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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章 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救济。当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的一方称为“申请人”,被强制执行的一方称为“被执行人”。

可以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

  1. 仲裁裁决书
  2. 仲裁调解书
  3. 法院判决书
  4. 法院调解书
  5. 支付令
  6. 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注意,一审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经劳动者和单位双方同意,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此后如果单位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劳动者需要向法院申请补发调解书,随后以该调解书为依据申请执行。

执行管辖

强制执行的管辖分为三种情况:

管辖的确定

三种情况的共同点在于都有两类法院可供选择,且都可以选择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单位支付金钱的,那么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就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如果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单位返还非法扣押的财物(身份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那么财物所在地就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劳动者可以从两类法院中选择一个合适的法院去申请执行,例如可以选择离家近一点的法院申请更方便。申请执行时,只需要在其中一个法院申请即可,即使单位可供执行的部分财产在A法院所在地,部分财产在B法院所在地,也只需要在A地或者B地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即可。受理申请的法院会负责全案执行。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执行时,单位住所地是单位的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关联本文在劳动仲裁部分关于管辖的介绍,劳动仲裁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如果单位的住所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且劳动者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胜诉后如果单位拒不履行裁决书,劳动者就不得不到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了。

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主要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和调解书,包括生效的一审判决书、一审调解书、二审判决书、二审调解书。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由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注意,经过上诉后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二审调解书,也由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二审法院不负责执行。

生效的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生效的支付令和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由作出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的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

有关支付令和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的内容,在本文非诉程序一章中介绍。

合理控制管辖权

如前文所述,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并不在执行管辖的范围内,劳动者胜诉后或者经过仲裁调解后,如果单位拒不履行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劳动者就不得不到单位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例如,张三在公司设在上海静安区的一家办事处工作,张三的家也在上海,但是公司的注册地是广东。当张三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选择离家更近在上海静安区申请劳动仲裁。假设张三胜诉,公司拒不履行裁决书,则张三只能选择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执行,即广东的法院,显然很不方便。

可以注意到,对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执行可以在一审法院,而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审法院也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因此,为了避免出现申请执行很不方便的情况,劳动者仲裁胜诉后,可以主动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可以使得申请执行的依据从裁决书变为判决书。起诉的理由可以随便,但是一定要在诉讼请求中把胜诉的仲裁结果列明。无论最后胜诉还是败诉,劳动者此后都可以再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举个例子,假如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裁决结果为公司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那么,张三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为:

  1.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
  2. 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000元。

那么最终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大概率会是:

  1.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张三就可以拿着一审判决书直接向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需要跑到广东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

执行时效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胜诉后并非可以高枕无忧,一方面单位可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面申请强制执行存在时效限制。超过执行时效而没有申请执行的,法院不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即胜诉裁决或判决成为废纸。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为2年,自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履行期间已经届满。

法律文书的生效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法律文书 生效日期
非终局裁决书 双方均没有起诉的,自送达之日起15日
终局裁决书 劳动者没有起诉的,自送达之日起15日
仲裁调解书 送达之日
一审判决书 双方均没有上诉的,自送达之日起15日
二审判决书 送达之日
一审调解书 送达之日
二审调解书 送达之日
支付令 被申请人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自送达之日起15日
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送达之日

执行申请书

模板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姓名),男/女,____年__月__日生,___族,住__________(住址),联系方式: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单位),住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

执行依据:__________(生效法律文书名称)。

申请事项

1、__________。 2、__________。 3、__________。

申请理由

(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示例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锟斤拷,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XXXXXX,联系方式:139XXXXXXXX。

被申请人:上海加班福娃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XXXXXX,法定代表人:曹尼玛,职务:董事长,联系方式:021-XXXXXXX。

执行依据: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XXX号裁决书。

申请事项: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经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依法作出了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XXX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生效,被申请人至今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执行。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锟斤拷(签名)

2020年1月1日

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会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强制执行措施分为强制措施和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是指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措施,包括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是指法院直接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代替其履行义务。

对人身的强制措施

执行通知书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院开始强制执行时,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财产报告制度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法院开始强制执行时,除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还会同时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

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对其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也可以主动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时薪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以上5年以下,但是仅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履行或执行完毕后删除信息。

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法院为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是执行的预备性措施。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

查询,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 法院开始强制执行时,会主动进行“四查”,即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需要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线索。

搜查,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查封,是指将被执行财产就地封存,一般用于不动产或者不易移动的物品。

扣押,是指将被执行财产扣留保管。

扣留,是指将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收入扣留。

冻结,是指对金融账户中的资金限制流动。

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执行方式包括扣留、提取、划拨、拍卖、变卖、变价。

提取,是指将被执行人的部分工资收入提取。

划拨,是指将金融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走。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执行方式,单位银行账户上存有资金时,法院会直接划拨。

拍卖,是指委托拍卖机构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

变卖,是指将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直接出卖。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义务的,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的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为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被执行人需要支付的数额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数额 +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生效法律文确定履行非金钱义务的,由法院确定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执行担保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四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四百七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四百七十一条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不组织调解。但是,劳动者与单位可以在执行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变更、追加执行

主体变更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体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变更承继其债务的人作为被执行人。

单位名称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四百七十四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单位合并、分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单位主体消灭

单位主体因各种原因被消灭后,视不同情况可以变更责任人为被执行人。变更被执行人需要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自然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加执行

对被执行的单位承担法定责任的人,在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包括以下情况:

被执行人追加执行救济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复议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复议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复议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执行异议之诉
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及其他分支机构复议
企业法人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执行异议之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执行异议之诉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执行异议之诉

追加对被执行的单位承担法定责任的人为被执行人,需要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劳动者对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不服,或者单位对法院作出的追加执行裁定不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单位的性质,如果责任人依法必定需要承担责任,则对裁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例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复议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

根据单位的性质,如果责任人在特定情形下才需要承担责任,则对裁定不服只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能否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必须通过诉讼解决,即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人不服驳回申请的裁定提起的,以申请人为原告,被申请人为被告;被申请人不服追加执行的裁定提起的,以被申请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

对第三人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第二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执行的阻碍

不予执行

对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单位不服后都可以起诉。对终局裁决,劳动不服后可以起诉,单位无权起诉,但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论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裁决书生效后劳动者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对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申请被法院采纳的,将排除对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该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不再可被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当事人有权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该项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

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特定情形下,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时效期间自终结执行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原因终结执行后,生效法律文书不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是指,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完成强制执行,暂时性放弃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消极执行

《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仍未采取执行措施的,劳动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即中级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