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服务期
提出建议

第十三章 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服务期限制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格外注意。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服务期协议。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单位对劳动者有较大投入并使得劳动者获得利益。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劳动者自身也学到了专业技术。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可以利用学到的专业技术为单位提供劳动。如果劳动者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后,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就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的期待落空,违反了诚信和公平原则。

适用条件

只有在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才可以适用服务期。否则,服务期不成立。

职业培训和上岗培训

《劳动法》【2018】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

上岗培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证》。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和上岗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有关培训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职业培训和上岗培训都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得以职业培训和上岗培训约定服务期。

以老带新、素质拓展、安全培训、管理培训、操作流程培训等都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专项技术培训

单位不得以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和上岗培训为由,约定服务期。只有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专项培训有两个特征:

(1)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单位仅为劳动者提供报名、机会等内容而由劳动者自己支付费用,或者培训几乎免费的,都不属于专项培训。

(2)专业技术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履行特定岗位职责所需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所做的培训。一般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来提供专业培训,有时还要脱产培训,培训期限比较长,且一般针对特殊岗位的特殊人员。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法律没有规定专项培训的方式,在职、半脱产或者脱产培训都可以。但是,如果满足了脱产、出国、期限长、成本高、非普及性、有培训资质等条件,更有可能被仲裁院和法院认定为专项培训。

服务期期限

一般规定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已经约定了服务期,如果单位没有实际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那么劳动者不受服务期的限制。

法律没有对服务期的期限作限制,仲裁院和法院一般都会认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务必格外注意服务期条款。当然,期限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仲裁院和法院也不会认可(例如,培训成本5万元,但是约定服务期20年,则明显不公平)。

期限延续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服务期期限是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同于服务期期限,有时候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后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期限可以不等于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服务期期限短于或者等于劳动合同期限,那么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服务期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服务期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延续至服务期满。本质上,可以认为这种情况是以服务期期限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并不发生终止的法律效力,双方无须另行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构成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服务期期满时,劳动合同终止,如需继续用工,双方应当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默认期限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但是没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期限。劳动者是否受服务期期限限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第三条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但没有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仍然受服务期期限的限制。在这种情形下,服务期的确定方式为:

劳动者务必特别关注这类情形,只要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劳动者就受服务期约束。违反服务期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2014)漯民一终字第7号

服务期违约

劳动者与单位约定了服务期,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后,劳动者应当遵守服务期限制,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制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制的违约责任是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的情形

构成违约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众多,并非只要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反服务期限制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以下列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反服务期限制义务:

  1.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七条,提前通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总结一下,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包括主动辞职和过失性辞退,构成违反服务期限制义务,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包括被迫辞职、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不构成违反服务期限制义务。

不构成违约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外的方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均不构成违反服务期限制义务,劳动者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7.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8.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1. 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2. 因劳动者退休,终止劳动合同。
  13. 因劳动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终止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特别规定

实践中,劳动者可能在试用期内就被用人单位安排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完毕后劳动者仍然处于试用期,同时劳动者进入服务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是否受服务期约束?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服务期内,用人单位以过失性辞退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构成违反服务期限制义务。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构成违反服务期限制义务。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第三条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可以随时提前3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受服务期约束,无须承担违约金。(2014)延民初字第01199号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依据公平原则,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专项技术培训后,无正当理由在试用期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金。(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2965号(2011)杭江民初字第1341号

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制义务,需要承担服务期违约金。

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劳动者实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超过违约期限的均摊费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会在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后才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否则也无法确定培训费用。

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服务期期限 × 剩余服务期期限
示例

某航空公司与新入职员工小柯,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服务期为5年。其中,第一年由航空公司承担小柯在美国进行飞行培训的费用,违约金为200万元,实际支出的培训成本为100万元。工作三年以后,小柯突然觉得开火车比开飞机更好玩,遂决定离职去做火车司机。小柯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

服务期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提供的培训费用,约定200万元违约金违法,违约金总额按照100万元计算。约定的服务期为5年,已经履行了3年,因此违约期限为2年。小柯实际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为100÷5x2=40万元。

费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只有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费用,才能作为违约金计算的基础。专项技术培训费用既包括直接费用(如培训费),也包括间接费用(如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等)。无论如何,所有费用都应当有凭证证明。注意,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服务期产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以下举证责任:(1)已经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2)已经支出了专项培训费用,并能够证明具体的数额。

特殊待遇服务期限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而为劳动者提供住房、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金,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受服务期限的约束?

法律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服务期仅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住房、户口、专车等特殊待遇,不满足服务期的法定构成要件,服务期不成立。注意,虽然此类约定不构成服务期,但是并非无效。劳动者违反特殊待遇约定的,依然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地方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此也有规定。

北京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违约责任

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二十五条,除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因特殊待遇限制不属于服务期,因此约定的违约金无效,劳动者违反特殊待遇限制的,无须承担违约金。

退还特殊待遇

因劳动者违反特殊待遇服务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享受的特殊待遇;无法返还的,应当按照未履行期限分摊的折价返还。

具体可以分为:

违约损害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九十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劳动者违反特殊待遇服务期限的约定,如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类赔偿在性质上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用人单位应当就其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由仲裁员或者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就户口福利来说,纠纷通常发生在北京地区。事实上,进京户口指标属于稀缺资源,劳动者的离职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职工方面带来隐性损失,司法实践通常都会裁判由劳动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数额主要参考劳动者在落户后的服务时长,赔偿金一般确定在1万至15万之间。

示例

(2020)京0108民初20095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彭博

2018年7月13日爱奇艺公司(甲方)与彭博(乙方)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载明“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甲方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一事,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合意:一、因甲方享有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的指标,乙方符合非京籍员工落户北京政策的初步要求,乙方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北京市,甲方同意使用甲方的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乙方办理落户事宜……二、由于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甲方十分重要的稀缺资源,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会占用甲方的重要稀缺资源,甲方也会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时间成本及人力,因此、乙方自愿承诺将不间断地在甲方工作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服务期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开始计算)……六、如乙方在服务期内自行提出辞职、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等原因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自愿依照诚实守信的原则承诺向甲方支付如下补偿金:乙方知晓计算甲方为乙方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0元乘以未服务年限,未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八、对于上述补偿金,乙方应当在离职前全部支付完毕。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的全部应得款项中扣除该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福利、经济补偿、年假补偿、报销款。全部应得款项被扣除后仍未结清的,乙方应当在离职前向甲方以货币形式偿还全部欠款,否则乙方应当按日加付1%逾期罚金。……”

2019年12月彭博的户籍进京手续由爱奇艺公司办理完成。2020年2月28日彭博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彭博工作至2020年3月27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7日解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其一,彭博与爱奇艺公司签订了《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协议中约定爱奇艺公司为彭博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付出代价与成本,彭博应在爱奇艺公司服务满五年,上述条款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均确认协议系自愿签订,爱奇艺公司亦履行协议约定为彭博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彭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其二,针对双方对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补偿金”条款的性质产生的不同理解,本院认为,该条款中明确载明“彭博知晓计算爱奇艺公司为彭博办理北京市户籍的资源价值和其他隐性投入的具体金额比较困难,因此同意事先确定一个补偿金标准是公平合理的”,可见系对爱奇艺公司办理落户手续中付出投入的补偿,在措辞与文意上不存在歧义,属于损失赔偿条款,并非彭博主张的违约金条款,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其三,依据爱奇艺公司为彭博办理户籍进京手续之时的社会现状,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及吸引力。考虑到以下因素:1、彭博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两个月后即提出辞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彼时彭博尚未履行满服务期,其辞职行为势必给爱奇艺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且导致爱奇艺公司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所付出的人力与费用无法实现目的。另结合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实际损失情况,本院酌情判定彭博应向爱奇艺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对于爱奇艺公司主张超出该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罚金一节。爱奇艺公司据以主张罚金的依据为《非京籍员工落户协议》第八条,该条涉及内容为扣发工资相关,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而对彭博缺乏约束力,故爱奇艺公司据此要求彭博支付罚金缺乏依据,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彭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