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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 劳动仲裁(一)

概述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给由法律规定的中立机构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允许的争议解决方式,其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存在多种仲裁程序,例如根据《仲裁法》设立的商事仲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仲裁,根据《体育法》设立的体育仲裁。劳动法中的仲裁,是指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立的以解决劳动争议为目的的劳动仲裁。不同的仲裁属于完全不同的程序,解决的纠纷种类、方式也完全不同,除名字中都带有“仲裁”二字外没有任何关系。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不适用其他仲裁程序。

管辖

管辖,是指确定各仲裁院对案件受理的权限和分工,即就一个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哪一个仲裁院审理,劳动者应当向哪一个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全国范围内有许许多多的仲裁院,但是劳动者只能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劳动仲裁案件,其对应的具体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简称仲裁院)。仲裁院的设置不完全对应行政区划,但也可以分为县级仲裁院、地级仲裁院和省级仲裁院。例如,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县级仲裁院,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地级仲裁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属于省级仲裁院。

管辖权

管辖权是一个仲裁院具有管辖某个案件的资格。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如果一个案件由不具有管辖权的仲裁院审理,其审理结果无效。

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用于确定由哪个地方的仲裁院审理案件,级别管辖用于确定由哪一级别的仲裁院审理案件。分别确定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后,就能准确的识别出具有管辖权的仲裁院。例如,根据地域管辖确定为杭州市上城区的仲裁院管辖,根据级别管辖确定为县级仲裁院管辖,则能最终确定由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将仲裁院比作平面上的一个点,则地域管辖对应横坐标,级别管辖对应纵坐标,根据横坐标和纵坐标可以唯一确定平面上的一个点,即管辖的仲裁院。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用以确定由哪一个地方的仲裁院受理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八条第二款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八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提起劳动仲裁时,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院,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

若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则劳动者可以任选一个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院提起仲裁。

示例

甲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注册,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和上海市徐汇区设有办事处。张三是甲公司的职工,每两周在浦东新区办事处和徐汇区办事处轮岗。后张三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张三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浦东新区和徐汇区均为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张三可以选择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选择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若无法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导致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则只能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

示例

甲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注册,张三是甲公司的货运司机,工作地点流动性极强,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后张三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张三只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即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应列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三)申请人选择

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人自主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仲裁院,既可以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院,也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

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是一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也可以不一致,主要有:(1)劳务派遣。派遣公司所在地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用工单位所在地是劳动合同履行地。(2)外排。例如,劳动者与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被派往分公司工作;或者劳动者与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但被派往总公司工作。(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独立厂房、店铺、办事处工作。

示例

住址在上海的张三,与注册地在深圳市南山区的公司甲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市静安区的某办事处。后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张三可以选择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选择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示例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交有关管辖的证据。

如果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注册登记地)仲裁院,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上搜索公司名称,然后查看住所地即可。

如果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院,且工作地点与单位注册登记地不一致,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证明:

  1. 如果劳动合同上记载了履行地,那么可以直接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
  2. 如果用人单位在当地是众所周知的著名企业,且在当地存在唯一办事机构,可以提供百度、高德等地图引擎搜索出来的结果作为证据。
  3. 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由其派人调查或者调解后,出具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证据。
  4. 查询社会保险的缴费地。
  5. 由用人单位所在的大楼物业出具书面证明。
  6. 由用人单位所在的街道办出具书面证明。

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仲裁院不认可,认为无法充分证明其具有管辖权,要求开具实地用工证明的文件,否则不受理案件。那么可以要求仲裁院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随后劳动者可以拿着通知书,直接跳过仲裁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进入诉讼程序。

(四)分别提起仲裁的处理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的同时,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也提起了劳动仲裁。如果双方选择的仲裁院不一致,一方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院,一方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院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到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院。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用以确定由哪一级别的仲裁院受理案件。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由县级仲裁院管辖。例如,在杭州市西湖区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管辖。

但是,也存在一些由地级甚至省级仲裁院管辖的特殊单位,例如国企、社会团体、部队等。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需要具体查阅当地规定。劳动者跑错仲裁院也不要紧,工作人员会告诉你正确的仲裁院。

示例

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管辖范围为: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在中央、省级部门登记注册且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除按规定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杭州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辖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六)市属企业(指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七)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管辖范围为: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中央、省属和部队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中央、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范围内的部队军级以上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参加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行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合理控制管辖

管辖权在劳动仲裁中非常重要,既影响了受案仲裁院是否有权审理案件,又影响了劳动者参与案件的便利性。如果具有管辖权的仲裁院对劳动者来说很不方便,参与案件审理的成本很高,那么可以利用一些技巧合理控制具有管辖权的仲裁院,使得将案件交由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仲裁院审理,称为“拉管辖”。

1. 当案件天然存在多个具有管辖权的仲裁院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仲裁院提起仲裁。

示例

张三住址在上海市静安区,工作单位的注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市虹口区,张三可以主动选择在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

2. 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且选择了单位注册地仲裁院,劳动者可以主动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院提起仲裁,使得全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院审理。注意,劳动者应主动联系单位注册地仲裁院,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方便其尽快移交案件。

这种方式本身也是个双刃剑,既可以由劳动者使用,也可以由单位使用。只是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更窄而已。

示例

张三住址在上海市静安区,工作单位是一家物流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市虹口区。张三入职时签订了竞业协议,竞业范围为全国所有物流企业。后张三离职并跳槽到上海市虹口区另一家物流公司工作。

某日张三收到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应诉通知书,方知公司已就其违反竞业协议的行为提起劳动仲裁。张三可以随即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事项提起劳动仲裁,并将其已经另行提起劳动仲裁的情况告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最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将案件移交到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竞业协议纠纷与劳动报酬纠纷两案都由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

3. 存在总公司与分公司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分公司订立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分公司;与总公司订立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是总公司。

但是,若劳动者与分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实际工作地在分公司。若总公司所在地对劳动者更方便,可以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随后主张总公司为用人单位,选择总公司所在地的仲裁院。

示例

张三老家在深圳市南山区,工作单位是一家深圳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为上海市虹口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所在地为深圳市宝安区。为了方便工作,张三在上海市虹口区租住。张三因工作失误,被分公司辞退,张三欲就此纠纷提起劳动仲裁。为了方便在老家仲裁,张三将分公司与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主张与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4. 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所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对劳动者不便利,可以主张其他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院管辖。

示例

张三老家在深圳市南山区,工作单位的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先后调派张三在深圳、上海、南京的分公司工作,张三在南京分公司工作时因迟到被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便于在老家仲裁,张三可以主张深圳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之一,并在深圳提起劳动仲裁。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指一个案件已经由某个仲裁院受理,但因某种原因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仲裁院审理。

管辖移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九条第一款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已经受理案件的仲裁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直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院,而不应该将案件退回或者驳回仲裁请求。

分别仲裁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院管辖。已经受理案件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院。

示例

甲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注册。张三是甲公司的职工,工作地点在上海市徐汇区的办事处。后张三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甲公司先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张三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因上海市徐汇区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先受理案件的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重复仲裁

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向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院提起仲裁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院管辖。后受理案件的仲裁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案件的仲裁院。

示例

甲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注册,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和上海市徐汇区设有办事处。张三是甲公司的职工,每两周在浦东新区办事处和徐汇区办事处轮岗。后张三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张三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甲公司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因浦东新区和徐汇区均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后受理案件的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案件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管辖权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九条第二款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多个仲裁院都存在案件管辖权,且双方无法就管辖权达成一致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后,一方仲裁院必须将案件移送给被指定管辖的仲裁院。

管辖恒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八条第三款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管辖权仅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时确定。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仲裁院的管辖权,已经受理案件的仲裁院继续审理案件。

示例

甲公司在上海市静安区注册,且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和上海市徐汇区设有办事处。张三是甲公司的职工,每两周在浦东新区办事处和徐汇区办事处轮岗。后因甲公司拖欠工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张三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过程中,甲公司撤销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办事处,安排张三的工作地点固定至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浦东新区已不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但不影响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继续审理该案。

管辖权异议

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认为受理案件的仲裁院没有管辖权的,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将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其他仲裁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程序要求:

(1)管辖权异议由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提出。受理案件的仲裁院由申请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选择,因此申请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如认为仲裁院无管辖权,可以申请撤回仲裁。

(2)管辖权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即《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明异议理由以及认为应当将案件移送给的仲裁院。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答辩期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

劳动仲裁主要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起,此时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用人单位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有的仲裁院可能会要求劳动者对该管辖权异议进行答辩。劳动者只需要在答辩书中说明为什么本仲裁院具有管辖权即可。

劳动仲裁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起,此时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如果发现受理案件的仲裁院没有管辖权,且对参加仲裁非常不利,一定要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主要说明受理案件的仲裁院既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也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并建议移送到劳动者认为的具有管辖权的仲裁院。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院审理。

(2)异议不成立的,以书面形式驳回。驳回后,仲裁院会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劳动者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约定管辖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申请仲裁,该约定是否有效?

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地。

示例

(2019)京03民特102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顺义区,且劳动争议案件并不适用于约定管辖,顺义仲裁委具有管辖权,故深圳吉隆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顺义仲裁委对于管辖权异议申请的处理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对于深圳吉隆公司关于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理由不予采信。

示例

(2016)津02民终3806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约定,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

注意,虽然司法实践中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无效,但是可以约定诉讼管辖。案件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则只能由有效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审理。详情请参见本文有关诉讼的介绍。

当事人

劳动仲裁的当事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而进行劳动仲裁,并受仲裁结果约束的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人是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相当于案件的原告;被申请人是被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相当于案件的被告。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是申请人,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的,用人单位是申请人,劳动者是被申请人。

劳动者

一般规定

原则上,参加劳动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劳动者,其要么是申请人,要么是被申请人。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是申请人;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的,劳动者是被申请人。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前死亡的特别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参加劳动仲裁前已经死亡的,由其近亲属参加劳动仲裁。

(一)近亲属的范围

此处的“近亲属”是指法定继承人中的近亲属,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

  1. 夫、妻
  2. 父、母(包括亲父母、养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继父母)
  3. 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承担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

  1. 兄、弟、姐、妹
  2. 祖父、祖母
  3. 外祖父、外祖母

第一顺位继承人尚在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参加劳动仲裁。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参加劳动仲裁。

(二)仲裁身份

近亲属可以单独参加劳动仲裁,也可以共同参加劳动仲裁。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仲裁,列近亲属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而非将死亡的劳动者列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

示例

张三是甲公司的员工,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张三因工伤事故死亡,甲公司拒绝承认张三为甲公司员工。张三的父母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张三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列张三的父母为共同申请人,列甲公司为被申请人。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死亡的特别规定

劳动者参加劳动仲裁后,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死亡的,劳动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并等待劳动者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人确定后,根据劳动者的仲裁身份分别处理:

(1)劳动者是申请人的,继承人应当表明是否继续参加仲裁。继承人参加仲裁的,由继承人作为申请人继续参加仲裁;继承人不参加仲裁的,仲裁程序终止。

(2)劳动者是被申请人的,应当追加劳动者的继承人作为被申请人继续仲裁。

劳动者死亡前已经进行的仲裁行为对继续参加仲裁的继承人有效。

用人单位

一般规定

原则上,参加劳动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作为民事组织,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参加劳动仲裁。具体而言,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仲裁,个体经济组织由其业主参加劳动仲裁。代表单位参加仲裁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其陈述和行为即代表单位的陈述和行为,无须单位授权,由单位对其负责。

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继续进行仲裁,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已经进行的仲裁行为有效。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时,必须明确列出被申请人。劳动者应当将用人单位列为被申请人,而非列法定代表人、老板、股东、领导等自然人为被申请人。特殊情况下,案件可能存在多个被申请人,劳动者需要列共同被申请人。

劳务派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都应当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示例

张三是甲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并被派遣至乙公司工作。工资每月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并由甲公司汇入张三的工资卡。后因甲公司克扣乙公司支付给张三的工资,张三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张三应当列自己为申请人,列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合并和分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一)合并

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为一个新单位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新单位为当事人。

示例

张三是甲公司的员工,后甲公司与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在提起劳动仲裁前,甲公司已经与乙公司合并成了丙公司。张三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列自己为申请人,列丙公司为被申请人。

(二)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裂成为两个或多个单位。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1. 存续分立,是指单位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的单位,分立后原单位主体资格保留,产生新的单位。即,A → A + B。
  2. 解散分立,是指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的新单位,原单位消灭。即,A → B + C。

用人单位分立为多个单位的,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存续分立的,存续的原单位是用人单位;解散分立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新单位为用人单位。

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即无法证明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的,分立后的所有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这种情形只能出现在解散分立中,因存续分立的原单位就是用人单位。

示例

张三是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拖欠张三的工资。张三提起劳动仲裁前,甲公司拆分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由乙公司接收张三。张三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列自己为申请人,列乙公司为被申请人。

示例

张三是甲公司的员工,甲公司违法辞退张三。张三提起劳动仲裁前,甲公司拆分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张三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列自己为申请人,列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主体消灭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有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等用人单位主体消灭的情形的,应当将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原用人单位也还要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出资人是指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开办单位是指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设立国有独资企业的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是指设立国家机关的主管部门。

示例

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王五和赵六,其中法定代表人是王五。张三是甲公司的员工,被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提起劳动仲裁前,甲公司被注销,张三应当列自己为申请人,列甲公司、王五、赵六为共同被申请人。

分支机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分为两种情形:

(1)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独立列为当事人。例如,公司的分公司作为劳动合同的甲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列分公司为被申请人。

(2)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应当列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为当事人。例如,公司的办事处作为劳动合同的甲方,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应当列公司为被申请人。

挂靠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没有合法营业执照,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挂靠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共同当事人。

个人承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个人承包,是指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人承包者,由个人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这种情况下,将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承包经营过程中可能多次转包,需要将每一次转包的个人与发包的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例如,单位A承包单位B的工程项目,单位A将工程转包给甲,甲再将工程转包给乙、丙、丁,乙、丙、丁雇佣张三工作,并拖欠劳动报酬。张三提起劳动仲裁时,应当列A、甲、乙、丙、丁为共同被申请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对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企业,对发包与承包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则应当将发包企业与实际施工组织或自然人列为共同当事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独资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2018】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单位的性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时可以将单位与股东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个体工商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具有用人单位资格。根据上述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提起劳动仲裁时,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被申请人,并同时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没有取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将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的经营者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第三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人也属于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第三人既不属于申请人,也不属于被申请人,但是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三是单位A的员工,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入职了单位B。后被单位A发现,遂以张三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单位A是申请人,张三是被申请人。由于单位B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单位A又没有列单位B为被申请人,因此仲裁院应当追加单位B为第三人。

下列情况下可能会存在第三人:

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仲裁院发现劳动者漏列了被申请人,会通知劳动者追加被申请人。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追加被申请人,只对自己所列的单位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院将依职权追加其他被申请人为第三人。

当劳动仲裁已经开始后,第三人发现自己与该案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可以向仲裁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仲裁。仲裁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

共同仲裁

共同仲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劳动仲裁。共同仲裁可以分为劳动者一方的共同仲裁和用人单位一方的共同仲裁,申请人有多人的属于共同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多人的属于共同被申请人。

多个劳动者可以以共同的仲裁请求对同一个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此时为劳动者一方的共同仲裁,列多个劳动者为共同申请人。劳动者一方的共同仲裁本可由这些劳动者分别提起劳动仲裁,但因有共同的仲裁请求,案件情形相似,为节约司法资源,仲裁院可以合并审理,形成共同仲裁。

示例

某游戏公司,策划A提出了一个需求,程序猿B认为难以实现,但策划认为是因为程序猿太菜,程序猿认为策划太蠢,随后双方打打出手,斗殴过程中程序猿C因看不惯,帮助程序猿B参与斗殴。后公司决定,因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斗殴,均予以开除。程序猿B和程序猿C都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都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两人因同一起斗殴事件被开除,为了便于案件审理,仲裁院决定将两件案件合并审理,因此B和C就是共同申请人。

这里存在两件独立的劳动仲裁案件,分别是:B与公司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C与公司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只是将这两个案件在程序上合并审理了而已,最后仍然要作出两份裁决。

集体仲裁

十人(包括)以上以共同仲裁请求对单位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单位同时以相同请求对十人(包括)以上提起劳动仲裁,属于集体仲裁。集体仲裁是共同仲裁的一种,只是劳动者一方的人数达到了10人以上。

特殊规定

集体仲裁属于比较重大的劳动仲裁案件,与一般个人独自提起仲裁在流程上存在一些区别。集体仲裁毕竟人多力量大,相比个人仲裁更有利。因此,如果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影响了多个劳动者(例如一次性违法裁员多人、普遍拖欠劳动报酬等),这些受影响的劳动者可以联合起来共同提起仲裁形成集体仲裁,从而扩大影响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代表人的推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集体仲裁由于人数众多,仲裁审理非常不方便。例如,开庭的时候可能仲裁庭都坐不下,多个劳动者依次发表意见耗费时间过长。此时,劳动者可以推举出3至5人作为代表人参加仲裁,被代表的劳动者就无须全程亲自参加了。因此,集体仲裁也称为代表人仲裁。

代表人只能代表推举其作为代表人的劳动者参加仲裁,其参与仲裁的行为对被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只能从作为当事人的劳动者中推举出代表人,不能推举一个不参加仲裁的无关的人作为代表人。代表人既为自己参与仲裁,也为被代表的劳动者参与仲裁。

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仲裁代表人由劳动者推举,有以下两种模式:

1、全体代表人代表全体劳动者。

2、部分代表人代表部分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无法推举中代表人,则由仲裁院从劳动者中提出人选协商,协商不成的直接由仲裁院指定代表人。如果部分劳动者既无法推举出代表人,又不同意仲裁院指定的代表人,则另行审理这些劳动者的案件,不再参加集体仲裁审理。

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在仲裁中的行为,视为其代表的所有当事人的行为,对其代表的所有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需要经过特别授权的事项,未经特别授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下列事项属于需要经过特别授权的事项:

  1. 变更仲裁请求
  2. 放弃仲裁请求
  3. 承认对方当事人(单位)的仲裁请求
  4. 和解

代表人默认情况下不能行使特别授权事项。劳动者若需要对代表人授予特别授权,需要出具授权书。代表人行使特别授权事项时,只对对其特别授权的当事人有效,对其他未对其特别授权的当事人无效。

代理人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但是在代理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劳动仲裁,由当事人对其陈述和行为负责。代理人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毕竟劳动仲裁是一件相对专业而严肃的程序,劳动者如果缺乏经验,可能就发挥得不好。这时候可以委托有经验的人和劳动者一起参加或者代打劳动仲裁,被委托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法律本身对代理人的人数、资格、委托权限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实践中,不同地区的仲裁院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定,但是大都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委托代理人的规定执行。

广东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仲[2003]8号】)对劳动仲裁中的代理人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

委托代理人资格

法律没有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作出规定,但各地仲裁院一般只允许下列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

  1. 律师
  2.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近亲属
  4. 单位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5. 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6.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律师

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建议多了解几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对比。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如果决定委托律师,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委托代理合同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费用也是交给律师事务所的。不允许律师私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私下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涉及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小。虽然请一个靠谱的律师能增加胜诉的概率,但是毕竟无论胜诉还是败诉,律师都是要收费的,而且律师费通常还不低。除非仲裁请求的标的额非常大,且案情负责,劳动者亲自参加劳动仲裁有很大的困难,否则不建议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请律师。当然请不请律师,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由同学们自行决定。

提问:能否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劳动者胜诉以后,支出的律师费能否要求由败诉的单位一方承担呢?答案是,在深圳能够被支持,在其他地区都不被支持。

原则上,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的负担,那么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就只能自己承担律师费。只有法律文件明文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可惜劳动争议案件不在此列。

地方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

广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法律服务所去委托,与委托律师不同的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本辖区内委托。本辖区指的是劳动者住所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需要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收费比律师低,但是相对来说水平也比律师低。

近亲属

劳动者可以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需要提交近亲属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关系证明(比如户口本)。

近亲属的范围同申请人中有关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工作人员

单位作为当事人,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单位委托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需要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和关系证明(例如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注意,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代理人,而不是当事人,需要受到委托才能参加劳动仲裁。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天然有资格代表单位参加劳动仲裁的,其身份是当事人。

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在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需要出具书面的推荐证明,被推荐的人必须属于所在的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比如社区推荐,需要联系劳动者所在的居委会,被推荐的人必须是所在社区的人。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不具有上述明确规定的委托代理人资格的人(比如同事、同学、朋友、亲戚等),作为委托代理人需要经仲裁院允许。

如果属于下列情况的公民,仲裁院有较大可能会允许作为委托代理人:

  1. 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2. 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3. 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4. 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即使不属于上述情况,劳动者也可以尝试委托,然后将委托书提交给仲裁院,如果最后仲裁院接受了,就可以顺理成章的成为代理人了。

除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其他人作为委托代理人都不允许收费。有的仲裁院可能还会要求签署不收费保证书。

委托资格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劳动者和单位参加劳动仲裁时,都可以委托代理人。

如果是集体仲裁,每个仲裁代表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而被代表的劳动者不需要再自己委托代理人,没有被代表的劳动者还可以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数

法律没有规定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但实践中一般都规定,每个有权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代理人。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找2个帮手,连自己在内上场3个人。

劳动者委托代理人后,既可以劳动者与委托代理人一起出庭;也可以不亲自出庭应诉,由代理人出庭代打。当然,建议劳动者即使委托了代理人,本人也要亲自出庭。因为只有劳动者才最清楚事实的经过,以及想要达到的仲裁目的,在庭上可以及时纠正、补充代理人的发言。

此外,仲裁院如果对代理人人数有规定的(比如最多2人),那么劳动者在开庭时务必观察单位出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如果发现,单位有3人出庭,比如组成情况是1名工作人员和2名律师,要立即向仲裁员提出异议。能够代表单位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出庭的身份是代理人,加上2名律师就有3个委托代理人出庭,这是不符合代理人人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员提出异议,要求单位的其中一人不允许参加庭审。

授权委托书

劳动者委托代理人代理案件,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要由劳动者和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上必须写清楚劳动者授权给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例如代收法律文书、开庭、参加调解、调取证据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授权事项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一份仅写“全权代理”而没有写明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不具有特别授权事项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事项包括:

  1. 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
  2. 进行和解
  3. 请求或接受调解
  4. 提出反申请

这些事项被称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要授权给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写明。

授权委托书最迟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给仲裁庭。

示例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本人与上海市加班福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本人代理人:

姓名:皋斯倪 性别:女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并包括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接受调解,提出反申请。

法定代理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成为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等情况,无法亲自参与仲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劳动仲裁中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监护人,按照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顺序确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仲裁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不同,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就相当于当事人,因为真正的当事人已经无法亲自参加仲裁了。因此,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