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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

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民事组织,法人是民事组织的一种。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是一个法律上的民事组织。在我国,民事组织的形式多种多样。用人单位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三大类。劳动者在入职前,有必要了解一下自己即将入职的单位属于什么性质,从而对其资产规模、负债能力、上市能力、盈利能力等做到心中有数,对未来的发展有展望。用人单位根据性质不同,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清偿能力也不同,最终可能影响到劳动报酬的支付。

法人概述

法人的定义

《民法典》【2021】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依法成立的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人不是真正的“人”,而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在于,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劳动者来说,当单位经营不善,拖欠工资,面临倒闭时,如果单位是法人,则工资由法人的剩余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偿付;如果单位是非法人组织,如果清算后剩余财产不足以抵偿工资,老板还需要继续承担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2021】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仅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作为典型的法人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有限”二字的含义就表示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劳动者来说,当法人单位经营不善,拖欠劳动报酬,面临倒闭时,只能由破产清算剩余的财产抵偿劳动报酬,作为出资人的老板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成立的时间依照法律规定,例如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其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无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成立时间是其批准成立之日,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成立时间是其准予登记、核发法人证书之日。法人的终止时间是其注销登记之日,注意,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被终止。此外,法人还具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分类

法定分类

根据《民法典》,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企业法人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等营利性民办单位。

营利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营利法人应当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2)营利法人应当制定法人章程。

(3)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

(二)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是我国现实中存在的,既不能归类于营利法人,也不能归类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法人的法定分类
营利法人 企业法人(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营利性民办单位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按照设立基础分类

按照法人设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一)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是股东的集合,工会是会员的集合等。社团法人的成员称为社员,其享有的权利称为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二)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基金会。

财团法人的特点如下:

(1)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者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者遗赠。因此,财团法人成立或者捐赠完成后,所赠财产即转移为法人所有,捐赠人或者遗赠人并不获得社员权。

(2)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不得营利。

按照设立基础分类
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营利性民办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服务机构
财团法人 基金会

按照目的事业的性质分类

按照法人目的事业的性质分类,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一)营利法人

营利,是指通过商业获得获取利益,并将利益分配给成员。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事业的法人。仅仅获取利润但不将利益分配给出资人的法人,不能称为营利法人。

(二)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目的事业的性质分类
营利法人 企业法人(公司、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营利性民办单位
公益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

法人的特征

法人章程

法人章程,是指法人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法人的投资者制定的,就法人的重要事务及法人的组织和活动作出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对法人、股东、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调整法人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所有营利法人必须制定法人章程。

《公司法》【2018】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2018】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来说,法人章程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法人章程既不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性质上也不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人章程仅对法人本身及其出资人、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属于法人自身的事务。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身份是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则行使相应职权时应当遵守法人章程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

《民法典》【2021】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作为一个组织,客观上必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对劳动者来说,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合同中的甲方是公司,但是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盖公司印章,仍然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成立。因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即使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限制对劳动者也不产生约束力。

注意区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概念,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的“人”。

法人的住所

《民法典》【2021】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自然人有住所,法人也应有住所。法人住所的效力与自然人基本相同。根据上述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统帅法人业务的机构所在地。当法人只设一个办事机构时,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住所,当法人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是,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住所,如总公司所在地、总厂所在地、总行所在地等,

由于法人应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因此实践中法人登记的住所就应视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即其住所。法人依法登记后,不得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主张送达地址有误的。

组织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也称为法人机关,是法人从事法人事务的机构。法人在内部结构上,不是单一的职能机构,而往往由几个衔接的职能部分构成。

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一)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又称决策机构、意思机关,是法人的成员根据法律和章程组成的,就法人重大事务进行表决的机构。权力机构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如人的大脑,也称为法人的首脑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法人的权力机构的职权包括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营利法人必须设权利机构。

(二)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根据法律和章程,由权力机构任命人员担任执行法人事务的机构。公司的执行机构可以是董事会,其成员称为董事;也可以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作为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可以由单独一人担任,也可以由数人共同担任。执行机构的职权包括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营利法人必须设执行机构。

(三)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是法人的权利机构设立的向自己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机构,以监督法人执行机关的行为及财务状况。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是监事会,其成员称为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由监事作为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可以由单独一人担任,也可以由数人共同担任。监督机构的职权包括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督机构不是法人的必设机构,但是公司必须设监督机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2021】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2018】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为了共同的事业成立法人,并享有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责任等法律制度优惠以降低风险,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这是出资人的基本义务。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出资人在出资后,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而是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所出资的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有的出资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设立一个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营利法人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股东滥用了。

为了保护营利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法中也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1)股东虚假出资,或者出资完毕后故意抽逃资金,导致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高度混同;(3)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滥用职权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4)在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

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劳动法上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对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不属于劳动纠纷,无须劳动仲裁前置,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当然,法人人格否认诉讼对劳动者来说,可能超出了举证能力,实践中往往相对比较难以胜诉,但是如有机会也可一搏。

示例

(2014)新城民初字第00385号、(2015)南民二终字第00715号

原告:徐云臻

被告: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华君、张松林、王红兴、赵红梅

自2010年10月份至2014年7月份,原告徐云臻在被告新野经典饰家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处理做账、报税工作,每月工资300元。

2014年3月15日,原告向被告新野经典饰家公司催要工资款,被告新野经典饰家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并在该凭证上加盖有新野经典饰家公司的公章及张华君印章,内容为:“2014年3月15日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共欠徐云臻工资7500元。其中:张松林经营2年期间共欠徐云臻工资15个月,合计4500元;张华君经营期间共欠徐云臻工资10个月,合计3000元。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张华君经理:张松林。”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新野经典饰家公司仍下欠原告工资款6900元未予支付。审理中,原告徐云臻放弃请求五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

另查明,被告张华君、张松林、王红兴、赵红梅系被告新野经典饰家公司股东,被告新野经典饰家公司自2010年9月14日成立,经营期限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缴70万元,并于验资完成后当天将60万元转出,后一直未补足出资,截止2014年12月21日公司出资账户余额为14.86元,截止2014年9月21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余额为零。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徐云臻向被告新野经典饰家公司提供劳务,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被告新野经典饰家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完成验资后当天即将出资转出,并一直未补足出资,且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往来也未显示出资资金转入情况,公司股东已构成抽逃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张华君、张松林、王红兴、赵红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请求五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原告持有公司欠条向本院起诉,本院应当按照民事纠纷依法予以受理,故被告新野经典饰家公司及张华君辩称该案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被告新野县经典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云臻工资款6900元,被告张华君、张松林、王红兴、赵红梅负连带清偿责任。

小结

法人 性质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法定代表人 法定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社团法人 股东会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社团法人 股东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社团法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长或者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社团法人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长或者经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社团法人 主管机构 厂长 监察机构 厂长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企业法人、营利法人、社团法人 职工(代表)大会 厂长(经理) 监察机构 厂长(经理)
事业单位法人 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 理事会 管理层 - 行政负责人
社会团体法人 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 理事会等 - 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
捐助法人 非营利法人、公益法人 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 秘书处等 监事会等 理事长等负责人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分为两类:企业法人和营利性民办单位。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企业不等同于公司,公司是企业的一种。企业不都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称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等。

营利性民办单位,是指不从事经营活动,但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单位,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等。营利性民办单位经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公司是法人中最主要的类型,在性质上属于营利法人中的企业法人。公司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业务。公司的出资人称为股东。

在我国公司只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和港澳台的公司制度与中国内地公司制度不同,但是境外公司也可以对内地公司持股,大部分劳动者入职的都是内地公司。作为劳动者,至少要知道所在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企业的基本信息可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上查询,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天眼查、企查查等)。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对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

(一)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2、董事会、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的战略决策。董事会由3至13名董事组成,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3、监事会、监事。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为监事会主席。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作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4、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聘任经理作为业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5、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二)特点

通过公司名称可以区分是否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例如,“百度”的全称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阿里”的全名是“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腾讯”的全名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在境内上市,所以BAT都没有在境内上市。

示例

通过查询“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的数据可得以下结论。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有3个股东,分别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Alibaba.com China Limited(阿里巴巴網絡中國有限公司)”。其中大股东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Taobao China Holding Limited(淘寶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

“淘寶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KY) (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具有其特殊性。根据其股东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2018】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容易受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认为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该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组织形式之一,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通常非常多。

(一)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

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的战略决策。董事会由5至19名董事组成,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独立董事。

3、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作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4、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作为业务负责人,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二)特点

通过公司名称可以区分是否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例如,“蚂蚁金服”一般指“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这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境内,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指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属于“国企”的一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厂长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

  1. 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2.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3. 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由企业自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民法典》【2021】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概述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我国存在有大量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并非所有事业单位都具有法人资格。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企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构。根据承担的职能不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分为三类: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等)。其中,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事业单位法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是事业单位法人,而是特别法人。

法人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失业单位是非营利法人,分为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和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法人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负责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管理层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用人单位资格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其与事业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构成人事关系。反之,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其他不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以及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社会团体法人

概述

社会团体,是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称为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社会团体应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社会团体既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例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环境保护协会、保护妇女儿童组织等;也有为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性目的设立的,例如商会、行业协会、学会、俱乐部等。

法人登记

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分为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里法人资格。

原则上,社会团体法人都应当办理法人登记,只有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才无须办理法人登记。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社会团体有: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有: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法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法人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和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

用人单位资格

注意区分社会团体的会员与员工的区别。社会团体的会员是社会团体的成员之一,属于设立人,为社会团体的共同意愿行事,与社会团体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类似于公司的股东。社会团体的员工是社会团体招聘的工作人员,以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为目的行事,与社会团体之间可以构成劳动关系。

捐助法人

概述

捐助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社会组织,包括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法人。

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秘书处等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

基金会,即慈善基金会,是利用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组织。例如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

社会服务机构

社会服务机构,也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非营利性的民办医院、民办学校、民办养老院、民办博物馆、民办社会公祖机构等组织。

社会服务机构是法律根据法人的性质所作的一个分类,组织具体属于哪种类型的法人需要根据其性质确定,而非根据其活动内容确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非企业的法人组织,设立人可以根据设立的目的,选择登记为营利法人,也可以选择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因此,学校并不能简单的归类为社会服务机构。如果属于公立学校,则属于事业单位;如果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属于营利法人中的营利性民办单位;如果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社会服务机构。不同类型的学校在国家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是不同的。

特别法人

不具有营利性,但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是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注意,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均具有法人资格;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并非均为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民法典》【2021】 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因此,机关法人包含两大类: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

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为实现国家政治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而设立的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具体包括:(1)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各工作部门,(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机关,(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检察院,(7)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机关并非都具有法人资格,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称为机关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具有以下特点:

  1. 有独立的经费,即有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没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由其设立机关承担民事责任。
  2. 参加民事活动。国家机关只有在参加民事活动时,才被视作法人。若国家机关是在行使国家权力,则不是法人。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是指不属于行政机关序列,但又行使机关职能的社会组织。一般来说,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等同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银保监会、证监会、社保机构等组织,它们与其他政府组织没有隶属关系,本身不是行政机构,但又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

用人单位资格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职的人员称为公务员,具有行政编制,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由于国家在必要的时候会进行机构改革,撤销部分机关法人。机关法人被撤销的,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从新中国早期的人民公社变迁而来。改革开放之后,人民公社体质开始解体,农村改革实行政社分开,乡政府、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逐步建立,由此形成了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格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1984年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新成立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群众为改善生活或生产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符合法人成立的条件的,经依法登记后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社员大会、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特色的基层组织,包括城镇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具有准基层政权的性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但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每年都会从国家获得一定数额的办公经费,名义上属于居委会的独立财产。居民委员会具有特别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具有特别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