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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医疗期

概述

定义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如果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则属于工伤,不按照医疗期处理。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以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在医疗期内,试用期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正式期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旦劳动者进入医疗期,单位只能在医疗期满后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天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 vs 病假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进入医疗期的同时也开始休病假。但是,医疗期和病假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又有所不同的概念。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性质是在该期限内,劳动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是一种休假制度,其性质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假期。从二者的概念上来看,医疗期必须通过病假来实现,劳动者只有开始休病假,才能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是,医疗期并不等同于病假。

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必须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严重程度达到了必须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其判断标准以医嘱为准。医嘱认为需要停止工作的,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医嘱没有要求劳动者停止工作的,劳动者不享受医疗期。而劳动者休病假,原则上仅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即使没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只要用人单位批准休假,即可休病假。当然,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有严格的假期制度,劳动者休病假需要提交病例、诊断证明、病情证明单、病假单等材料。

医疗期的期限并不能等同于病假的期限。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医疗期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但是劳动者休的病假期限根据其申请及用人单位批准情况确定。例如,医嘱要求劳动者休息5日,劳动者请10日病假且被批准,则劳动者的医疗期为5日,病假为10日。医嘱要求劳动者休息8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3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根据医嘱申请病假8个月且被批准,则劳动者的医疗期为3个月,病假为8个月,病假达3个月时劳动者医疗期届满。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休病假需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休假制度,提交病例、诊断证明、病情证明单、病假单等材料,并经用人单位批准。这属于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的流程性规定,旨在劳动者履行对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按照规章制度申请病假直接缺勤,可能会被认定为旷工。但是,享受医疗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批准根据医嘱确定的病假。用人单位对病假申请的审核,仅限于对病假真实性的审核。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批准病假并以旷工为由开除劳动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未经任何请假手续拒不复工,可能会被认定为旷工,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根据健康情况,确实需要继续休病假,并向用人单位提出病假申请,用人单位如果拒绝,应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享受条件

原则上,劳动者均享有医疗期。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可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享受医疗期待遇。但是,在非标准用工的情形下,劳动者是否享有医疗期,存在一定争议。

试用期

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也享有医疗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为什么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病假时间过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却没有规定将试用期应当出勤的天数作为录用条件,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试用期期间如果请了较长时间的病假,可能导致试用期期间中止,详情请参阅本文试用期部分。

非全日制用工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医疗期,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部分地区认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享受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地方规定
上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除外。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部分地区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享受医疗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处于医疗期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病假工资。

地方规定
北京

(2014)朝民初字第1942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系非全日制用工,但亦应享受医疗期待遇。

医疗期期限

基本期限

劳动者从休病假第一天开始进入医疗期。

全国规定

(一)期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计算,最长为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 累计周期(月)
(0, 10)
(0, 5) 3 6
[5, +∞) 6 12
[10, +∞)
(0, 5) 6 12
[5, 10) 9 15
[10, 15) 12 18
[15, 20) 18 24
[20, +∞) 24 30
示例

杭州某公司5年老程序员烫某,有12年从业经历,工作中不慎摔伤,医嘱要求其休息12个月,于是他在2019年4月1日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根据医疗期规定,烫某的医疗期确定为9个月,即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这9个月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个月以后医疗期届满,因医嘱要求休息12个月,烫某表示需要继续休病假,无法从事当前工作,此时单位仍然不能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必须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

(二)法定休假日

如果劳动者按照整月休病假,则医疗期的月数按照历法计算法确定,一个月的病假等于一个历法月。但是,如果劳动者断断续续休病假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计算医疗期时间时,病假时间包含法定休假日。累计计算时,一个月按30天算。

地方规定(上海)

上海地区对医疗期期限作出了地方规定,与全国规定存在区别。

(一)期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15】 第二条 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上海地区医疗期仅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
(0, 1) 3
[1, 21) 3+X(X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1, +∞) 24

(二)法定休假日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在上海地区,计算医疗期期限时,病假时间不包含法定休假日。累计计算时,一个月按20.83天(21天)算。

例如,上海老程序员烫某休病假,从2019年10月16日休到11月15日,接着从11月20日休到12月10日,然后从12月15日休到2020年1月5日。计算方式如下表:

病休期间 医疗期
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 完整一个月
11月20日至12月10日 12个自然日,6个双休日,计病假6日
12月15日至1月10日 27个自然日,8个法定休假日,计病假19日

6日+19日=25日,超过21日,所以计医疗期1个月又4日。因此一共享受医疗期2个月又4日。

特殊疾病延长期限

在法定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延长医疗期。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医疗期需要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时还需要参照所在地区的地方规定,各地关于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这方面的规定也不同,请自行查询相关规定。

患有特殊疾病后,是否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医疗期都可认为是24个月,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累计周期

全国规定

医疗期期限存在累计周期,无须连续计算,医疗期期限在累计周期内累计计算。只要在一个累计周期内休病假的天数未达到医疗期期限的,则医疗期期限就未届满。累计周期届满时,若医疗期还未届满,则医疗期期限在新的累计周期第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第一次的累计计算周期起算时间与医疗期期限的起算时间相同,从劳动者休病假时开始计算,病假结束则医疗期期限停止累计,劳动者可以在医疗期累计周期内分开休病假。

累计周期 累计周期
病假 工作 病假 工作 病假 工作 病假 工作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的累计周期根据医疗期期限计算,最长为30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月) 累计周期(月)
(0, 10)
(0, 5) 3 6
[5, +∞) 6 12
[10, +∞)
(0, 5) 6 12
[5, 10) 9 15
[10, 15) 12 18
[15, 20) 18 24
[20, +∞) 24 30
示例

杭州10年老程序员烫某2018年1月1日患病,休病假到2月28日,3月1日开始继续上班。2019年3月1日感觉身体不适,经治疗始终没有好转,再次休长病假,医疗期期限什么时候届满?

由于烫某的医疗期为9个月,2018年1月到2018年2月共休2个月的病假,医疗期未届满。9个月的医疗期对应15个月的累计期限,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在2019年3月31日累计期限届满。2019年3月1日到2019年3月31日,共休1个月病假,在这个累计期限内一共休了3个月病假。从2019年4月1日开始,之前的病假一笔勾销,重新开始计算医疗期,因此从2019年4月1日开始继续算6个月,医疗期届满之日为2019年9月30日。

地方规定(上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目前上海地区不支持医疗期累计周期,医疗期期限累计计算。也就是说,在一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累计病假时间达到医疗期期限后,单位就可以以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上海的同学要留意这里的法律风险,不要随意泡病假。

不计入医疗期的期间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计入医疗期。但是,并非所有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期间,均计入医疗期,主要包括: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应计入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医疗期。

(2)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入医疗期。主要理由是,隔离治疗期间,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本人能力所致,不符合医疗期的定义,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医疗期被占用的后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

医疗期内劳动者保护

法律对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有特殊保护。

劳动关系保护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仅当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时,单位才可以以过失性辞退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单位辞退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期期限是劳动者依法最多可以请病假的期限,在所请病假期限内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病假的长短,应当取决于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例如,虽然医疗期可以长达三个月,但是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只注明了建议休息一个月,那么劳动者只能最多请一个月的病假。病假休满后,劳动者就应当结束休假状态,回到单位工作。否则,即使没有医疗期期限未满,单位也能以其他合法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提问:劳动者患精神病,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精神病亦属于患病,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仅因劳动者患精神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待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合理调岗后仍无法从事工作的,单位才能以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即使在医疗期内,患精神病的劳动者如果具有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单位可以直接以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患精神病的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则单位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患精神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即休病假期间,单位除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以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休病假六个月以内的,发病假工资;休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发疾病救济费。单位如果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了高于法定标准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应当遵守约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述规定,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意,部分地方性法律文件可能作出不同的规定,请自行查阅。

地方规定
浙江

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根据连续工龄,以本人的工资(不包括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为基数计算。

连续工龄(年) 病假工资(休病假六个月以内) 疾病救济费(休病假六个月以上)
(0, 10) 50% 40%
[10, 20) 60% 50%
[20, 30) 70% 60%
[30, +∞) 80% 70%
上海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根据连续工龄,以工资基数计算。工资基数为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病假工资(休病假六个月以内)
连续工龄(年) 比例
(0, 2) 60%
[2, 4) 70%
[4, 6) 80%
[6, 8) 90%
[8, +∞) 100%
疾病救济费(休病假六个月以上)
连续工龄(年) 比例
(0, 1) 40%
[1, 3) 50%
[3, +∞) 60%

上海市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发放标准还有以下规定:

  1.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重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根据连续工龄,以本人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病假工资(休病假六个月以内)
连续工龄(年) 比例
(0, 10) 70%
[10, 20) 80%
[20, 30) 90%
[30, +∞) 95%

此外,重庆市对病假工资还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疾病救济费(休病假六个月以上)
连续工龄(年) 比例
(0, 10) 60%
[10, 20) 65%
[20, +∞) 70%

医疗期满劳动者保护

医疗期满,劳动者可以继续从事工作的,则回到工作岗位。但是,劳动者也可能无法继续从事工作,需要继续治疗或者治疗终结后存在伤残,此时单位可以以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工作的,单位可以以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文离职部分已作详细介绍。

单位以医疗期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2. 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合理调岗。
  3. 劳动者无法从事调岗后的工作。

此外,单位以医疗期满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并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以无过失辞退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补偿金。此外,满足一定条件下,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第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 第三条 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5-10级伤残的,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这里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以无过失性辞退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临近届满时,劳动者进入医疗期,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终止。

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应当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因此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结果为5-10级伤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结果为1-4级伤残的,按照退休、退职处理,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第十七条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地方规定

部分地区的规定与全国规定可能不同,请自行查阅。

上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在上海地区,只要单位以“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不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018)沪01民终2070号。从而导致在事实上,在上海地区,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为N+2。

浙江
《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第三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终止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百分之百。

浙江地区虽然没有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根据判例,浙江法院认为劳动能力鉴定是前置程序。(2013)浙杭民终字第2248号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上述规定,获得医疗补助费首先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