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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章 女职工保护

法律对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在女职工的经期、三期、岗位等内容上对用人单位有更严格的要求。

经期,是指女职工月经(例假)的期间,一般以28天为一个周期,持续2至7日。孕期、产期、哺乳期统称为“三期”。孕期,是指女职工怀孕期间,自末次月经的第一日起至分娩或者流产结束,通常为四十周。产期,是指女职工分娩的期间,等同于休产假的期间。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婴儿的期间,规定为自生产之日起一年。

本章所涉地方法律文件,通常是指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性文件。

生育假期

与生育有关的假期包括产假、陪产假、产前假、保胎假、哺乳假、授乳假、产检假。其中,陪产假由女职工的配偶享受。

产假

期限

(一)一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七条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一般情况下,产假有98天。其中产前15天,称为产前产假;产后83天称为产后产假。

(二)产前产假和产后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 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15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产前产假的15天是指预产期(不包括预产期当日)前15天,产前15天不能延到产后休。产后产假的83天自生产之日起计算。注意,上述规定中产假90天已经由新的法律修改为98天。

具体规定为:

(三)奖励产假

各地方法律性文件可能对产假额外规定了奖励产假,奖励产假在性质上属于产后产假,相当于延长了产后产假的期间,具体请自行查阅各地方法律性文件。

地方规定
北京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上海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天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浙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

(四)流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七条第二款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流产的,也可以休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休假

女职工休产假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注意,产假是由法律规定的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享受的假期,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要求女职工休产假前提交产假申请,但不得拒绝女职工休产假。

产假的天数按自然日计算,包含休息日与法定休假日。每次生育都要单独计算产假,即二胎、三胎可以再次享受产假,而非累计计算。

提问: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能否休产假?

违反计划生育,例如未婚先育或者超生。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仍然有权休产假,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女职工休产假,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八条第一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根据单位是否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分情况讨论:

(1)如果单位已为女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则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费用经单位发给女职工。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的工资,则女职工只领取生育津贴;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的工资,则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单位还应当补足工资差额。详情请参见本文关于生育保险的介绍。

(2)如果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则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第八条,由单位按照女职工的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陪产假

陪产假,也称护理假,由女职工的配偶可以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

期限

陪产假由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体请自行查阅。

地方规定
北京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十八条第一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上海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天津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浙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陪产假的天数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休息日与法定休假日。

休假

陪产假是法律规定女职工的配偶可以享受的假期,单位不得拒绝批准。需要注意的是,陪产假必须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内休完。

如果生育不符合当地计划生育的规定(有的地方要求女职工必须有工作单位),则配偶不享有陪产假。

产前假

产前假是女职工在孕期生产前可以休的假,产前假与产前产假是不同的假期。

法律没有对产前假作出强制性规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亦可以不予批准。各地方法律文件也可能对产前假作出规定,请自行查阅。

地方规定
上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 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保胎假

保胎假是女职工在孕期保胎休息的假期。

法律对保胎假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需要参照各地方规定。

保胎假属于病假,休假需要医疗机构的证明,相当于在医疗期条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之外增加的一个可以休病假的条件。

哺乳假

哺乳假是女职工哺乳期休的假。

法律对哺乳假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具体请自行查阅各地方规定。

地方规定
上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 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女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广东

授乳假

女职工哺乳婴儿期间,享受授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产检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六条第三款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为了进行产前检查可以请产检假。产检假是有薪假期,用人单位不能按照病假、事假、年休假等处理,更不能按照旷工处理。女职工向单位申请产检假需要提交相应医嘱证明,单位不得拒绝批准。如果女职工以产前检查为由请产检假,单位却以病假、事假或年休假处理,需要补足未发工资。(2014)思民初字第1701号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产检假的天数与次数,产检假根据医生要求的产检安排来休。部分地方性法律文件对产检假也有规定,具体请自行查阅。

地方规定
上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0】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广东

生育保险待遇

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具体标准请参见本文关于生育保险的介绍。

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女职工劳动关系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处于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四十五条,女职工处于三期期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三期结束。

用人单位违法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除应当承担赔偿金外,还应当补足整个三期期间应当支付的产假工资、哺乳假工资、授乳假工资等。

提问:单位能否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处于三期的女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性劳动者处于三期,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以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过失性辞退的理由,因此单位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利用条件”为由,与处于三期的女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单位仍然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怀孕本身不可作为录用条件。

提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女职工怀孕的情况不知情,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处于孕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不知道女职工怀孕的事实,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未规定以用人单位知晓女职工在怀孕为前提。

单位在知晓怀孕事实后,应当及时作出补救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195号(2017)渝05民终227号(2017)琼0106民初13748号

提问: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怀孕为由,按照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怀孕的劳动者,单位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举证证明为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单位仅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仅以怀孕为由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状态本身是可以作为录用条件的,单位在招聘时有权明确劳动者不能处于怀孕状态。劳动者隐瞒怀孕事实被录用后,单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工作岗位必须是不适合妇女孕期工作,或者孕期将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单位才能规定此录用条件,否则构成就业歧视。此外,即使以未怀孕作为录用条件,劳动者在招聘时不处于怀孕状态,而在试用期内怀孕的,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提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得怀孕是否有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根据此规定,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限制劳动者怀孕的条款,单位规章制度亦不得限制劳动者怀孕。

单位以劳动者怀孕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提问:女职工处于三期内,单位是否可以调岗?

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依据用工自主权,可以对劳动者调岗,但调岗必须满足合理性。具体可以参见本文关于调岗的介绍。

下列情况下,单位可以直接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调岗:

  1. 女职工因进入三期,导致原本的工作岗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
  2.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以此调岗时,必须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新的工作必须明显减轻劳动量。
  3. 女职工进入三期后不能胜任工作,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调岗。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单位既不能证明调岗的合法性,又不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则属于违法调岗,女职工有权提起仲裁要求继续按照原岗位履行劳动合同。

提问: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一定条件下,单位可以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如果单位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若违反计划生育,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可以以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如果因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导致单位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则单位可以以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单位不得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仅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条件保护

《劳动法》【2018】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2018】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劳动法》【2018】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法》【2018】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的禁忌劳动标准,参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部分禁忌劳动的解释如下:

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的,女职工有权拒绝,并应当积极保留有关证据,毕竟身体健康最重要。

基本条件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的禁忌劳动包括:

  1. 矿山井下劳动。
  2.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的女职工从事的禁忌劳动包括:

  1. 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2. 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 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4. 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孕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孕期的女职工从事的禁忌劳动包括:

  1. 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2. 高处作业。
  3. 冷水作业。
  4. 低温作业。
  5. 第三级、第四级高温作业。
  6. 第三级、第四级噪声作业。
  7.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8.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9.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0.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1.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怀孕七个月以上)。
  12. 夜班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

哺乳期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的禁忌劳动包括:

  1. 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3.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4.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5.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即,可以安排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加班,但是不得超过每日法定工作时间。
  6. 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