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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概述

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是政府帮助那些通过市场竞争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措施,而不是按照市场机制相互选择协商一致后确定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1. 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员、小额担保贷款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等岗位。
  2. 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车辆看管、书报亭、电话亭等机构。
  3. 在街道(乡、镇)社区的服务岗位,如社区公共保洁、绿化、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4.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如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5. 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特点

公益性岗位的性质

在公益性岗位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例外规定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和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关系的属性,但是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其特殊性,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下列规定:

  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指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 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公益性岗位中,劳动者与单位仍然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外,劳动法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样适用。

提问: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仅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补偿金,没有规定不适用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对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是否适用赔偿金存在争议。

部分法院支持赔偿金,主要理由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不适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仅排除了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并不能等同于也排除了赔偿金的规定。(2017)粤0303民初14508号

部分法院不支持赔偿金,主要理由为:赔偿金是以补偿金为基础的,既然不支持补偿金,那么同样不支持赔偿金。(2019)鄂01民终2670号(2019)陕01民终2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