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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社会保障(一)

《宪法》【2018】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五险”是指五种社会保险(简称社保),分别是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大家平时所说的“税前工资”,即“应得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奖金等工资性收入;“税后工资”,即“实得工资”,是指将应得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的部分,再扣除个人所得税以后,实际到手的金额。

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劳动者参加六险二金,额外的一险是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额外的一金是指企业年金,这两项属于用人单位福利,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用于劳动者对抗劳动风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劳动法》【2018】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据此建立了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参保方式

社会保险的参保方式分为职工参保和个人参保。

职工参保

为全体全日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全日制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法定比例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方式称为职工参保。在职工参保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单独缴纳。职工参保的社会保险费应每月缴纳一次。

个人参保

非全日制职工、失业人员、退休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没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称为灵活就业人员。据此,灵活就业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一类是不属于劳动关系的人员。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除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即,用人单位必须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称为个人参保。个人参保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需要独自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参保的社会保险费应每年缴费一次。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务派遣中,由派遣单位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为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同一统筹地区,则由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涉及跨地区劳务派遣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如果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有分支机构的,则由该分支机构代表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的,则由用工单位代派遣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目前主要在直辖市和地级市范围内统筹,基本养老保险正在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正在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劳动者离职后到新城市工作,可以办理社保转移接续。注意,各地社会保险账户一般是独立的,劳动者如果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则在原工作城市与新工作城市各有一个社会保险账户,原工作城市的社会保险账户不会注销。

社保关系转移只能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具体方法请参照下文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介绍。

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概述

(一)劳动者缴纳的部分

劳动者缴纳的部分,先根据本人的实际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也称缴费工资),再按照缴费基数的比例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劳动者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存在两种计算模式:

部分地区采用单基数核定方式,部分地区采用双基数核定方式,但都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主要方便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根据本单位全体职工来计算的,并不与单个劳动者的缴费基数直接相关。但是可以简单理解为,均摊到每个劳动者头上后,用人单位为每个劳动者以其缴费基数的比例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的部分。

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

缴费标准由各直辖市和地级市规定,各地都不一样,请参照附录。职工参保和个人参保的缴费标准一般也不同,本文主要介绍职工参保。

缴费基数分两步计算。

第一步:以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特殊情形的处理如下:

第二步:将第一步得出的计算基数根据基数上限和基数下限调整,超过基数上限的以基数上限作为最终缴费基数,不足基数下限的以基数下限作为最终缴费基数。

基数下限一般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基数上限一般为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00%。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可能有所不同,部分地区甚至没有上下限。

缴费基数调整

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各地调整时间都不一样,常见的是在3月或7月,具体调整时间请自行查阅。调整以后,当年已缴纳的社保数额可能与调整后应当缴纳的数额不同,此时需要在调整的当月一次性多退少补。当然因为大部分劳动者每年都会涨薪,所以大部分情况下需要补缴社保,因此社保调整月常被称为“吃土月”。

缴费基数按照劳动者工资实际所属的月份确定,因此,如果去年12月份的工资在今年1月份发,12月份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保要按照去年的缴费基数计算。

示例

程序猿小烫于2017年9月15日入职杭州某科技公司,月薪为16000元(试用期月薪14000元,试用期6个月),约定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当年杭州社保缴费基数为下限2819.25元,上限14096.25元。10月第一个工作日发放了9月的工资7000元。

2018年7月,杭州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下限3054.95元,上限15274.74元。

2019年7月,杭州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下限3321.60元,上限16608.00元。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来计算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保缴费情况。

2017年9月15日入职,第一年缴费基数按照入职第一个月的足月工资计算,为14000元,处于2017年的上下限区间内。因此,2017年9月至12月的缴费基数为14000元。

2018年3月份转正。2018年的缴费基数按照2017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数额为(7000+14000×3)÷3.5=14000元,处于2018年的上下限区间内。社保基数在7月份调整,因此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不变,仍为14000元。自7月开始,按照新缴费基数计算,也是14000元,所以没有补缴的情况。

2019年的缴费基数按照2018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数额为(14000×3+16000×9)÷12=15500元,处于2019年的上下限区间内。社保基数在7月份调整,因此1月至6月的缴费基数不变,仍为14000元。自7月开始,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计算,7月至12月的缴费基数为15500元。其中,在7月份还需要额外补缴1月至6月按照2019年新的缴费基数计算后的差额部分。

月份 工资 缴费基数
2017年9月 14000 14000
2017年10月 14000 14000
2017年11月 14000 14000
2017年12月 14000 14000
2018年1月 14000 14000
2018年2月 14000 14000
2018年3月 16000 14000
2018年4月 16000 14000
2018年5月 16000 14000
2018年6月 16000 14000
2018年7月 16000 14000
2018年8月 16000 14000
2018年9月 16000 14000
2018年10月 16000 14000
2018年11月 16000 14000
2018年12月 16000 14000
2019年1月 16000 14000(按照15500补缴)
2019年2月 16000 14000(按照15500补缴)
2019年3月 16000 14000(按照15500补缴)
2019年4月 16000 14000(按照15500补缴)
2019年5月 16000 14000(按照15500补缴)
2019年6月 16000 14000(按照15500补缴)
2019年7月 16000 15500,当月补缴1月至6月的差额
2019年8月 16000 15500
2019年9月 16000 15500
2019年10月 16000 15500
2019年11月 16000 15500
2019年12月 16000 15500

缴费数额的计算方式

确定缴费基数后,再根据缴费比例计算缴费数额。

单位缴费数额 = 缴费基数 ×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数额 = 缴费基数 × 个人缴费比例
提问:年终奖是否要缴纳社保?

对于年终奖是否要缴纳社保,需要分两步看。

首先,社保是按月缴纳的,每个月的缴费基数已经按照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下来了(包括调整前和调整后),因此每个月需要缴纳的社保数额也是确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额外发了年终奖,也不需要再缴纳一次社保。

其次,确定缴费基数计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是需要把上年度年终奖计算进去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年终奖也需要缴纳社保。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断缴风险

社会保险断缴后,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停止。

此外,各地社保可能与买房、摇牌、落户等政策相关,一般需要满足连续缴纳满一定年限。社保断缴后相关资格会被终止,需要重新连续缴纳社保才能恢复。

劳动者离职后,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断缴基本养老保险,会影响到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如果断缴基本医疗保险,会影响到医保报销。离职后可以找社保代理公司代缴社保。

用人单位的责任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1)没有未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2)虽已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但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但是不能提起劳动仲裁。

提问:劳动者请较长假期,单位是否可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只要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无论劳动者请的是有薪假期还是无薪假期(事假),单位都不得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在其请长假期间停止缴纳社保,应当尽快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否则将导致社保断缴。

(一)补办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但不能提起劳动仲裁。

(二)补缴

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照缴费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但不能提起劳动仲裁。

(三)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获得补偿金。

(四)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既包括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也包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赔偿是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计算按照劳动者本应当获得的社会保险待遇为准。

地方规定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第二章 第一节 三 4、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向用人单位追偿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自愿放弃社保

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在这种情形下,该约定是否有效?此后,劳动者是否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因大概有三种:

1、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甚至欺骗劳动者已经缴纳而实际没有缴纳。这种属于标准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

2、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在这种情况下:

  1.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签署非自愿,则等价于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
  2. 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签署非自愿,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将劳动者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工资发放,则等价于第一种情况。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
  3. 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签署非自愿,也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没有将劳动者个人缴费部分作为工资发放,则等价于第三种情况。

3、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作为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因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下面具体分析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由于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投诉后,行政机关应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即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仍构成违法,劳动者仍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补偿金

因劳动者自愿放弃导致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存在一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1)部分地区认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后,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

地方规定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重庆
《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二)》【2017】 六、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效力问题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承诺放弃而不履行。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仅损害个人利益,而且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行为无效。在实践中,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又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否支持,存在分歧意见。 多数意见认为,由于劳动者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不能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故劳动者仍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少数意见认为,劳动者明确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下,应当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改正机会。实践中,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缴纳周期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应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为了限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避法行为,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市高法院倾向于同意多数意见。
山东

(2)分地区认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后反悔,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主张补偿金。

地方规定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2016)苏民申664号(2018)苏民申339号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浙劳仲院〔2012〕3号】 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部分地区认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后可以反悔,但是必须首先通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或者明确拒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劳动者没有通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主张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经通知后及时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由于社会保险费中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部分已经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退还。

地方规定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江西
《2013年江西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赣高法(2013)235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2016)赣11民终77号

四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应认定此类约定或承诺无效。 劳动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作为劳动争议受理。

(2019)川15民终786号

山东

(四)社会保险责任

劳动者发生工伤、生育等需要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应当承当相应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责任。具体可以参阅本文有关社会保险的介绍。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保缴纳的社会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已经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两部分: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劳动者缴纳的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缴费比例各地不同,每年调整以此。以2019年度为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各地均为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各地不同。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劳动者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养老金

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主要形式,养老金在符合条件的劳动者退休后开始领取。

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十六条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劳动者只有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后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是“累计”缴费年限,因此断缴不影响累计缴费年限的计算。

法律规定的15年只是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准入标准,并不意味着只需缴满15年就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越长,可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就越高。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十六条第二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退休时,如果基本养老保险还没有累计缴满15年,可以有两个选择:

  1. 继续缴费,达到累计满15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
  2. 将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相比而言,如果选择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在缴满15年之前无法领取养老金。而选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并立刻开始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低于基本养老保险。

提问:退休人员因犯罪被判刑后,能否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其后如果作无罪处理(判决无罪、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则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劳动者因犯罪被判处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刑),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并参加之后的养老金调整。

劳动者因犯罪被判刑,但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按照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刑期届满后,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并参加之后的养老金调整。

劳动教养制度已被废除,不再赘述。

养老金标准

本节简单介绍下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这只是目前的政策,将来同学们退休的时候是什么政策还未知。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 = 统筹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统筹养老金 = 当地上年度平均月工资 × (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 2 × 缴费年限 × 1%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 (a1/A1 + a2/A2 + ... + an/An) ÷ n,其中ai为当年缴费基数,Ai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n为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余额 ÷ 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年龄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具体标准请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附件。

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56164
4123057158
4222658152
4322359145
4422060139
4521661132
4621262125
4720863117
4820464109
4919965101
501956693
511906784
521856875
531806965
541757056
55170

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待遇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病残津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第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医疗期满或者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这里的退休、退职待遇,是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的标准各地不同,请自行查询,一般都规定为按月领取,很多地区还要求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才可领取病残津贴。例如,深圳2020年度病残津贴标准为每月1313元。

注意,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的,按照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不领取病残津贴。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劳动者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劳动者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注意,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享受工亡待遇,不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者到新的城市工作后,可以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1. 由原工作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2. 在新工作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本人或者新单位向新工作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基本养老保险接续申请。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移。

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地方规定
重庆
《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如何赔偿损失的通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则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月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5年的,则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除以15年,再乘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的重庆市退休职工月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的70%确定劳动者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按月赔付。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

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不缴纳。

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具体请自行查阅当地规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行业划分为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风险较大行业,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分别确定。每个单位都单独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所属的行业风险类别。

提问: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工作,如何处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后,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或者死亡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并赔付部分费用。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的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请参见本文关于工伤的介绍。

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对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是全额报销,而基本医疗保险是按比例报销。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后果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后,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中“工伤单位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自行负责”等用人单位对工伤免责的约定无效。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也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参保缴纳的社会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目前已经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部分地区还规定了大病统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等补充医疗保险,在性质上也属于社会保险,必须依法缴纳。

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各地均为2%,单位缴费比例各地不同。

基本医疗保险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劳动者缴纳的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比例分别进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具体比例各地规定不同。

大病统筹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由各地自行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可能规定为按照比例缴纳,也可能规定为按照定额缴纳。有的地方规定个人需要单独缴纳,有的地方规定个人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随后个人缴纳的部分从医保个人账户中直接划转。具体请自行查询当地规定。

示例

以杭州为例,2019年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为2%,单位缴纳比例为10.5%。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部分按照劳动者年龄按比例分别进入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

年龄(周岁) 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
35周岁以下 0.4% 10.1%
35-45周岁 0.7% 9.8%
45周岁-退休 1% 9.5%

个人账户

作用

医保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归劳动者所有,因为是直接从工资中按比例缴纳的,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劳动者死亡后也可以继承。

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1. 定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
  2. 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费用中个人自负的部分。
  3.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的部分。
  4. 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中个人自负的部分。
  5. 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6. 定点医疗机构体检费用。

从中可以看出,个人账户是用于自负费用的。

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

医保个人账户中存在两个账户,分别是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

历年账户余额 = (本年度个人缴费+本年度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本年度年初预注额+本年度年末账户余额-上年度扣减额+本年度医保调整额+其他保险转入额) × (1+利率) 当年账户余额 = 下年度预注月记账额×12 + 本年度清算额

历年账户余额,是劳动者和单位截至目前已经缴纳的费用中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扣除本年度预注金额(上年度的当年账户注入额),扣除已经花掉的钱,最后加上利息。

当年账户余额,是按照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出来的个人与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一整年数额(这笔钱实际还没有缴纳过,属于预注入),还要再加上上一年度预注入金额清算后多退少补的数额。

当年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自负费用:

  1. 门诊
  2. 急诊
  3. 院前急救
  4. 药品

历年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自负费用:

  1. 门诊
  2. 急诊
  3. 院前急救
  4. 附加基金(大病统筹)支付后剩余部分的费用
  5. 药品
  6. 住院
  7. 门诊大病
  8. 家庭病床

从中可以看出,历年账户的支付范围比当年账户范围广(都必须在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内)。在使用时会优先扣除当年账户,当当年账户无法支付或余额不足时,再由历年账户支付。

医保报销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注意,刷医保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不是医保报销,因为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是自己的钱。

报销标准

医保报销首先要确定以下参数:

  1. 起付线,本年度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才可以开始报销。也就是花的钱太少不能报销。
  2. 报销比例,超过起付线的部分(不包括起付线内的部分)按照比例报销。医院等级越高,报销比例越低。
  3. 报销限额,一个年度内最多可以报销的数额。也就是花的钱太多就不报销了。
  4. 报销范围,必须满足两个定点和三个目录,即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报销费用 = min( (治疗费用-起付线-自费部分)×报销比例, 报销限额 )

起付线、报销比例、报销限额针对门诊与住院、在职与退休、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院的标准都是不同的,具体可查询地方规定。

定点医院是指本人指定的定点医院。本人的医保卡可以选定几个定点医院,今后只能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院才能发生医保报销。针对定点医院的规定各地都不同,有的地方允许一年修改一次,有的地方规定三甲医院无须选定即为定点医院,具体需要查询当地规定。定点药店无须选定。

结算方式

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第二十九条,报销的费用由医保机构与医院、药店直接结算,不需要患者先支付后报销,当然前提是随身携带了医保卡。如果没有携带医保卡,需要先自己支付,随后提供相关材料到医保机构报销。

第三人责任代位追偿

医保原则上不报销因第三人责任导致的事故,有关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代位追偿。

《社会保险法》【2018】 第三十条第二款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是指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并经强制执行程序,仍无法获得赔偿。

无法确定第三人,是指第三人逃逸,三个月无法找到,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以交通事故为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由第三人负全部责任,那么医保不报销,由该第三人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下列情况下,医保可以报销:

  1. 由本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2. 双方对事故都负有责任,由本人承担责任的部分。
  3. 无责任人的交通事故。
  4. 经交警部门处理,无法确定责任人。

基本医疗保险代位追偿的范围,仅包括有关医疗费用。第三人侵权还可能产生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这些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负责代位追偿。此外,劳动者不能从第三人责任中获得双份赔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代位赔偿后,第三人又向劳动者支付有关医疗费用赔偿的,劳动者应当向基本医疗保险返还有关医疗费用。

非报销范围

不满足两个定点、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第三十条,下列费用也不属于报销范围:

  1. 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在第三人责任事故中,由第三人承担的费用医保不会报销(例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但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代位追偿。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这部分费用由政府承担而不由医保承担,当然个人也无须支付。
  4. 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就医的。

对应当由医保报销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报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大病统筹报销

上文介绍了医保报销的范围和比例,可以看到个人仍然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费用,主要包括报销比例外个人承担的部分和超出报销限额后的部分。大病统筹主要用于报销这部分费用。

具体报销标准请查阅各地规定。

退休待遇

《社会保险法》【2018】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各地关于累计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同,具体请自行查阅当地规定。

地方规定
北京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5】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上海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号】 第二条 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所有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浙江
江苏
河南

断缴风险

医保终身享受待遇按照累计缴费年限计算,断缴对退休后的待遇没有影响。但是,断缴对医保报销有影响。

医保断缴,个人账户的余额不受影响,但可能影响个人账户的使用。部分地区报销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有关,医保长时间断缴会导致连续缴费时间清零,影响到报销限额。

个人账户的使用和医保报销的影响各地规定不同,此外,部分地区规定重新开始缴纳后还需要连续缴纳满一定期限,才能恢复医保报销待遇。

地方规定
上海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3】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浙江

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2018】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具体流程可咨询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未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示例

(2015)皇民一初字第01741号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而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使用医疗保险,且自行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对应当由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示例

(2019)粤01民终1878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在未发生医疗费的情况下,仍应赔偿劳动者个人账户损失,具体损失金额应以社保机构核算结果为准。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

生育保险中的部分待遇可由男性劳动者享受,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包括男性劳动者)参加生育保险。

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纳。

部分地区生育保险已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不影响劳动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2018】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后,夫妻双方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

  1. 劳动者本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
  2. 劳动者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会保险法》【2018】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后,不论胎儿存活与否,都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流程是先自费结算医疗费,然后去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并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社会保险法》【2018】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

  1. 女职工用于生育的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但是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非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和产假期满后的疾病,按照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男女劳动者都可以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的费用。

劳动者参加生育保险后,其未就业的配偶也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社会保险法》【2018】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 = 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 30 × 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单位社会保险账户,再由单位转发给女职工本人。单位不得克扣女职工的生育津贴。

劳动合同中可能单独约定了产假工资,由于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与女职工本人的工资无关),因此可能与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产假工资不同。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产假工资,单位应当补足,不得克扣;如果低于产假工资,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产假工资发放。

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部分地方法律文件可能补充规定了生育保险待遇,例如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等,请自行查阅。

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法律后果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此外,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费用,也由用人单位支付。

示例

(2014)三中民终字第09399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单位未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导致职工不能报销产检费用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寻找工作期间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险,主要与劳动者失业后的失业金待遇有关。

缴费标准

失业保险由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缴费比例各地规定不同。

失业金

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失业后,领取失业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在失业前必须已经连续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中间不能断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8】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除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以外,都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单位以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被单位以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因单位过错被迫辞职、经济性裁员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1999】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登记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具体可以参考当地办事指引。失业登记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能会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劳动者必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

发放月数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并存在领取月数限制。领取月数与累计缴费年限有关。

累计缴费时间(年) 最长领取时间(月)
[1, 5) 12
[5, 10) 18
[10, +∞) 24

累计缴费年限在劳动者重新就业时重新计算。再次失业可以再次领取失业金,但是累计领取月数不超过24个月,即失业金终身最多领取24个月。

发放数额

《失业保险条例》【1999】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可查阅当地规定。

停止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1999】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2018】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2018】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1. 凭身份证、与转入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2. 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 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未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