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合同,是职工团体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劳动标准为中心内容的集体协议。即,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订立劳动合同,还可以与职工团体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特点
集体合同 vs 劳动合同
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具有明显的不同:
第一,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单个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团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团体。
第二,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第三,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第四,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作为当事人的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订立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团体及其所代表的所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团体及其所代表的所有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也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作用
法律规定集体合同,是因为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
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劳动法规定的关于劳动者利益的标准属于最低标准,按此标准进行保护只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水平,而立法意图并不是希望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仅仅停留在最低水平上,但想要通过劳动立法的方式规定更高的标准恐怕难以全面施行。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者利益作出高于法定最低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实际高于法定最低标准。
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因单个劳动者是相对弱者,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难免违心地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条款。而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避免劳动者被迫接受不合理条款。
集体合同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可以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与劳动标准有关的各项内容。与劳动合同不同,劳动合同具有必备条款;而集体合同不存在必备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订入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规定》【2004】对集体合同中可以订入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补充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职业技能培训
(8)劳动合同管理
(9)奖惩
(10)裁员
集体合同的类型
一般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依据内容不同,集体合同可以分为:一般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一般集体合同
一般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例如,《北京市快递行业2019年度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属于专项集体合同。
单位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依据范围不同,集体合同可以分为:单位集体合同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单位集体合同
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职工一方,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单位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所有职工都具有法律效力,且对集体合同订立前及集体合同订立后入职的劳动者均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建设银行杭州分行《杭州分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属于单位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在一定行业内、区域内生效的集体合同,具体可以分为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1)行业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的企业方面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例如,2006年3月27日,山东省机械电子工会与省机械工业办公室的首席代表共同签订了《山东省机械行业集体合同》,由此,全国第一份行业性集体合同在济南诞生。
行业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前和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后成立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是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由拒绝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
(2)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企业订立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具有法律效力,包括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前和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后成立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是订立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由拒绝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原因,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基层(乡、镇、村、街道)较小的区域内,基层工会能够较好地发挥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主体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企业职工一方。
职工一方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工会有所区别:
(1)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工会的,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作为当事人。
(2)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代表作为当事人。也就是说,职工代表的推举必须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不能随便某一群体的劳动者自行推举出几个职工代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代表的普遍性和权威性。
集体协商代表
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需要具体的人来进行协商。用人单位一方需要确定参与集体合同订立的协商代表,职工一方也需要确定参与集体合同订立的协商代表。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工会的,工会作为订立集体合同当事人,需要选派代表;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即是协商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代表人数至少3人,并各确定1人作为首席代表。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三)其他规定
民主参与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民主参与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审查
无论是单位集体合同,还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都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未经审查,集体合同不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不再生效,必须经过修改后重新审查。
因此,如果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涉及到的集体合同对劳动者不利,劳动者可以对制定程序提出异议,就是否经过审查程序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公布
注意,即使存在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与劳动者另行单独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对自己是否存在一份生效的集体合同需要自行了解一下,可以认为集体合同的内容自动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集体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效力排序,法律的效力高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因此,集体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反过来说,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执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执行。
集体合同生效后,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标准提高的,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标准应当随之变更。劳动合同生效后,新订立、变更的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应当适用集体合同中的约定。
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
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劳动者可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还赋予了工会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者单独提起劳动仲裁时,仅为自己而战。工会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时,是为单位的全体职工而战。
此外,与普通劳动争议不同,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工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普通劳动争议,劳动者必须先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