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集体合同
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章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合同,是职工团体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劳动标准为中心内容的集体协议。即,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订立劳动合同,还可以与职工团体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特点

集体合同 vs 劳动合同

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具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单个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团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团体。

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作为当事人的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订立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团体及其所代表的所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团体及其所代表的所有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也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作用

法律规定集体合同,是因为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

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最低水平上,但想要通过劳动立法的方式规定更高的标准恐怕难以全面施行。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

集体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与劳动标准有关的各项内容。与劳动合同不同,劳动合同具有必备条款;而集体合同不存在必备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订入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2004】对集体合同中可以订入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1)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四)工资调整办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四)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一条  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七条  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奖惩程序。

(10)裁员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八条  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集体合同的类型

一般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依据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可以分为:一般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一般集体合同

一般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例如,《北京市快递行业2019年度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属于专项集体合同。

单位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依据范围不同,集体合同可以分为:单位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单位集体合同

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一方,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单位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所有职工都具有法律效力,且对集体合同订立前及集体合同订立后入职的劳动者均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建设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分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属于单位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一定行业内、区域内生效的集体合同,具体可以分为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1)行业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的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例如,2006年3月27日,山东省机械电子工会与省机械工业办公室的首席代表共同签订了《山东省机械行业集体合同》,由此,全国第一份行业性集体合同在济南诞生。

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前和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后成立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是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由拒绝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

(2)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企业订立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前和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后成立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是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由拒绝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原因,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基层(乡、镇、村、街道)较小的区域内,基层工会能够较好地发挥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主体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企业职工一方。

职工一方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工会有所区别:

(1)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工会的,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作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作为当事人。也就是说,职工代表的推举必须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不能随便某一群体的劳动者自行推举出几个职工代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代表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具体的人来进行协商。用人单位一方需要确定参与集体合同订立的协商代表,职工一方也需要确定参与集体合同订立的协商代表。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工会的,工会作为订立集体合同当事人,需要选派代表;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即是协商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代表人数至少3人,并各确定1人作为首席代表。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三)其他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二十三条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民主参与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民主参与原则。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审查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无论是单位集体合同,还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都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未经审查,集体合同不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不再生效,必须经过修改后重新审查。

因此,如果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集体合同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可以对制定程序提出异议,就是否经过审查程序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布

《集体合同规定》【2004】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注意,即使存在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劳动者另行单独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对自己是否存在一份生效的集体合同需要自行了解一下,可以认为集体合同的内容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集体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效力排序,法律的效力高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因此,集体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反过来说,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执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集体合同生效后,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提高的,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标准应当随之变更。劳动合同生效后,新订立、变更的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应当适用集体合同中的约定。

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

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劳动者可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还赋予了工会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者单独提起劳动仲裁时,仅为自己而战。工会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时,是为单位的全体职工而战。

此外,与普通劳动争议不同,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工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普通劳动争议,劳动者必须先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