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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对劳动者在职期间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义务设立的限制。

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的区别在于:竞业禁止并非由劳动合同约定,而由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直接规定;竞业限制是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约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双方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在协议中自主约定。因此,竞业限制被称为“约定的竞业禁止”,竞业禁止被称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在IPO审核反馈意见中要求“说明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与以前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竞业禁止、技术保密等方面特殊约定”的,指的是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如要求“说明实际出资人在前公司任职期间,持有相关股权或在相关公司兼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同意或确认”的,指的是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无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

竞业禁止的情形

董事、高管

《公司法》【2018】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但经股东(大)会同意的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根据《公司法》【2018】第二百一十六条确定,包括:(1)经理(2)副经理(3)财务负责人(4)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5)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管

《公司法》【2018】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根据上述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竞业禁止更为严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职,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1】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由外国公民担任。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根据上述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竞业单位兼职。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2007】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经营竞业业务。但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不受此限。

合伙企业的员工如果是合伙人,一般是有限合伙人。如果单位邀请员工成为普通合伙人,可能会比较危险,因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竞业禁止期限

竞业禁止的期限仅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不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此外,董事、高管的职务被解除后,也不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

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2018】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涉及违约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