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同一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不同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称为“多重劳动关系”,本文将“双重劳动关系”和“多重劳动关系”统称为“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不要求两个劳动关系的工作时间重合,只需要同时存在两个劳动关系即可。在一份工作下班以后再去作另一份工作,也属于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类型
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
在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本单位形成全日制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形成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这两个劳动关系既可以是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是事实劳动关系。
法律虽然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是至少是持不鼓励的态度。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本质工作。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非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
在非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两个不同用人单位同时形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打多份工。
停薪留职、内退、待岗、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停薪留职,是指企业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停薪留职是是20世纪80年代期间国企脱困的措施,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保留劳动关系,但是不发工资。
内退,也称内部退养、内退内养、离岗退养等,在单位内部实行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待岗,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内,非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的一个状态。
经营性停产放长假,是指企业因效益问题安排劳动者放长假。
由于停薪留职、内退、待岗、经营性停产放长假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与单位之间当然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停薪留职、内退、待岗、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事实上处于没有工作的状态,有的可能会谋求一份新的工作,在新的单位就职,从而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江苏
双重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
理论上,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履行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义务,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但是,根据《社会保险法》【2018】第五十八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工伤保险来说,如果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后一个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目前有的地区允许多个用人单位单独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