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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劳动保护

劳动标准

劳动标准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若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安全和生命健康,通过法律规定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也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劳动保护规则,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

劳动标准的认定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一致的情况下,劳动标准适用的规定一般没有争议,即用人单位当地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十四条,有关劳动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执行的,该条款无效。
  2.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标准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执行的,劳动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
  3.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且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执行的,劳动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确定。

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劳动法》【2018】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例如卫生间、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征后,方可投入运行。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政府劳动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法律后果

(一)劳动者有权拒绝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明知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具有危险性,仍然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权仍属于劳动者自己,仍由劳动者自己支配,劳动者提供劳动并非将劳动权完全交给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毛线作业时,劳动者可以不服从其指挥命令,有权拒绝执行。在危及生命安全时,劳动者有权紧急撤离现场。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者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单位以劳动者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此外,劳动者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三)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单位提出批评,要求单位改正、改进。劳动者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执行。卫生部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方面的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劳动标准争议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条件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从而使劳动者能够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条件时劳动者顺利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条件,也是单位的重要义务。如果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依次按照下列顺序解决:

  1. 重新协商解决争议。
  2.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依法成立的集体合同对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协商不成,存在集体合同的,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相应事项的标准。除劳动法外,还有其他各类法律对劳动条件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例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第七条规定:“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第八条规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的时候,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和高空作业。”

未成年工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2018】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 锅炉司炉。

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特定疾病或具有特定生理缺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五条)的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

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必须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高温作业与高温天气作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高温天气作业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在高温天气期间,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以外,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按照下列方式调整作业时间: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有关高温津贴的介绍,参见本文劳动待遇一章。

高温待遇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