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客观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合法性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鉴定意见

定义

鉴定,是指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比如,签字是否造假、电子数据是否真实等。

鉴定人,是指进行鉴定活动的专业人员或者鉴定机构。鉴定人可以是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独立鉴定人员,也可以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发表的意见。

合法性

不具有资质的人员和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

经仲裁院或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有专门知识的人

由于鉴定意见是以相关领域的技术进行鉴定,当事人不一定能看懂,从而无法有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允许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有专门知识的人本身不具有鉴定资格,或者虽然具有鉴定资格但不是本案的鉴定人,但是对有关领域有专业知识(例如相关领域的专家、大学教授等)。有专门知识的人所作的陈述不属于单独的证据种类,但是等同于当事人陈述或者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证据规则

公文书证规则

公文书证规则,是指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仲裁院或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仲裁院或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物证原则上应当提交原物,书证原则上应当提交原件,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提交原始载体,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提交原件。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才可以提交经仲裁院或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下列情况属于提交原件确有困难:

  1. 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
  2. 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
  3. 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
  4. 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
  5. 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院或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是指本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院或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关证据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则可以书面申请仲裁院或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证据。因劳动者处于弱势,工作中形成的很多证据(例如考勤记录、监控记录等)处于单位的控制之下,劳动者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则可以向仲裁院或法院申请责令单位提供。该申请有两方面的要求:

劳动者向仲裁院或法院申请单位提交书证,经审查符合条件,仲裁院或法院责令单位提交该书证,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则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若单位毁灭证据,导致书证不能使用的,则直接认定劳动者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注意,这里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是不同。举个例子,假设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主张每月工资为10000元,单位主张每月工资为5000元。假设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原件在单位手里,劳动者称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月工资是10000元。此时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院责令单位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如果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劳动合同原件,则推定劳动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即,可以直接认定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月工资为10000元。但是具体月工资是多少,光有劳动合同还不足够,还应当根据工资构成、每月实际发放的数额等事项综合确定。如果单位非但不提交劳动合同原件,还毁损劳动合同原件,那么直接认定劳动者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即直接认为月工资就是10000元。

模板

责令提交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男/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职务、职业),住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方式:_____。

申请事项

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交__________(证据名称)。

事实和理由

(写明证据在被申请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以及需要申请责令其提交的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证人作证程序

证人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也就是说,证人的资格有两个条件:(1)了解案件事实,(2)能够正确表达意思。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的方式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书。

未经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仲裁院或法院准许的,可以作证。所以,如果要证人出庭作证,务必要提交申请,不要开庭当天直接带去开庭。因为很有可能不被准许作证。

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方式一般为开庭时作证。

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比如证据交换)或者法院、仲裁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注意,证人在这种情况下的陈述,必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后,才能视为出庭作证。视为出庭作证后,证人就无须在开庭时出庭作证了。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模板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男/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职务、职业),住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证人:_____,男/女,__________(工作单位、职务、职业),住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案号: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贵委受理申请人______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一案,为查清本案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证人_____出庭作证,证明如下事实: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此致

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

(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证人不出庭作证有两种情形:(1)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仲裁院、法院准许;(2)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仲裁院或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仲裁院或法院许可,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而采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等方式代替:

  1. 健康原因。
  2. 路途遥远、交通不便。
  3.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4. 其他正当理由。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只提交书面证言,也可以通过视频作证。证人因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需要提交申请书。

保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作证前,法院可能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并要求宣读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费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保证书是诉讼的严格要求,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院可能参照适用。

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证人的陈述有以下要求:

(1)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庭审。证人在开庭当天,一般会一同前往仲裁院或法院,如果劳动者申请证人出庭,开庭前务必询问书记员证人安排在哪里等候出庭。在开庭前,尤其要注意观察旁听席,如果劳动者带来的证人还坐在旁听席,一定要及时轰出去。同样地,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申请出庭的证人在作证前旁听了庭审,则在该出席证人作证时,及时将情况告知仲裁员或法官,拒绝其作证。

(2)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即,出庭作证的机会只有一次,陈述时要将证言完整连续地表述出来。证人陈述完毕前,双方都不得打断。

(3)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即,证人的唯一作用是客观描述事实,证人不得发表意见、参与辩论。

(4)证人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即,证人只能靠回忆口述事实真相,不可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

(5)证人作证和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多名证人进行对质。

交叉质询

证人出庭作证的流程一般是,首先证人出庭后,仲裁员或法官先核实证人身份,告知证人权利和义务,要求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随后,经仲裁员或法官允许后,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向证人发问,证人回答;然后仲裁员或经法官允许,对方向证人发问,证人回答。交叉质询证人完毕后,最后由仲裁员或法官向证人提问,证人回答。

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提问时,主要是对证人之前表述不清的地方通过询问的方式让其表述清楚,以便让仲裁员或者法官对事实进一步了解。

另一方提问时,主要是对证人陈述中存在的疑点进一步确认。主要揭发(1)认知缺陷,记忆失误的错言,(2)趋利避害,诬告陷害的谎言,(3)不负责任,不假思索的断言。

费用承担

证人出庭作证的,由败诉方承担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误工费等。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该费用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先行垫付。如果由仲裁院或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仲裁院或法院先行垫付。

注意,证人作证前,劳动者不要向证人支付酬劳。要告知证人向仲裁院或法院申请出庭作证的费用,直接向证人支付酬劳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的启动

鉴定程序既可以由仲裁院或法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

仲裁院或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向仲裁院或法院申请鉴定,经准许,启动鉴定程序。

鉴定人的确定

启动鉴定程序后,需要确定鉴定人。鉴定人可以是独立鉴定人,也可以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资格。

鉴定人由劳动者和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院或法院指定。

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鉴定人有回避事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回避。

鉴定材料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称为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本身必须经过质证,保证了鉴定材料的三性以后,才能将鉴定材料拿去鉴定。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鉴定书

经鉴定人鉴定后,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即鉴定书。

合法的鉴定书必须包含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和鉴定意见等内容。

独立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其签名或盖章,并附资格证明。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鉴定人出庭

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双方可以对其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仲裁庭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分两步。第一步,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向法院提出,由法院通知鉴定人作出书面答复。第二部,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然有异议的,则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鉴定程序的费用

鉴定程序的费用包括两个部分,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的费用。

鉴定费用,是指鉴定程序本身需要收取的费用。鉴定费用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

鉴定人出庭的费用,是指鉴定人出庭作证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鉴定人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出庭费用由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从而导致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先行垫付,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垫付。

注意,在劳动仲裁中,劳动者申请鉴定并垫付鉴定费用后,裁决书没有包含鉴定费用的负担,劳动者可以以此提起诉讼。

下列情况下,鉴定人应当退还鉴定费用:

  1.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由法院责令退还。
  2.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由法院责令退还。
  3.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由法院责令退还。
  4.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由法院责令退还。
  5.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由法院责令退还。
  6. 经仲裁院或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责令退还。
  7.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当事人申请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原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用由法院责令退还。

在劳动仲裁中,法律并未赋予劳动仲裁委员会责令退还鉴定费用的职权。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可与仲裁员协商。若无法解决,劳动者可以起诉鉴定人。

在诉讼中,法院可以直接责令鉴定人退还鉴定费用。注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需要退还鉴定费用的,需经当事人申请。

模板

鉴定费用返还申请书

申请人:_____,男/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职务、职业),住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鉴定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裁定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鉴定费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贵院_____(案号)号__________(案由)一案,__________(阐述申请返还鉴定费用的事由和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域外证据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和地区形成的证据,必须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证明手续仅解决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仍需经过质证,由仲裁员或法官确认。

在外国形成的证据

在外国形成的证据,区分三种情况。

(1)在外国形成的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公文书证,当我国与该国存在条约关系时,应当履行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不存在条约关系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2)在外国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当我国与该国存在条约关系时,应当履行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不存在条约关系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在外国形成的不涉及身份关系的私文书证,无须履行任何证明手续。

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我国与该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

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由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出具公证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香港律师的公证只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

(3)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由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

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与效力的大小强弱。提供更强证明力的证据更容易证明案件的事实。

在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证明力瑕疵,有三种表述:(1)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指该证据证明力极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或推翻,否则直接以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指该证据没有证明力,应当被排除,视为不存在该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指该证据证明力较小,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有该证据,则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一份证据的证明力,包含三个方面: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简称三性。质证过程就是对三性进行讨论。

客观性(真实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而非出具证据的一方伪造的,且其内容能够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缺乏客观性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客观性有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包括:

  1. 当事人陈述。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1)证据符合法定的形式,(2)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3)证据的来源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即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符合法定形式是指,证据必须属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之一。

证据符合形式要件是指,法律对部分证据规定要求履行一定的程序,未能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即缺乏形式要件,包括:

  1. 以不动产作为证据,未提交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则排除该不动产物证。
  2. 外文书证没有附有中文译本,则排除该书证。
  3. 鉴定的材料未经质证,则排除该鉴定意见。
  4. 经仲裁院或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则排除该鉴定意见。
  5.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未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则排除该证据。
  6. 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则排除该证人证言。

证据的来源合法是指,证据不能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证据获得的手段轻微违法,并不当然会导致证据被排除,需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才会被排除。

提问:未经他人同意偷录的音频或偷拍的视频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实践中,经常会有未经他人同意偷录的音频或偷拍的视频作为证据提交,毕竟交谈中很少会有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偷录的音频和偷拍的视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有瑕疵的。一方面,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未经对方同意,因此对方不会承认,导致录音录像无法证明真伪。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

  1. 双方交谈过程中一方偷录的音频或偷拍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 非双方交谈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偷录的音频或偷拍的视频,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私人场所偷录的音频或偷拍的视频,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 音频或视频的内容存在他人无关隐私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4. 使用非法设备偷录偷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一般的设备如手机、录音笔等是允许使用的,而非法设备是指窃听器、针孔摄像头等设备。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是承认其合法性,但若客观性存在瑕疵,并不一定会被采纳。一份好的录音录像证据至少要内容清晰,并且说话人可以明确辨别身份。

在正大光明录音时,可以开场首先介绍对话双方的身份;偷录时,可以引诱承认身份。在表达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反复确认,从而加强录音内容的清晰度。

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

一个事项不一定必须由一个证据来证明,也可以多个较弱证明力的证据共同证明一个事项。如果一份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强,那么就可以单独的证明一件事。如果一份证据的证明力很弱,也可以大胆的提交,只是需要多份证据互相印证一件事。多个较弱证明力的证据同样可以证明一件事。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即,通过证据证明使得仲裁员或法官确信案件事实为真实的可能性。

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对证据的证明标准分为三种情况。

1、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要求待证事实为真实的可能性达到90%。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2、高度盖然性标准,要求待证事实为真实的可能性达到75%。对于劳动者与单位诉争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3、较大可能性标准,要求待证事实为真实的可能性达到51%。对于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与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事实的证明,需要达到较大可能性标准。

举证责任

举证就是搜集证据、提交证据的过程。俗话说,不打无准备的仗。在提起劳动仲裁前,我们需要搜集足够多的证据来充分证明自己的仲裁请求。

搜集证据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自己要证明什么,然后再思考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件事。搜集证据的过程尽量在提起劳动仲裁前就完成,因为一旦单位知晓劳动者已经提起仲裁,那么就可能阻挠劳动者搜集部分证据。当然,并不是说在发生纠纷后准备提起劳动仲裁时,才需要搜集证据。我们在平常生活工作中,需要时刻保持证据意识,对可能有风险有争议的事项,积极主动的保留证据。

举证责任,是指针对一个事实的描述,由哪一方负责提出证据来证明。在作出裁决或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败诉。

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即,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

示例

劳动者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至少需要证明加班的事实以及加班费的数额。加班事实的存在属于积极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加班费没有支付的事实属于消极事实,因此由单位承担证明加班费已经支付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假设单位以劳动者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主张没有旷工。旷工事实属于积极事实,由主张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由单位承担劳动者旷工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者自己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旷工,单位无法证明存在的情况下就视为不存在旷工。但是,劳动者也有必要积极提供一些相反的证据来支持自己,从而可以反驳单位提供的证据。

法律文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有些证据由单位掌控,劳动者无法轻易获取,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要求单位提供证据由单位掌控的证据。劳动者向仲裁庭申请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以证明单位掌控这些证据。当然有些证据不需要证明由单位掌控,根据生活经验可以得知处于单位掌控中(入职登记表、打卡记录、监控记录等)。

单位拒绝提供由单位掌控的证据的,会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 第六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法律要求单位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其他应当由单位保存的材料(如工资记录),法律没有规定保存期限,但部分地方法律文件或者司法判例中也认为需要保存两年。

两年期限的规定也就导致,两年以前的事项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将难以被认可。例如追索十年的加班费或者未休年休假工资纠纷中,单位有义务提供两年内的考勤记录或休假记录,但对两年前的考勤或休假,需由劳动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免证事实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直接认定的事实。相反地,对免证事实持反对意见的对方当事人,需要举证反驳或者推翻免证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已由科学解释证明,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且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不得在仲裁或诉讼中反驳或者推翻。对于仲裁员或法官不知晓的定理、定律,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进行解释,并告知仲裁员或法官寻证的方式。

主张下列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足以反驳,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使得仲裁员或法官对该事实的成立不再确信,从而使得该事实是否成立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一旦免证事实被证据反驳,则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就需要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仲裁或诉讼时,社会一般人以及仲裁员或法官都知道的事实。主要包括我国的传统节日、重大历史事件和社会事件、重大自然事件、地理及交通等一般知识、重大财经事实、生活常识、当地风俗,以及仲裁院或法院所在地公众周知的客观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应当符合“众所周知、确无争议、容易确定”的标准,除人们所共知的常识性事实,即在通常的社会条件下无需人们证明就可知晓的事实。对某种已确定发生的事实或某事实是否为“众所周知”而不确定时,仍需由当事人加以证明,不可直接认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

(2)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推定另一事实的成立。例如,在劳动合同上仅有劳动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并未盖有该公司的公章,也可以直接推定为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3)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是指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并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直接推定另一事实的成立。例如,公司每月都向劳动者银行卡中打入款项,劳动者虽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工资,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直接推定该款项为每月的工资。

(4)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主要包括劳动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有关裁决书必须已经生效。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必定已在生效裁决对应的仲裁程序中证明,因此在本次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不再需要证明。由于仲裁员并非司法人员,仲裁程序没有诉讼程序严谨,对事实的认定可能产生错误,因此对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仅需提供证据足以反驳即可。

主张下列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足以推翻,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使得该事实不再成立,且自己主张的相反事实能够成立。推翻要求的证明力高于反驳,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反的事实成立。

(1)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主要指民事、刑事、行政判决书,有关裁判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必定已在生效裁判对应的诉讼程序中证明,因此在本次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不再需要证明。

(2)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根据公文书证规则,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推定成立。

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为自己的主张收集证据并提交证据本应是当事人自己的责任,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可以由仲裁院或者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仲裁院或法院调查收集。
  2. 仲裁院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

下列情况下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1. 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此外,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仲裁院或法院不予准许申请。

仲裁院或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和追加当事人、中止仲裁或诉讼、终结仲裁或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等。除此以外本应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非经申请,仲裁院或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调查。

无论是在劳动仲裁还是诉讼过程中,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都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提出。

模板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_____,男/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__________(工作单位、职务、职业),住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方式: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委调查收集__________(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劳动纠纷一案已由贵委受理,案号为:_____。申请人认为__________(阐述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无法自行调查收集的原因以及明确的线索)。

该证据对本案事实具有决定性影响。由于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无权查阅,为有利于贵委查清本案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调查收集。

此致

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签名)

自认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己的事实的陈述或者承认。一旦形成自认,则对方当事人无需对自认的事实举证证明。

自认既可以故意作出,也可以过失作出。无论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自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当事人作出的陈述,只有属于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才构成自认。因为一个正常人,通常都会趋于作出于己有利的陈述,此类陈述仅属于当事人陈述,不构成自认。

自认的时机

任何可以存在当事人陈述的场合,都可以发生自认,既包括当事人当庭直接陈述、证据交换过程中的质证意见、仲裁庭或法庭询问、调查过程中的回答等,也包括仲裁申请书或起诉状、答辩书、代理词等书面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仲裁员或法官的询问,劳动者要尽量作出否定回答。如果作出了不明确的回答(例如回答不知道、不清楚、不能确定等),则可能直接被认定为对事实的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委托律师后,也应该尽量一起参加庭审。一方面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细节没有作为当事人的劳动者清楚,对于仲裁员或法官的提问由劳动者本人回答更为方便。另一方面,委托代理人的自认直接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只有劳动者当庭及时否认的,才不发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范围,仅限于授权委托书未明确排除的事项。反之,凡是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的事项,委托代理人都可以自认,无论是否经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注意,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于己不利的陈述,不构成自认。不得在后续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对方当事人还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自认的法律后果

一旦构成自认,则直接导致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即,某项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但因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予以了承认,则直接免除一方当事人对此事实的证明责任,仲裁院或法院应当直接认定该事实成立。

自认的事实范围

对当事人于己不利的事实,都可以自认,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除外。例如,对于劳动者的性别、劳动关系的存在,不能自认,仍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每月工资数额,可以自认。

此外,如果已经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事实,而自认事实与其不符的,不发生自认的法律效力。即,自认只能对待证事实进行,不能推翻已经证明的事实。

自认的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出自认后,可以在仲裁庭辩论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撤销自认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可见撤销自认并非易事,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或诉讼务必要谨言慎行。

发言与辩论

劳动仲裁程序和一审程序都至少会开一次庭。开庭的过程中需要进行质证和辩论,都是当庭发言。本节介绍发言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

庭审的过程由仲裁员或者法官的主持,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一般都在调查阶段质证(仲裁庭调查、法庭调查),在辩论阶段辩论(仲裁庭辩论、法庭辩论)。通过质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讨论,目的在于向仲裁员或者法官证明案件发生的事实,让仲裁员或者法官内心确信事实的真相,仲裁员或者法官只有基于事实才能得出法律结论。辩论的目的在于基于事实,对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发表对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意见,明确适用的法律,正方阐述为什么要支持请求,反方阐述为什么要不支持请求。在简易程序中,庭审的流程还会进一步简化,在仲裁员或者法官的主持下质证和辩论可能一同进行,即一边举证质证、同时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出庭前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构思好对方会怎么说,我方应该怎么应对,做到有备无患。出庭时可以带上纸笔,对方发言时做好笔记,对需要反驳的点列提纲。

劳动者如果对庭审的流程不熟悉,建议可以去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上观看几场庭审。

发言

庭审流程由仲裁员或者法官主持,所有庭上发言都要经过仲裁员或者法官的允许,务必注意不要未经允许就发言,更不能在对方发言时插嘴打断。仲裁员或者法官还未允许发言时,想要中途发言时首先要向仲裁员或者法官申请说明,经允许后才能发言。

庭上发言时注意吐字清晰,语速适中。以比平时正常说话慢一点的语速发言,发言切记不能过快,因为庭审过程需要由书记员全程记录,语速过快导致书记员来不及记录,可能会在庭审笔录中遗漏关键事项。

发言的受众是仲裁员或者法官,而非单位一方,质证的目的是让仲裁员或者法官相信事实,辩论的目的是说服仲裁员或者法官。因此可以站在仲裁员或者法官的角度思考,方便引导其思路,例如在说到某一项证据时,可以引用其编号,方便其快速定位,例如“请审判长看一下证据五”。

称呼

庭审过程中的称呼也需要注意,务必清楚地记住自己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的地位,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这一点经常容易口误。称呼自己时,可以说“我”、“本人”、“我方”等;称呼单位时,可以说“对方”、“XXX公司”等;也可以根据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地位称呼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

在宣读答辩状(答辩书)的过程中,仍然可以按照上述方式称呼当事人双方。不过有时候律师在答辩时,会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称呼当事人,答辩人即正在答辩的被告、被申请人一方,被答辩人即原告、申请人一方。

劳动仲裁中称呼仲裁员时,可以直接称“仲裁员”,也可以称“仲裁庭”、“仲裁委”等,如果能明确其身份,可以称“首席仲裁员”。在诉讼中称呼法官时,可以直接称“法官”,也可以称“法庭”,如果能明确其身份,可以称“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等。

庭审流程

劳动仲裁的一般程序和诉讼的普通程序是标准化的庭审流程,本节作个简单介绍。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庭审流程大同小异,本节以诉讼普通程序为例进行介绍。

开庭前准备

开庭前,书记员会首先到场,引导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在各自的位置落座,确认到场人员的身份,宣布法庭纪律。

临近开庭时间,书记员会要求全体起立,待法官进场落座法官席后,由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当然,普通的案子法官一般都比较随意,不会有全体起立的过程。

随后,由法官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由劳动者向法官说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单位向法官说明单位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有代理人的,还需要由代理人向法官说明身份以及委托权限。当事人表明身份后,法官会分别询问当事人对对方的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劳动者如果对单位一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异议,可以在这一步提出,尤其注意单位一方代理人的数量是否合法。

法官核对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经当事人表示对出庭人员身份不持异议后,由法官宣布开庭,同时敲法槌。

宣布开庭

宣布开庭后,法官需要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是否调解。

发言过程一般为: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对应的阶段称为仲裁庭调查。

法庭调查阶段首先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发言过程一般为:

起诉状和答辩状宣读完毕后,进入举证质证,请参考本章质证部分的介绍。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主要是基于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本案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明确适用的法律。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对应的阶段称为仲裁庭调查。

发言过程一般为:

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一般比较简单,法官可以很快总结出争议焦点,随后原被告双方对此发表辩论。当然,案件一般会有多个争议焦点,双方对每个争议焦点依次交替发表辩论意见。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法庭辩论阶段开始可能法官并不总结争议焦点,由双方进行第一轮辩论,原告先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被告再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法官从第一轮辩论中再总结争议焦点,随后双方再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后面几轮的辩论。

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是对之前辩论的总结,但是由于法庭辩论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除非有不得不说明的事项,一般间接扼要的说明请求支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即可。

质证

质证就是当事人在仲裁庭或者法庭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出示、证明和反驳的过程。质证既可以在庭前证据交换的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开庭(仲裁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阶段)的过程中进行。质证既要出示自己的证据,也要反驳对方的证据。

在劳动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一般先由申请人、原告、上诉人出示证据,再由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出示证据,最后由第三人、其他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示证据一般按照(1)当事人陈述,(2)证人作证,(3)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质证的顺序由仲裁员或者法官灵活调整。出示证据时,需要说明证据的名称和证明的对象,为了方便仲裁员或者法官快速定位到证据,注意对证据进行编号。

劳动者在质证的过程中,需要对单位提出的证据的作出反驳,不要无脑对每一项都进行反驳,只需要攻击弱点,反驳时需要说明理由。同时,还要对自己提出的证据根据对方的反驳来发表意见。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都应该从三性着手,先发表合法性意见,再发表真实性意见,最后发表关联性意见。质证意见不能含糊其辞,必须观点鲜明,因此对自己明确认可的证据,可以承认对方证据的三性。

示例

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交了规章制度作为证据。劳动者的质证意见可以是:对合法性不予认可,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单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提交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证据。劳动者的质证意见可以是: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劳动者一方签字;对合法性不予认可,绩效考核标准未公告,且非量化标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绩效考核结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之间没有关联。

单位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劳动者的质证意见可以是:对合法性不予认可,证人未出庭作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证人虚假陈述,与其他证据矛盾。

示例

正规的大型企业,在员工入职时会签订多份书面文件,可能包括:

  1. 劳动合同
  2. 保密协议
  3. 竞业协议
  4. 员工手册签收回执
  5. 任职资格确认表

请分别说明这些文件的作用,以及可能适用的争议和证明事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最重要的书面文件,其中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试用期等各项内容。几乎所有劳动争议中,都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作为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其他劳动者与单位约定的内容。

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用于确定劳动者应当保密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范围。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竞业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了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入职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也不能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竞业协议中要明确约定竞业期限和竞业范围,并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当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时,单位可以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承担违约金,则竞业协议在仲裁中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

员工手册即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才能对劳动者生效。其中一个关键程序就是向劳动者告知,劳动者必须知晓单位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生效。员工手册的签收回执,即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员工手册了,对员工手册中的内容推定已经完全知道了。

任职资格确认表,明确了劳动者所担任岗位的任职条件,用于与试用期配合。当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该任职资格表用以证明该岗位的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