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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章 劳动仲裁(二)

申请仲裁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进入仲裁程序的第一步,是向仲裁院申请仲裁。

各个仲裁院有自己不同的规定,本文无法将仲裁程序的每一步都详细说明。同学们可以通过询问工作人员或者阅读相关指引,按照仲裁员的指示参与仲裁即可。仲裁程序本身并不复杂,只是需要占用一定的时间。

仲裁申请书

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包含以下内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2. 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3.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4. 仲裁请求
  5. 事实和理由
  6. 证据清单

有的仲裁院会提供仲裁申请书模板供填写,劳动者可以提前在网下下载填好,也可以去仲裁院现场填写。

仲裁申请书需要准备2+N份,N等于被申请人数。其中1份正本(由劳动者签名)和1+N份副本(正本的复印件)。1份正本和N份副本交给仲裁院,剩下的1份副本自己留着备用。一般的劳动仲裁中被申请人只有一个单位,这种情况下只需要准备3份仲裁申请书。而特殊情况下会列多个被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份数的副本。

(1)劳动者的信息

劳动者的信息主要包括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和通讯方式。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

劳动者的通讯信息主要包括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劳动者的通讯信息非常重要,涉及到各种法律文书的送达,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也需要经常和仲裁员联系。如果在仲裁过程中,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有变化,需要及时通知仲裁员。

(2)单位的信息

单位的信息包括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应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有第三人单位的,还应当列明第三人单位的信息。

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可以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者第三方平台(例如企查查)上查询,正规的劳动合同上也应该存在相应的内容。

(3)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是仲裁申请书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提起仲裁的目的。仲裁请求务必逐条详细列明,如果涉及到金额,需要具体到多少元。

(4)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部分是一篇小作文,主要说明发生了什么事情,从而以什么理由提出的仲裁请求。

事实部分,只要根据记叙文的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把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事实讲清楚即可。

理由部分,说明为什么可以提出这样的仲裁请求。不需要具体列出法律条款或引用法条,只需要笼统说明对应的理由即可。笼统地说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劳动法”即可,仲裁员已经身经百战了,一眼就能看出仲裁请求对应的依据。而单位参与应诉的人员不一定对劳动法非常熟悉,仲裁申请书越笼统,对单位应诉准备越不利。

事实和理不要写没有意义的废话,也不要抒情,更不要骂人,务必简单明了。重点写清事实部分,不要大段论证,不需要过于详细的理由。由于仲裁员一年需要审理很多劳动仲裁案件,而很多案件案情又非常相似,过长的篇幅会导致仲裁员阅读精力不集中,遗漏重点内容。因此对于想要让仲裁员重点注意的内容,可以通过加粗等方式标注。

劳动仲裁的过程中,申请人是攻方,被申请人是守方,攻方需要先出手,如果你的手牌已经在第一轮全部亮出去了,很容易处于被动的境地。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或程序违反多条法律规定,申请书中可以只写最简单最明显的部分,而忽略复杂的争议部分。作为杀手锏的论据可以留到开庭时再提出。

(5)证据清单

证据清单中要把搜集的每一项证据都列出,并一一编号(编号是为了在仲裁过程中方便引用),注明通过该项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如果证据中包含证人证言,证据清单还需要列出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申请仲裁时只需要列出证据清单,不需要提供证据原件。

模板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业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若存在,继续列共同被申请人、第三人)

仲裁请求

(列出每一项仲裁请求)

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说明事实与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_____(签名)

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证明内容 页数
1
2
3
4
5
示例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锟斤拷 性别 出生日期 1990年1月1日 民族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职业
通讯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XXX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邮政编码 200000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 上海福娃兄弟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尼玛 职务 董事长
住所地 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XXX
联系电话 400XXXXXX 邮政编码 200000

仲裁请求

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工资2942.53元。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600元。 3.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月加班工资15447.6元。

共计43990.13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18年1月1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6000元。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试用期期间工资为12800元。

其中,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为项目冲刺阶段,项目组实行996工作制,累计加班时长:20天×3小时/天=60小时,休息日加班5天×12小时/天=60小时。试用期时薪为12800÷21.75÷8=73.56元,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加班费73.56×(60×1.5+60×2)=15447.6元,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

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指派人事助理张XX口头通知申请人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本人拒绝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7月3日本人继续上班,项目经理通知我与同事交接工作,本人于当日将工作交接。同日,被申请人指派人事负责人与本人协商,提出以转正工资的一半(8000元)作为辞退补偿,并要求本人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离职”,因与事实严重不符,本人拒绝签字。双方协商未果。

同日,被申请人向本人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送达日期一栏标注为2018年6月30日,本人拒绝签收。随后被申请人要求本人立刻离开。当晚被申请人解除了本人的钉钉账号企业绑定,收回了本人的工作邮箱。

7月4日本人继续上班。部门负责人将本人未签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本人,并要求本人在1小时内将工作交接完后立刻离开。

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已经超过试用期最后一日2018年6月30日,该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本人工作已满6个月,前6个月的平均月薪为12800元,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1年标准双倍计算,应当为12800x1x2=25600元。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4日本人仍然提供劳动,应当支付工资。本人已经转正,应当按照转正后的日薪16000÷21.75=735.63元计算。数额为735.63x4=2942.53元。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锟斤拷(签名)

证据清单

编号 名称 证明内容 页数
1 劳动合同 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期限 8
2 工资卡银行流水 前6个月的工资,及7月份工资未支付 10
3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
4 钉钉打卡记录截图 6月加班情况7月1日-3日正常上班 1
5 钉钉聊天记录 6月加班情况 42

受理

申请费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仲裁免费

申请材料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仲裁申请书。共1+N份,其中N等于被申请人数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
  3. 劳动关系证明。即,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离职证明、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证明、工作证等。
  4.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可以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在企业详情页面选择右侧发送报告),也可以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开证明。

受理流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去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时,带好所有申请材料,一般情况下立案窗口会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表明案件已经被受理。也有可能收下所有材料后出具一份收件回执,然后回去等,在五个工作日内会收到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材料补正通知。

如果劳动者收到的是不予受理通知书,请仔细阅读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被申请人不明确、仲裁请求不明确等,或者收到了材料补正通知,劳动者可以按照要求修改并补正材料后再次申请仲裁。

如果劳动者觉得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例如仲裁院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可以持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去法院起诉,跳过仲裁程序,进入诉讼程序。

如果仲裁申请书交上去以后,石沉大海,迟迟没有收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即仲裁院对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答复,劳动者也可以持材料的收件回执去法院起诉。但是注意,不要一超过五个工作日就急忙提起诉讼,通知书可能还在路上。

不予受理的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仲裁院对案件不予受理:

  1. 不属于劳动争议
  2.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3. 重复申请仲裁
  4. 被申请人不明确

申请事项已超出仲裁时效,不属于仲裁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因为是否超出仲裁时效不应当在立案时判断,而应当经过审理。仲裁院受理案件,并经过审理后认为确已超过仲裁时效的,作出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

不属于劳动争议

仲裁院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则不予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前文已作过介绍。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如果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则不予受理。其中,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必须明确具体。

重复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同一项劳动争议只能经过一次仲裁或诉讼处理,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的不予受理。

“一事”,指同一项劳动争议,而非指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只能发生一次劳动争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属于同一项劳动争议:

  1. 当事人相同,即,两次仲裁都是同一个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仲裁,包括两次仲裁双方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相反。
  2. 争议法律关系相同。即,两次仲裁都是补偿金、赔偿金争议,两次仲裁都是拖欠工资争议,两次仲裁都是竞业协议争议,等等。
  3. 仲裁请求相同,或者后一次仲裁请求实质否定前一次裁判结果。即,两次仲裁提出了相同的仲裁请求,或者第二次的仲裁请求与第一次的裁判结果冲突。

“不再理”,指就同一劳动争议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不再受理。针对同一项劳动争议,下列情形下申请劳动仲裁属于重复申请仲裁,仲裁院不予受理:

  1. 同一劳动争议正在仲裁或诉讼中。
  2. 同一劳动争议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同一项劳动争议已经作出裁决或判决。
  4. 同一劳动争议已经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注意,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情况下,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不再受理;而主动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下,第二次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受理。

示例

程序猿小烫从某互联网公司离职后发现,该公司未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烫的请求。一个月后,小烫又发现其离职前第二个月的工资公司没有足额支付,遂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离职前第二个月的工资。由于两次争议的内容并不相同,因此该案不属于重复申请仲裁,仲裁院应当受理。

程序猿小烫被某互联网公司以“经常旷工”为由开除,小烫认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认为,小烫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仲裁请求。一个月后,小烫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两次争议的内容相同,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且如果支持第二次的仲裁请求,则实质否定了第一次的裁决结果,因此属于重复申请仲裁,仲裁院应当不予受理。

程序猿小烫被某互联网公司以“不符合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为由开除,小烫认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已经不具备,遂裁决驳回仲裁申请。一个月后,小烫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两次争议的内容相同,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但是第二次的仲裁请求与第一次的仲裁请求不同,且没有实质否定第一次的裁决结果,因此不属于重复申请仲裁,仲裁院应当受理。在该案中,第一次的裁决结果可以直接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第二次仲裁会比较顺利。

程序猿小烫被某互联网公司以“不符合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为由开除,小烫认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开庭当日,小烫因为新公司工作业务繁忙,没有参加庭审,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仲裁员很生气,决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一个月后,小烫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下,仲裁院对再次申请仲裁本应不予受理。但是第二次的仲裁请求并不相同,所以不属于重复申请仲裁,仲裁院应当受理。

程序猿小烫被某互联网公司以“不符合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为由开除,小烫认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开庭前,公司与小烫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的80%,于是小烫撤回仲裁申请。然而之后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拒绝支付赔偿金。小烫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由于两次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争议事项、仲裁请求都相同,所以属于同一项劳动争议,符合“一事”的条件。但是,因为第一次仲裁小烫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实质并未经过仲裁处理,所以不符合“不再理”的条件,仲裁院应当受理。

被申请人不明确

提起劳动仲裁时必须明确被申请人,即劳动关系的单位一方,以及其他共同被申请人。明确的被申请人只要求能够让仲裁院确定被申请人的身份,而不需要列出正确的被申请人。因为被申请人是否正确,需要经过仲裁审理后才能确定。

劳动者如果列单位为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单位的工商信息;如果列自然人为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示例

提起劳动仲裁时不要求正确地列出被申请人,只需要明确被申请人身份即可。如果劳动者错列的被申请人,则仲裁院应当受理案件,经审理,最终作出驳回仲裁请求的裁决。利用这点,可以迫使不愿意出庭作证的人卷入仲裁。

例如,张三经某健身房管理人员李四邀请,在该健身房工作。健身房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健身房经营不善出现巨额亏损,老板连夜跑路,此时张三仍被拖欠三个月工资。张三遂对健身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为了证明张三与健身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三请求李四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被李四拒绝。此时,张三将李四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主张单位与李四对张三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李四作为被申请人出庭后,为了反驳,不得不将责任全部推到健身房身上去,间接证明了张三与健身房之间的劳动关系。

答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单位答辩

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仲裁院负责向每一个被申请人(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这就是为什么需要额外提交N份仲裁申请书副本的原因。

单位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有10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答辩书。单位如果提交了答辩书,仲裁院要将答辩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劳动者。劳动者收到答辩书后,请仔细阅读一下答辩内容,看看是否存在一些自己没有想到的盲点。接下来就要做好开庭的准备了。

单位有可能不提交答辩书,这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不提交答辩书也可能是单位的仲裁策略,劳动者仍然要做好开庭的准备。

劳动者答辩

如果劳动仲裁由单位提起,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需要答辩。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与单位都提起劳动仲裁,双方互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那么需要各自对对方的仲裁申请进行答辩。

劳动者收到仲裁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就要开始做好应诉准备,仔细阅读单位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据此准备答辩书。

答辩书也需要准备2+N份,其中1份正本,N份副本(复印件),N等于申请人数。劳动者作为被申请人时,申请人就是单位,因此一般准备3份答辩书。其中1份正本和1份副本提交给仲裁院,剩下1份副本留给自己备用。

答辩书的内容也是事实和理由,但不主张自己的仲裁请求(因为被申请人没有提起劳动仲裁,无权提出仲裁请求),仅仅是反驳单位提出的仲裁请求。反驳的切入点有两种,一种是没有事实依据,另一种是没有法律依据。单位在仲裁申请书中描述的事实不符合实际的,劳动者可以在答辩书中将实际的事实描述一遍即可。单位主张的请求理由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说明。答辩书不需要附上证据清单。

答辩的时候,可以首先关注下单位的仲裁时效是否已过。

反申请

反申请是指,在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被申请人对本案的申请人向审理本案的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反申请的本质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了独立的仲裁请求,产生了另一件独立的劳动仲裁案件,只是该新的劳动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是原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该新的劳动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是原劳动仲裁案件的申请人。由于当事人在两个案件中完全相同,又是由同一个仲裁院受理,为了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案件审理,仲裁院可以将两个案件合并处理,即由同一个仲裁庭在一个仲裁程序中解决这两个劳动争议。

反申请的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示例

程序猿锟斤拷入职杭州某互联网公司,该公司常年实行996工作制,但从未支付过加班费。由于工资还算不错,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锟斤拷从未追讨过加班费。随后锟斤拷跳槽到另一家互联网公司。

锟斤拷在新公司工作两个月后,收到了劳动仲裁应诉通知书,方知公司以其违反竞业协议对其提起劳动仲裁,并主张高额违约金。既然已经被迫参与了劳动仲裁,那不如顺便把加班费也追讨一下。于是锟斤拷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主张公司拖欠的加班费。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的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超过答辩期后,将不再受理反申请。但是,劳动者仍可以单独另行提起劳动仲裁,两个案件分别审理,分别处理。

由于反申请是提起另一个独立的劳动仲裁,所以也需要按照申请仲裁的流程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同样要符合劳动仲裁案件的受理条件。即,反申请同样必须满足:(1)属于劳动争议,(2)申请材料符合要求,(3)未重复申请仲裁。

反申请与反驳

反申请与反驳需要注意区分。反申请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独立的仲裁请求,反驳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抗辩。

既然反申请是独立的仲裁请求,那么即使申请人没有对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也可以对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只是被申请人选择以反申请的方式提出仲裁请求,没有选择另行提起劳动仲裁而已。

示例

程序猿小烫在某互联网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月工资10000元。离职后,小烫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离职前公司仅每月向其支付8000元,要求补足离职前三个月的工资共6000元。仲裁过程中,公司主张小烫月工资仅为8000元,因此公司无须补足其离职前三个月的工资。公司的该项主张是反驳还是反申请?

该项主张是反驳,针对的是小烫要求补足月工资8000元至10000元的仲裁请求。如果小烫没有提起劳动仲裁,那么公司也就无须提出该项主张。

示例

程序猿小烫在某互联网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月工资10000元。离职后,小烫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离职前公司仅每月向其支付8000元,要求补足离职前三个月的工资共6000元。仲裁过程中,公司主张小烫在职期间,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保密协议,需要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公司的该项主张是反驳还是反申请?

该项主张是反申请,即使小烫没有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也可以对小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

示例

程序猿小烫在某互联网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月工资10000元。离职后,小烫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离职前第二个月,公司仅向其支付了2000元,要求补足该月的工资共8000元。仲裁过程中,公司主张小烫在该月违规使用办公电脑,致办公电脑损坏,公司以8000元作为赔偿扣除。公司的该项主张是反驳还是反申请?

该项主张是反申请,公司提出的主张本质上是要求小烫承担8000元赔偿金。即使小烫没有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也可以对小烫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支付8000元赔偿金。

如果公司开庭时提出了这个理由,此时小烫该如何抗辩?一般可以三步走。

第一步,否认公司的主张。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是小烫损坏的电脑,或者要求小烫承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步,提醒仲裁员,公司提出的主张构成反申请,而不构成反驳。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超过答辩期的,另行提起仲裁。因此公司的这项主张在本案中应当不予处理。公司未足额支付离职前第二个月的工资的理由不成立。

第三步,否认公司提起反申请的条件。假设劳动者在离职后第十二个月提起劳动仲裁,那么还在仲裁时效内。而反申请同样也必须在仲裁时效内提出,公司提出的损坏赔偿请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现在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示例

程序猿小烫在某互联网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月工资10000元。工作第二年,单位以小烫工作态度差,不符合公司价值观为由将其开除。随后,小烫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过程中,单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该项主张是反驳还是反申请?

该项主张是反驳。虽然如果小烫没有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可以对小烫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的基础,审理赔偿金请求是必然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因此不能单独分割为另一个劳动仲裁案件,如果提起反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仲裁,因此不属于反申请,而属于反驳。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者提交仲裁申请书后,发现仲裁请求有遗漏或者错误,也可以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书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如果仲裁庭同意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会通知被申请人对新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并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也可以明确放弃对新的仲裁请求的答辩期。

如果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则不能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会按照原仲裁请求继续审理案例。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可以另行提起劳动仲裁,另案处理。

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主动撤回仲裁申请。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后,可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示例

程序猿小烫于2017年4月1日被某互联网公司以“不符合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为由开除,小烫认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于2018年3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开庭前的2018年4月15日,公司与小烫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赔偿金,于是小烫于2018年4月20日撤回仲裁申请。

然而之后公司并未履行和解协议,拒绝支付赔偿金。2019年4月1日小烫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足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的过程中,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赔偿金的仲裁时效自该争议之日起1年,小烫于2019年4月1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请求仲裁庭驳回小烫的仲裁请求。该抗辩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当然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因提起劳动仲裁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赔偿金的仲裁时效已经在2018年3月20日发生中断,且在2018年4月20日撤回仲裁申请之前持续中断,仲裁时效自2018年4月20日起重新计算。2019年4月1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时,仍然未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员

仲裁组织

具体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人员是仲裁员。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1名仲裁员独任审理;按照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其中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仲裁院受理案件后,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独任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书面通知当事人。

除仲裁员外,参加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书记员,书记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整理卷宗等辅助性工作。

回避

劳动仲裁中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劳动者收到仲裁员名单后,可以简单看下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人员,不过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都不认识仲裁员。正常情况下,具有回避情形的仲裁员自己会主动回避,劳动者需要申请回避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仲裁员有上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可以申请对应仲裁员回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根据上述规定,回避申请书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只有当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后才知道的,才能在开庭时提出回避,最晚不超过庭审辩论终结前。

举证

举证期限

案件受理后,开庭前,仲裁院会指定一个举证期限,劳动者和单位都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一般是十五天。当然各地仲裁院的规定不一,有的地方可能直到开庭前都属于举证期限,具体可依据仲裁院的通知来办。

劳动者务必在举证期限内将所有证据提交仲裁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被采纳。

劳动者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完成举证,可以向仲裁院说明情况,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证据交换

有的仲裁院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前,组织劳动者和单位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不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具体可依据仲裁院的通知来。一旦仲裁院组织证据交换,则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双方互相交换自己提交的证据,并互相质证。劳动者务必要像对待开庭一样对待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中的意见,就视为质证意见。

证据交换后,劳动者为了反驳单位的证据需要提交新证据的,要及时联系仲裁员。

开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劳动者会收到开庭传票。传票上会写清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开庭审理案件,务必准时参加庭审。

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的,需要提前3个工作日联系仲裁员申请延期。经过仲裁员同意后,才能延期。

缺席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缺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者作为申请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或者开庭过程中擅自离开,可能被仲裁庭裁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得重新申请仲裁。

当然,劳动者并非必须本人亲自出庭,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可以只由委托代理人出庭。只有本人和代理人都缺席,才属于不到庭。

劳动存在正当理由,却仍然被仲裁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时,如果裁定书还没有出来,可以与仲裁员商量,尝试说服其撤回决定。如果被拒绝,劳动者可以先再次申请仲裁,此时会因已经“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不受理,务必要求仲裁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有了通知书以后,可以跳过仲裁程序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

被申请人缺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员可以直接开庭,并缺席裁决。比如有的单位目中无人,被提起劳动仲裁后视若无睹不参加庭审,那么开庭的时候只有劳动者一方滔滔不绝,各种举证,单位一方因为没人在场所以无法反驳。

缺席裁决对申请人是有利的。如果劳动者被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称为被申请人,务必积极参加庭审,不参加庭审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反驳的权利,可能会导致仲裁员偏听偏信,最终导致败诉。

庭审纪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四十三条 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 (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 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

注意事先了解庭审纪律,尊重仲裁员,否则变成扰乱仲裁庭秩序事情就闹大了。

劳动者根据开庭传票上的日期和地点,准时到仲裁院去开庭。开庭的时候务必带好所有材料,包括证据原件和身份证。

庭审布局

没有参加过劳动仲裁的同学可能不知道进入仲裁庭后要坐在哪里,这里简单介绍下仲裁庭的布局。请看下图。

仲裁庭前方正中间是仲裁员的位置,坐中间的是首席仲裁员。一般程序有三名仲裁员,坐中间的是首席仲裁员;简易程序有一名仲裁员,坐中间。

仲裁员席前面是书记员席,一般有一名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

面向仲裁员席,左侧是申请人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坐申请人席;右侧是被申请人席,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坐被申请人席。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身份到正确的席位入座。

如果案件存在第三人,则根据情况设置其席位。主张与申请人一致的第三人,其席位在申请人席旁边;主张与申请人不一致的第三人,其席位在被申请人席旁边。

正对仲裁员席中央的是证人作证席,证人出庭作证时在证人作证席面向仲裁员作证。

后方是旁听席,案件公开审理时可以旁听。

庭审流程

劳动仲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庭审流程根据仲裁员的主持可能会有所不同或简化,具体请参考本文证据和证明一章有关庭审流程的介绍。

庭审笔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庭审结束以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到书记员那里去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签字前认真阅读庭审笔录的内容,检查笔录中是否有遗漏或者记录错误。庭审笔录是庭审的书面记录,主要包括庭审中发生的事件和参加庭审的人员的发言,类似于文字直播。

劳动者如果发现庭审笔录中有遗漏或记录错误的,可以向仲裁员说明并申请更正。更正的范围仅限于遗漏或者记录错误,即没有正确记录庭审中的发言。如果庭审中说错了,现在想改过来,这是不允许的。

劳动者申请更正后,如果仲裁员拒绝,有权要求将更正的申请记入笔录。

庭审笔录的每一页都需要签字或者捺印。

旁听

劳动仲裁案件原则上公开进行的,亲朋好友或吃瓜群众都可以去旁听。但是裁决书不会公布,因此劳动仲裁是相对非公开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二十五条 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涉及到国家秘密时,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

下列情况下,经向仲裁院申请,也不公开审理:

  1. 劳动者与单位均同意不公开审理
  2. 涉及商业秘密
  3. 涉及个人隐私

仲裁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仲裁案件的仲裁期限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最长为60日(一般45日,经批准可以延长最多15日)。即,如果不存在特殊情况,仲裁院必须在受理案件之后60日内作出裁决。

特殊情形

仲裁期限是以案件正常审理为标准确定的,如果存在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形导致仲裁案件审理进度耽误的,特殊情形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或者仲裁期限重新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

当仲裁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较大的障碍,但障碍有消除的可能性,案件可以在将来继续审理,则可以中止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逾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

仲裁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继续等待裁决。但是,这通常并不能得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注意上述法院不予受理情形的第四项,正在等待劳动仲裁开庭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案件受理后,在开庭前都不属于超过期限的情况。该规定主要考虑到基层仲裁院的案件数量非常多,审理逾期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仲裁院故意拖延仲裁程序,则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允许法院直接受理案件。但是,如果仲裁院因案件数量多等客观原因逾期,而让大量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则违反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的原则,反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仲裁案件经开庭以后,迟迟没有作出裁决,建议联系仲裁员询问案件进度。在案件没有中止的情况下,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超过60日后,劳动者可以跳过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与和解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调解分为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组织者是调解组织,仲裁调解的组织者是仲裁院,司法调解的组织者是法院。司法调解在本文诉讼部分介绍。

调解是必经程序,但不等同于劳动者必须接受调解。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你情我愿。拒绝调解本身也属于经过了调解程序。

调解不会过多的强调法律规定,而是劝说双方互相让步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更多的讲一些人情道理。无非是劝劳动者少争取点,劝单位多付出点。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

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院会建议劳动者先进行人民调解,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六十九条 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七十条 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经过人民调解,如果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是双方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内容,而调解协议书是调解组织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正式文书。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至此完结,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但是,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执行力,如果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要想赋予调解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有以下选择:

  1. 仲裁审查
  2. 司法确认
  3. 支付令
  4. 就调解协议书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查、司法确认和支付令在本文非诉程序中介绍。

如果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就调解协议书提起劳动仲裁,但不能就原劳动争议提起劳动仲裁。区别在于,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是因为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争议,需要由劳动仲裁程序来解决劳动争议;而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就已经解决了,劳动争议至此不存在,劳动者就调解协议书提起劳动仲裁,双方只存在调解协议书的履行争议,仲裁院不审理双方的劳动争议,仅审查调解协议是否自愿合法,如果调解协议自愿合法,则直接按照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作出裁决。

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由仲裁员主持的调解。

仲裁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院在受理案件前和开庭前,都会建议劳动者进行调解,这类调解是人民调解。随后,开庭后裁决前,仲裁庭还必须亲自组织一次调解,这类调解是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既可以在开庭后审理前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审理后进行,取决于仲裁员的安排。与人民调解一样,仲裁调解的进行也必须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只有劳动者或者单位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不再进行仲裁调解。

劳动者如果嫌仲裁和诉讼程序麻烦,可以选择同意仲裁员主持调解。

调解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四十二条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经过仲裁调解,如果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会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同样地,调解协议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而调解书是仲裁庭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文书。

与人民调解中的调解协议书不同,调解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1)调解书具有终局性。一旦调解书生效,劳动争议即终结。并且,劳动仲裁调解书一旦生效不可反悔,双方不能提起诉讼

(2)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如何此后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

当然,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的多项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在仲裁调解中就部分内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可以就这部分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书生效,这部分劳动争议即终结,双方不能就这部分争议提起诉讼。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其余劳动争议,仲裁庭还应当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

调解书在劳动者和单位双方都签收后生效(以最后一个签收为准)。一方先签收,而另一方还未签收时,调解书还未生效,但是已经签收的一方不能反悔。达成调解之后,如果劳动者对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反悔,应当及时通知仲裁员。调解书如果正在送达,劳动者可以拒绝签收。一旦双方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即生效,不可再反悔了。劳动者和单位都可以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或拒收,只要有一方反悔或拒收,调解书就不再生效,最终由仲裁庭作出裁决书。

和解

虽然本文建议,既然决定提起劳动仲裁,就要一战到底。但是很多劳动者可能没有那么多时间,也没那个精力。在提起劳动仲裁后单位可能会来寻求私下和解,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无非是单位愿意出钱,劳动者撤回仲裁。和解也可能发生在提起劳动仲裁前。

这个时候由各位自己心里作权衡,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私下和解后,务必与单位签订一份书面和解协议。,如果处于劳动仲裁中,可以有以下两个选择:

  1. 申请撤回仲裁。如果之后单位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只能就和解协议再次提起劳动仲裁。
  2. 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如果之后单位不履行调解书的内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

简易程序

劳动仲裁案件,正常情况下需要经过完整的仲裁程序流程,包括受理、答辩、举证、开庭、调解、裁决。法律文书由司法快递送达给当事人,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

但是,有些劳动仲裁案件案情简单,涉案标的额很小,为了提高仲裁效率,允许简化仲裁流程。完整的仲裁程序称为一般程序,简化后的仲裁程序称为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五十六条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允许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仲裁案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即案情简单明了。

第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即争议金额相对较小。但这个数额其实不算小,例如,2018年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984元。

第三,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劳动者与单位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规则

简易程序在答辩期、送达、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了简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五十八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五十九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六十条 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程序转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当案件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会决定转为一般程序。

案件如果以一般程序审理,则不能转简易程序。只有简易程序可以转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后,不影响仲裁期限。仲裁庭仍必须在仲裁期限内作出裁决。

裁决

裁决书

如果劳动仲裁程序中双方未能达成调解,仲裁庭最终会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

劳动仲裁裁决书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当事人信息。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信息、案件信息。每个当事人的信息单独一段,随后单独一段说明案件信息,例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XXX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XXX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 仲裁申请。列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概述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以“申请人诉称”开头单独一段。
  3. 答辩意见。主要概述被申请人、第三人的答辩意见,一般以“被申请人辩称”开头单独一段。
  4. 证据和事实认定。写明仲裁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采信,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5. 裁判理由。写明仲裁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一般以“本委认为”开头陈述多段。
  6. 裁决主文。依次列出每一项裁决结果。一般以“综上所述,依照XXX第X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开头一段,随后单独列出每一项裁决结果。
  7. 裁决类型和起诉期限。说明裁决书的裁决类型,告知当事人起诉的期限。

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裁决主文,对申请人的每一项仲裁申请都要予以回应支持或不支持。

如果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可以合并写成“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如果全部请求都不予支持,可以只写“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 第五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当发现裁决书中出现了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以及已经裁决的遗漏事项,劳动者可以及时通知仲裁员要求其补正。这些可以补正的事项都是非实质性错误,补正本身不影响裁决的结果,因为裁决的结果是已经确定的了,只是裁决书上存在一些书写的错误而已。

如果是其他错误,需要对裁决的数额或者裁决的结果进行变更,是不允许补正的。认为裁决书存在这种实质性错误,本质上属于不服裁决,应当提起诉讼。

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裁决分为两种: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只对单位的诉权有影响,对劳动者没有影响。

法律后果

有的同学可能会说,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看起来没有区别,单位都可以找法院。这是不对的。

对劳动者来说,无论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都可以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有权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劳动者提起诉讼,裁决书就不生效,从而进入诉讼程序。

对单位来说,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下,诉权是不一样的。如果是非终局裁决,单位也可以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有权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导致裁决书不生效,进入诉讼程序。但是,如果是终局裁决,单位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申请理由必须是法定的六种理由之一。

诉讼程序和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二者比较如下:

诉讼程序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主体 终局裁决:劳动者
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单位
终局裁决:单位
期限 15日 30日
裁决书效力 起诉后不生效 申请后不影响效力,裁决被撤销后失效
理由 任何(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仲裁程序违法等) 法定六种理由之一(不包括事实认定错误):
1.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3. 违反法定程序
4.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 劳动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法院级别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区分

区分一份裁决是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看裁决书最后一段怎么写的。如果写明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那么就是终局裁决;如果写明了“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那么就是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上述规定,终局裁决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四项金钱给付请求,分别是:

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十二倍(相当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给付裁决,是终局裁决,否则是非终局裁决。最低工资标准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的标准计算。

例如,2018年上海市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9760元,则在2019年的上海,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争议,不超过29760元的,是终局裁决。

第二种类型,有关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裁决。例如:

有关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裁决,即使数额超过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也是终局裁决。(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04号(2017)云06民特59号

所有其他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财局,都是非终局裁决,例如:

分别裁决原则

仲裁裁决的类型,根据最终的裁决结果来确定,而非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来确定。

示例

2018年上海市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9760元,张三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30000元,而最终裁决结果支持24000元,则该裁决属于终局裁决。

申请人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可能主张多项仲裁请求,从而经过裁决后,最终可能存在多项裁决结果。针对每一项裁决结果,都要单独判断属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不需要将不同的裁决结果累加起来判断。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如果一个劳动仲裁案件中既包含终局裁决,又包含非终局裁决,仲裁院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单位仅能对其中的非终局裁决提起诉讼。

示例

2018年上海市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9760元,劳动者对单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拖欠的工资30000元,拖欠的加班费4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如果仲裁请求全都被支持,那么仲裁院要作出两份裁决书。

其中一份为终局裁决书,裁决结果为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4200元。

另一份为非终局裁决书,裁决结果为(1)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30000元,(2)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000元。

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起诉;对终局裁决不服,不能起诉,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错误的裁决类型

仲裁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但是仲裁院也可能作出错误的裁决类型,把终局裁决当作非终局裁决,把非终局裁决当做终局裁决。这种情况下,对劳动者的诉权没有丝毫影响,但对单位的诉权产生了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此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只以裁决书为准(将错就错原则),法院不审查仲裁裁决类型是否正确。

如果一份裁决应当是终局裁决,但是仲裁院作出了非终局裁决。那么根据裁决书确定的类型,这就是一份非终局裁决,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也不能以仲裁事项实质上属于终局裁决事项为由,主张驳回单位的起诉。

如果一份裁决应当是非终局裁决,但是仲裁院作出了终局裁决。那么根据裁决书确定的类型,这就是一份终局裁决,单位不能起诉,而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单位以仲裁裁决的类型错误为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该理由不成立。

同样地,如果仲裁院应当根据多项裁决结果分别作出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却只作出了一份裁决书,仍然以裁决书确定的为准。即,如果作出的是终局裁决,那么裁决书整体视为终局裁决;如果作出的是非终局裁决,那么裁决书整体视为非终局裁决。

裁决书确定裁决类型有两种方式:

  1. 明确表明裁决类型,表述方式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2. 告知诉权,终局裁决的表述方式为“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非终局裁决的表述方式为“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书未确定裁决类型

仲裁院除了可能作出错误的裁决类型,甚至还有可能不载明裁决类型。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者的诉权没有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裁决书没有载明裁决类型时,要根据裁决结果确定裁决类型。如果裁决书中的所有裁决结果都属于终局裁决事项,则整份裁决书视为终局裁决书;如果裁决书中存在非终局裁决事项,则整份裁决书视为非终局裁决书。只要裁决书是非终局裁决书,单位就有权对其中的任何裁决结果不服从而提起诉讼,无论该项裁决结果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事项。

单位认为裁决书是非终局裁决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审查裁决书的类型,如果认为属于非终局裁决,则受理案件并进入诉讼程序;如果认为属于终局裁决,则不受理案件,单位有权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无权提起诉讼,但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诉讼程序不同,详情请参见本文对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介绍。

裁决流程总结

执行

裁决书和调解书的生效

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单位不履行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先要确定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生效日期。

(1)非终局裁决自劳动者和单位最后一方送达之日起满15日生效。在15日内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的,非终局裁决不再生效。

示例

张三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仲裁作出了非终局裁决。2020年6月25日,裁决书送达给公司;2020年7月3日,裁决书送达给张三。那么,裁决书哪一日开始生效?

非终局裁决书自送达给最后一方当事人起生效,即2020年7月3日(周五)开始计算。次日2020年7月4日(周六)是第1日,2020年7月18日(周六)是第15日,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0日(周一)是最后一日。因此,2020年7月21日(周二)0时起裁决书生效。

(2)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作出之日就是裁决书上的落款日期。劳动者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终局裁决不再生效。单位在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不影响终局裁决的生效。

(3)调解书自劳动者和单位最后一方送达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再生效。

劳动者通常不知道裁决书或调解书是否已经送达给单位,一份裁决书或裁决书是否已经生效,可以联系仲裁院,生效后可以开具生效证明。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有关裁决书的生效还有以下规则:

  1.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3.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经过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单位自动履行裁决书的裁决那就皆大欢喜了。当然,事情闹到需要劳动仲裁的地步,单位也很有可能不会履行裁决书,这个时候就涉及到强制执行的问题了。

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裁决书和调解书。

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 裁决书或调解书已经生效。
  2. 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如果是单位履行相应义务,会写明单位的履行期限,这个期限自裁决书或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单位仍然没有履行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流程在本文强制执行部分会作详细介绍。

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当劳动者生活已经非常困难,缺少足够的经济来源时,在提起劳动仲裁以后,如果案情简单明了,可以申请先予执行。正常情况下,应当是作出裁决以后再强制执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已经来不及等了。必须要先于裁决作出,就根据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对单位强制执行。

由于先予执行时,案件还未经过仲裁审理,所以法律规定的条件非常严格。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 可以被先予执行的仲裁请求必须是金钱给付(给钱),且只包括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就是案情简单明了,虽然未经审理,但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单位会败诉。
  3.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救命钱)。即劳动者如果不能得到先予执行的支持,已经困难到无法继续生活了。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时候,必须提交证据证明生活困难。仲裁院可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也可能不要求提供担保。

注意,先予执行由劳动者向仲裁院申请,随后由仲裁院移送法院执行。

总结

期间

劳动仲裁程序中会涉及到各种计日期间。其中,3日、5日、10日指工作日,15日、30日、45日指自然日。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计日期间
3日(工作日) 开庭延期申请期限
回避申请审查期限
5日(工作日) 仲裁申请审查期限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期限
仲裁反申请受理审查期限
仲裁庭组成告知期限
开庭通知
10日(工作日) 答辩期限
开庭前人民调解期限
15日(自然日) 延长仲裁期限
起诉期限
30日(自然日)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期限
45日(自然日) 仲裁期限

流程

总结一下劳动仲裁的流程:

1、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院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

2、答辩期,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在答辩期内被申请人可以提起仲裁反申请、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书。

仲裁院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答辩书副本。

3、举证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院在举证期间内组织证据交换。

4、开庭。

仲裁院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开庭3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开庭。

5、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