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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 工伤(二)

本章介绍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责任,用于确定哪一方主体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又称“工伤假”,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劳动者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开始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期限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根据工伤的伤情确定,一般需要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一般期限最长为12个月。部分地区对不同的伤残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期限,请自行查阅地方规定。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者向单位提出申请,劳动者符合停工留薪期条件的,单位不得拒绝批准。劳动者如果伤势并不严重,医嘱判断不需要停止工作的,则不享受停工留薪期。

在12个月内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以及达到12个月以后需要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流程参照各地规定。有的地方规定向单位申请,并由单位统一办理;有的地方规定劳动者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工伤复发也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注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并不等同于停工留薪期期满。

停工留薪期工资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由单位按月发放工资,数额为工伤保险工资基数。

停工留薪期护理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单位还应当负责护理。

“需要护理”并不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自理障碍,因为此时可能还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只要需要他人陪护照顾的都属于需要护理,一般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需要护理一般指出院后需要护理,住院过程中的护理费已经包含在医疗费中。

单位负责护理,既可以由单位安排护工护理;也可以由单位直接支付护理费,护理费参照当地月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生活护理费不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按照停工留薪期护理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待遇

劳动者经工伤保险认定程序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确定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可以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

根据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是否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待遇和工亡待遇。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十一项。其中,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费属于报销费用,支出多少报销多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赔偿费用。

工伤待遇
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
一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27)
伤残津贴(工资基数×90%)
退出工作岗位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劳动合同延续到退休
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二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25)
伤残津贴(工资基数×85%)
退出工作岗位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劳动合同延续到退休
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三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23)
伤残津贴(工资基数×80%)
退出工作岗位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劳动合同延续到退休
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四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21)
伤残津贴(工资基数×75%)
退出工作岗位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劳动合同延续到退休
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
五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18)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动辞职)
伤残津贴(工资基数×70%,无法安排适当工作时)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主动辞职)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劳动合同延续到退休
各项社会保险
六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1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动辞职)
伤残津贴(工资基数×60%,无法安排适当工作时)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主动辞职)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劳动合同延续到退休
各项社会保险
七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食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1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动辞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主动辞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各项社会保险
八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1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动辞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主动辞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各项社会保险
九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9)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动辞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主动辞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各项社会保险
十级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基数×7)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动辞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主动辞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不得无过失性辞退
不得裁员
各项社会保险
工伤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
工伤康复费
辅助器具费
各项社会保险
生活自理障碍待遇
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保险待遇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护理费(社平工资×30%)

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项目的数额,都以工伤职工的工资基数的倍数计算,因此首先需要明确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工伤保险中的工资基数也称为“本人工资”。

一般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为劳动者本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月缴费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的应发工资为基准,不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上一年度的数据确定,若上一年度的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离岗后患职业病的特别规定

劳动者可能在岗期间没有发现患职业病,离岗后才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随后被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形下如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第八条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根据上述规定,分为两种情形:

(1)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可以自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资基数按就高原则,确定为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

(2)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可以自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资基数确定为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的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待遇是对劳动者因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的报销,主要包含五项费用:

  1. 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包括诊疗费、住院费等。工伤医疗费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3.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4. 工伤康复费: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工伤康复费需符合相关规定。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劳动者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才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要求劳动者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中进行选择一个作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可供选择的数量以及选择后如何变更等事项,各地规定不同,请自行查阅当地规定。

仅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在非工伤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1. 急诊:紧急情况下的治疗,分为紧急救治和抢救。
  2. 转诊:在选定的医疗机构不能治疗,或其他情况需要转诊转院,需要选定的医疗机构开出转诊证明,并转到其他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3. 二次手术:在工伤认定之前,已经在医疗机构进行了手术,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植入钢板、钢钉、皮瓣术等),而工伤选定医疗机构不能进行该二次手术的,经社保机构审批,可以在原医疗机构进行二次手术。

此外,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影响劳动者工伤的认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任意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医疗,不受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

工伤复发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工伤复发也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辅助器具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是帮助功能障碍者克服功能障碍的器具,包括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

  1. 辅助器具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
  2. 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

确认与配置程序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首先应当申请确认。工伤职工收到确认结论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一)确认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程序总结如下:

(二)登记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由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

(三)配置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必须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配置机构包括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具体可查阅当地配置机构名录。

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更换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8】 第十六条 辅助器具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工伤职工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更换。 工伤职工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经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提出确认申请并经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配置费用。

工伤复发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工伤复发也可以享受辅助器具费待遇。

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生活需要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注意,在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的支付基数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比例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确定。

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 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支付比例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比例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计算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按照工伤保险工资基数的倍数,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发放。如果没有伤残等级,则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资基数 × 计发月数
伤残等级 计发月数
一级 27
二级 25
三级 23
四级 21
五级 18
六级 16
七级 13
八级 11
九级 9
十级 7

例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但是在这种情形下,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适用情形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达到六级以上的,才能享受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不同,伤残津贴的支付方式也不同:

  1. 伤残等级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 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仅当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适当工作的,劳动者不享受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按照实际工资保准支付劳动报酬。

计算标准

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工资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按照比例,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 工资基数 × 比例
伤残等级 比例 发放主体
一级 90%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85% 工伤保险基金
三级 80%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75%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 70% 难以安排适当工作时,单位发放
六级 60% 难以安排适当工作时,单位发放

停发

伤残津贴的停发规则如下:

  1.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保险基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低于原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2.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适用情形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五级以下的,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不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方式也不同:

一、伤残等级五级、六级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包括:(1)主动辞职;(2)被迫辞职;(3)协商一致解除;(4)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因劳动者不续订而终止;(5)用人单位终止。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以其他方式解除或者终止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包括:(1)过失性辞退,(2)劳动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3)退休。

二、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包括:(1)主动辞职;(2)被迫辞职;(3)协商一致解除;(4)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因不续订而终止;(5)用人单位终止。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以其他方式解除或者终止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包括:(1)过失性辞退,(2)劳动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3)退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劳动合同不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情形下的支付
伤残等级 五级、六级 七级至十级
主动辞职
被迫辞职
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有(劳动不续订) / 禁止(用人单位不续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 有(劳动不续订) / 禁止(用人单位不续订)
用人单位终止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退休

计算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标准各地不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请自行查阅地方规定。

地方规定
上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 第四十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 第四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计发月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计发月数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被迫辞职的情形除外。

伤残等级 计发月数
五级 18
六级 15
七级 12
八级 9
九级 6
十级 3

浙江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浙江地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计发月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 计发月数
伤残等级 计发月数
五级 30
六级 25
七级 10
八级 7
九级 4
十级 2

江苏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一)计发标准

江苏地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固定数额。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增发40%。江苏省各地级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

伤残等级 计发数额(万元) 职业病计发数额(万元)
五级 20 28
六级 16 22.4
七级 12 16.8
八级 8 11.2
九级 5 7
十级 3 4.2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比例支付。但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八条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数 计发比例
5 80%
4 60%
3 40%
2 20%
1 10%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山东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山东地区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计发月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计发月数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等级 计发月数
五级 22
六级 18
七级 13
八级 10
九级 7
十级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适用情形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五级以下的,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不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方式也不同:

一、伤残等级五级、六级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包括:(1)主动辞职;(2)被迫辞职;(3)协商一致解除;(4)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因劳动者不续订而终止;(5)用人单位终止。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以其他方式解除或者终止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包括:(1)过失性辞退,(2)劳动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3)退休。

二、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包括:(1)主动辞职;(2)被迫辞职;(3)协商一致解除;(4)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因不续订而终止;(5)用人单位终止。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以其他方式解除或者终止的,工伤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包括:(1)过失性辞退,(2)劳动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3)退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动合同不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情形下的支付
伤残等级 五级、六级 七级至十级
主动辞职
被迫辞职
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有(劳动不续订) / 禁止(用人单位不续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任务完成 有(劳动不续订) / 禁止(用人单位不续订)
用人单位终止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退休

计算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标准各地不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请查阅地方规定。

地方规定
上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 第四十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3】 第四十一条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上海地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计发月数。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计发月数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被迫辞职的情形除外。

伤残等级 计发月数
五级 18
六级 15
七级 12
八级 9
九级 6
十级 3

浙江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浙江地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计发月数。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 计发月数

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伤残等级 计发月数
五级 30
六级 25
七级 10
八级 7
九级 4
十级 2

江苏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一)计发标准

江苏地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固定数额。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增发40%。江苏省各地级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

伤残等级 计发数额(万元) 职业病计发数额(万元)
五级 20 28
六级 16 22.4
七级 12 16.8
八级 8 11.2
九级 5 7
十级 3 4.2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比例支付。但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八条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数 计发比例
5 80%
4 60%
3 40%
2 20%
1 10%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山东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011】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山东地区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计发月数。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计发月数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 计发月数
五级 36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6
九级 12
十级 8

工亡待遇

劳动者因工伤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三项。

工亡待遇
工亡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前和停工留薪期内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后(伤残1-4级)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待遇的性质

劳动者因工死亡,由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给工亡职工的近亲属,而非支付给工亡职工本人,其所有权归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共有。因此,工亡待遇不属于劳动者的遗产,不能发生继承,并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劳动者生前的债务不能从工亡待遇中扣除偿还。(2)工亡待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因分割获得。(3)工亡待遇由近亲属之间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分配,不按照遗产继承的顺序分配。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存在多个近亲属时,可以协商分配,或者按照与劳动者关系的远近、生活紧密程度、生活困难程度合理分配,或者平均分配。

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适用情形

劳动者的近亲属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

  1. 劳动者因工死亡,包括遭受事故当场死亡和在治疗过程中因工伤导致死亡。
  2. 劳动者因工失踪,后被宣告死亡。
  3.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4.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计算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近亲属的条件

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要求满足两个条件: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如果存在其他主要生活来源,则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虽然存在其他生活来源,但并未达到“主要”的程度,则仍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2)无劳动能力。如果近亲属具有劳动能力,但因主观原因不愿意劳动,而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则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下列情形属于无劳动能力:

近亲属 满足无劳动能力的条件
任意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
配偶、父母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子女 未成年,即不满十八周岁
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其子女均已死亡
孙子女、外孙子女 未成年,且其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兄、弟、姐、妹 未成年,且其父母均已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适用情形

劳动者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1. 劳动者因工死亡,包括遭受事故当场死亡和在治疗过程中因工伤导致死亡。
  2. 劳动者因工失踪,后被宣告死亡。
  3.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4.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计算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数额以工资基数的比例确定,按工亡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标准为:

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数额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工资基数。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2010】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适用情形

劳动者的近亲属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劳动者因工死亡,包括遭受事故当场死亡和在治疗过程中因工伤导致死亡。
  2. 劳动者因工失踪,后被宣告死亡。
  3.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数额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例如,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那么2019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为785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