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劳动者所患的疾病若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认定的流程包括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鉴定。
认定标准
劳动者所患的疾病要被认定为职业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所患疾病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的范围内;(2)所患疾病在工作活动中引起。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职业病分为十类,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 | 描述 | 行业限制 | ||
---|---|---|---|---|
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 ||||
尘肺病 | ||||
矽肺 | 又称硅肺,是由长期吸入大量游离二氧化硅粉尘所引起,以肺部广泛的结节性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 无 | ||
煤工尘肺 | 由长期吸入生产环境中煤尘(含5%以下游离二氧化硅)引起的肺组织的纤维化。 | 无 | ||
石墨尘肺 | 由长期吸入较高浓度的石墨粉尘引起的尘肺,二氧化硅含量在5%以下的石墨粉尘所致的尘肺为为石墨肺,二氧化硅含量超过5%以上的石墨粉尘所致的尘肺为石墨矽肺。 | 无 | ||
碳黑尘肺 | 由长期吸入较高浓度的炭黑粉尘所引起的疾病。炭黑是由液态或气态的碳化氢不完全燃烧产生,或以石油、沥青、天然气、松脂、焦炭等为原料经炉内燃烧后取其烟制成。 | 无 | ||
石棉肺 | 由长期吸入石棉粉尘而引起的以肺间质纤维化为主要病变的职业性尘肺。 | 无 | ||
滑石尘肺 | 由长期吸入滑石粉尘而引起的弥漫性纤维化的一种疾病,属于硅酸盐类尘肺。 | 无 | ||
水泥尘肺 | 由长期吸入水泥粉尘而引起的肺部弥漫性纤维化的一种疾病。 | 无 | ||
云母尘肺 | 由长期吸入高浓度云母粉尘而引起的肺部弥漫性纤维化的一种疾病。 | 无 | ||
陶工尘肺 | 在陶瓷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一定数量的粉尘所引起的尘肺病。陶瓷工业接触多种粉尘,按不同工种,其接触的粉尘种类为:陶器制作(主要接触粘土、长石、滑石、耐火土及石膏等粉尘),釉料加工及釉子生产(主要接触石英、长石及硼砂等粉尘),耐酸水泥生产(主要接触硅石及粘土等粉尘)。 | 无 | ||
铝尘肺 | 长期吸入金属铝粉或氧化铝粉尘引起的一种尘肺。 | 无 | ||
电焊工尘肺 | 长期吸入高浓度电焊烟尘而引起的慢性肺纤维组织增生为主的损害性疾病。 | 无 | ||
铸工尘肺 | 长期吸入铸工尘并在肺内滞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铸工尘指含二氧化硅很低的黏土、石墨、煤粉、石灰石和滑石粉等混合性粉尘。 | 无 | ||
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 ||||
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 ||||
过敏性肺炎 | 由不同过敏原引起的非哮喘性变应性肺疾患。过敏原为含有真菌孢子、细菌产物、动物蛋白质或昆虫抗原的有机物尘埃颗粒。 | 无 | ||
棉尘病 | 由于长期吸入棉、麻等植物性粉尘所引起的,具有特征性的胸部紧束感或胸闷、气短等症状,并有急性通气功能下降的呼吸道阻塞性疾病。 | 无 | ||
哮喘 | 哮喘为一种异质性疾病,常以慢性气道炎症为特征,包含随时间不断变化的呼吸道症状病史,如喘息、气短、胸闷和咳嗽,同时具有可变性呼气气流受限。职业性哮喘是指由于接触职业环境中的致喘物质后引起的哮喘。 | 无 | ||
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 | 金属粉尘是指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金属及其化合物的微小固体颗粒,又称金属气溶胶。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是指人体吸入某些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后,该物质滞留于肺中,而无明显的肺部病变。造成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沉着病的常见金属有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 无 | ||
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在职业活动中长期从事刺激性化学物高风险作业引起的以肺部化学性慢性炎性反应、继发不可逆的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为特征的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GBZ/T 237-2011】) | 无 | ||
硬金属肺病 | (Hard Mental Lung Disease,HMLD)由硬质合金吸入为主引起的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 | 无 | ||
职业性皮肤病 | ||||
接触性皮炎 | 皮肤或黏膜单次或多次接触外源性物质后,在接触部位甚至以外的部位发生的炎症性反应。 | 无 | ||
光接触性皮炎 | 皮肤在接触到外界光照射时出现过敏现象的病症。 | 无 | ||
电光性皮炎 | 无 | |||
黑变病 | 无 | |||
痤疮 | 无 | |||
溃疡 | 无 | |||
化学性皮肤灼伤 | 无 | |||
白斑 | 无 | |||
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 ||||
职业性眼病 | ||||
化学性眼部灼伤 | 无 | |||
电光性眼炎 | 无 | |||
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 无 | |||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 ||||
噪声聋 | 无 | |||
铬鼻病 | 无 | |||
牙酸蚀病 | 无 | |||
爆震聋 | 无 | |||
职业性化学中毒 | ||||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 无 | |||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铍病 | 无 | |||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砷化氢中毒 | 无 | |||
氯气中毒 | 无 | |||
二氧化硫中毒 | 无 | |||
光气中毒 | 无 | |||
氨中毒 | 无 | |||
偏二甲基肼中毒 | 无 | |||
氮氧化合物中毒 | 无 | |||
一氧化碳中毒 | 无 | |||
二硫化碳中毒 | 无 | |||
硫化氢中毒 | 无 | |||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 无 | |||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 无 | |||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 无 | |||
四乙基铅中毒 | 无 | |||
有机锡中毒 | 无 | |||
羰基镍中毒 | 无 | |||
苯中毒 | 无 | |||
甲苯中毒 | 无 | |||
二甲苯中毒 | 无 | |||
正己烷中毒 | 无 | |||
汽油中毒 | 无 | |||
一甲胺中毒 | 无 | |||
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 无 | |||
二氯乙烷中毒 | 无 | |||
四氯化碳中毒 | 无 | |||
氯乙烯中毒 | 无 | |||
三氯乙烯中毒 | 无 | |||
氯丙烯中毒 | 无 | |||
氯丁二烯中毒 | 无 | |||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 无 | |||
三硝基甲苯中毒 | 无 | |||
甲醇中毒 | 无 | |||
酚中毒 | 无 | |||
五氯酚(钠)中毒 | 无 | |||
甲醛中毒 | 无 | |||
硫酸二甲酯中毒 | 无 | |||
丙烯酰胺中毒 | 无 | |||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 无 | |||
有机磷中毒 | 无 | |||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 无 | |||
杀虫脒中毒 | 无 | |||
溴甲烷中毒 | 无 | |||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 无 | |||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 无 | |||
溴丙烷中毒 | 无 | |||
碘甲烷中毒 | 无 | |||
氯乙酸中毒 | 无 | |||
环氧乙烷中毒 | 无 | |||
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 ||||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 ||||
中暑 | 无 | |||
减压病 | 无 | |||
高原病 | 无 | |||
航空病 | 无 | |||
手臂振动病 | 无 | |||
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 无 | |||
冻伤 | 无 |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 ||||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 无 | |||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 无 | |||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 无 | |||
内照射放射病 | 无 | |||
放射性皮肤疾病 | 无 | |||
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 无 | |||
放射性骨损伤 | 无 | |||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 无 | |||
放射性性腺疾病 | 无 | |||
放射复合伤 | 无 | |||
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 ||||
职业性传染病 | ||||
炭疽 | 无 | |||
森林脑炎 | 无 | |||
布鲁氏菌病 | 无 | |||
艾滋病 | 医疗卫生人员、人民警察 | |||
莱姆病 | 无 | |||
职业性肿瘤 | ||||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 无 | |||
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 无 | |||
苯所致白血病 | 无 | |||
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 无 | |||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 无 | |||
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 无 | |||
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 无 | |||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 无 | |||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 无 | |||
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 无 | |||
β-萘胺所致膀胱癌 | 无 | |||
其他职业病 | ||||
金属烟热 | 无 | |||
滑囊炎 | 井下工人 | |||
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 | 刮研作业人员 |
工作活动
认定职业病时,劳动者所患疾病除必须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内之外,还应当在劳动者的工作活动中引起。判断所患疾病是否在工作活动中引起,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如果劳动者所患疾病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内,但是并非在工作活动中引起,则不能认定为职业病。例如,劳动者因住所周围的化工厂有毒物质引起的中毒,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劳动者所患疾病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内,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职业病,除非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据包括疾病的证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证据,以及用于判定疾病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患病后,要认定为职业病,应当首先进行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需要向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进行职业病诊断。注意,并非所有医院都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
如果劳动者所在的区、县范围内没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则可以在所在市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如果劳动者所在的市范围内也没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则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资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的资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属于劳动者掌握的资料,由劳动者本人提供;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
用人单位掌握的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资料,由诊断机构通知用人单位在接到通知的10日内提供。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由诊断机构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劳动者也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不仅不提交资料,还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对工作时间、内容、岗位有异议,则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机构无法继续进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必须首先提起劳动仲裁,待仲裁或者诉讼确定裁判结果后,才能继续进行职业病诊断。
根据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资料调查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或者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资料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诊断程序
诊断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诊断机构经过诊断并作出诊断结论后,应当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执业医师签署,并经诊断机构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两份,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诊断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职业病诊断的期限为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于出具之日起15日内送达劳动者。
诊断费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五十三条,无论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被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救济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
注意,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鉴定而非行政行为,因此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只能申请职业病鉴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病鉴定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
申请
申请资料
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申请期限为30日,受理机关为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鉴定工作的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要指当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卫健委),卫健委可以指定具体办事机构处理事务。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提供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鉴定程序
两级鉴定制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
-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的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首次鉴定。
- 劳动者对职业病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
职业病鉴定的期限为90日,鉴定程序涉及鉴定人员的组成与回避、期限等内容,请参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本文不再详述。
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结论。对职业病鉴定结论或者再鉴定结论不服的,劳动者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鉴定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职业病鉴定期限为40日,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计算。医学检查和现场调查时间不计算在鉴定期限内。
鉴定结论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后形成鉴定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加盖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印章,内容包括:(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2)鉴定结论及其依据,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3)鉴定时间。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原诊断机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省级鉴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六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一份,原诊断机构一份,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一份,省级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后,应当于出具之日起10日内送达当事人。
鉴定费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8】第五十三条,不论鉴定结论是否属于职业病,职业病鉴定的费用均由单位承担。
职业病劳动者保护
劳动条件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和离岗时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劳动关系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