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船员劳动关系
船员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有很长一段时间在船上工作,法律对船员劳动关系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休息休假
《船员条例》【2020】 第二十六条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船员不执行普通年休假的制度,其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带薪年休假。船员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船员遣返
船员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在船工作期间离职的,可以要求遣返。
遣返的条件
《船员条例》【2020】 第二十七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
(三)船舶灭失的;
(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
(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遣返的程序
《船员条例》【2020】 第二十八条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遣返的费用
《船员条例》【2020】 第二十九条
船员的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船员劳动争议
船员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在劳动法律的部分内容中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
《海商法》【1993】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海商法》【1993】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海商法》【1993】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海商法》【1993】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综上所述,船舶的清偿顺序为:
-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 后发生的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
-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 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 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 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 船舶留置权。
- 船舶抵押权。
- 其他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1号】 第八条
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产生的下列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一)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或基本工资;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三)在船服务期间的奖金、相关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产生的孳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相关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以及因未按期支付本款规定的前述费用而产生的孳息,船员主张船舶优先权的,不予支持。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海商法》【1993】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海商法》【1993】 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海商法》【1993】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1号】 第七条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员未申请限制船舶继续营运,仅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限制抵押等保全措施的,应予支持。船员主张该保全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船舶扣押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船员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在劳动仲裁、诉讼或者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扣押船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1号】 第六条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船员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仅请求确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该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享有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以一年为限。
由于法院扣押船舶可能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船员劳动者可以不申请扣押船舶,仅请求确认享有优先权。确认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以1年,即必须在1年内行使船舶优先权。
海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1号】 第一条
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的,适用劳动仲裁前置,船员劳动者应当先向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法院既可以是普通法院,也可以是海事法院。
反过来说,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的,船员劳动者既可以向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
船舶所有人,包括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