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劳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对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其中,在工作中最容易涉及到的是著作权。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是对创作作品享有的权利。
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非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文字作品
- 口述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下列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
-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类权利的总称,包含有具体的十七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权利。这十七种著作权分为两大类: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属于财产权。
发表权
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即将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使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第三人可得而知的状态,但不要求公众知晓。
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署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包括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笔名。
署名权的保护期不限。
修改权
修改权是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行使修改权。
修改权的保护期不限。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也就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修改作品。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限。
复制权
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复制必须将作品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
复制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发行权
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必须面向公众,并表现为作品载体的所有权移转。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发行权,并获得报酬。
发行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出租权,并获得报酬。
出租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展览权
展览权是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展览权,并获得报酬。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展览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表演权
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表演权,并获得报酬。
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放映权
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放映权,并获得报酬。
放映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广播权
广播权包括以下三项权利:
-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
-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广播权,并获得报酬。
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获得报酬。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摄制权
摄制权是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摄制权,并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摄制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改编权
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形成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并获得报酬。
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改编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翻译权
翻译权是将作品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形成的新作品为翻译作品(演绎作品)。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翻译权,并获得报酬。
翻译作品的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翻译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汇编权
汇编权是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形成的新作品为汇编作品。
著作权人有权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汇编权,并获得报酬。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可以继承。
其他权利
主要由司法判例确定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就是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未转让时,著作权属于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法人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劳动者任职期间所开发的下列软件,属于法人作品:
- 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 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 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法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至发表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但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职务作品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至发表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但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
- 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 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特殊作品
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出版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出版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电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保护期至发表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但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制片者许可,不得播放电影作品。
摄影作品
保护期至发表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但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美术作品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但不包括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同时也受合作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的约束。
保护期限
无期限权利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有期限权利
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至死亡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法人、其他组织的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至发表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但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但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继承
著作权人死亡后,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内的,依照继承转移。
邻接权
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生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权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图书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作品修改、删节。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保护期至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最后一日。
报刊出版者权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后:
-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投稿。
- 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得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投稿。
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报社、期刊社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作品内容修改。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至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最后一日。
表演者权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对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 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期不受限制)
-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保护期不受限制)
- 未经表演者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保护期至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 未经表演者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录音录像(保护期至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 未经表演者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保护期至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 未经表演者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保护期至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下列权利: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不得复制(保护期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不得发行(保护期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不得出租(保护期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保护期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 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录像制作者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播放录像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播放未发表的作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制片者许可,不得播放电影作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录像制作者和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播放录像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下列权利:
-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许可,不得转播(保护期至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许可,不得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保护期至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最后一日)。
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者权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备份复制品。在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应当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侵权责任
合理利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 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 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下列内容,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 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
- 已经发表的短小文字作品
- 已经发表的短小音乐作品
- 已经发表的单幅美术作品
- 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
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
报社、期刊社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推定侵权
下列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复制品的出版者,不能证明其出版有合法授权。
- 复制品的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制作有合法授权。
- 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 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免责事由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