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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加班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继续工作。加班分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即加班费。

适用情形

一般情形

《劳动法》【2018】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经工会同意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安排劳动者加班。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事先与工会协商,并经工会同意。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安排劳动者加班。如果工会不同意,则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剥夺。

用人单位未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此外,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对加班的事项作约定,规章制度中也可以对加班事项作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协商一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执行。

紧急情形

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但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直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受上述限制。

《劳动法》【2018】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紧急情形下的加班,具有以下要求:

(1)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无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否则,可能构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3)仅在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才不受限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的,应当适用先行协商程序,并受加班时长的限制。

紧急情形仅限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形,如消防、医疗、救援、电力、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行业,或者抢险、抢修、救灾、疫情防控等。用人单位的项目进度等原因不属于“紧急情况”,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以此为理由的加班。

(4)紧急情形下加班,加班时长不受限制,但是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禁止加班的情形

法律基于对女职工的保护,对符合条件的女职工一律禁止单位安排加班。即使属于情况紧急的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这些女职工加班。主要包括:

  1.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2018】 第六十一条)
  2.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2018】 第六十三条)

加班时长限制

《劳动法》【2018】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上述规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每日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加班总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即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总时长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注意,上述特殊情形下的加班,加班时长不受限制。但是,至特殊情形消失时,应当终止加班。

加班费

标准工时制

《劳动法》【2018】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首先确定计算基数,再根据不同情形下的加班以一定的比例计算。

计算基数

根据加班占用的时间不同,存在三种计算倍率,都需要确定计算采用的加班费基数。加班费基数以时薪计算。

一般原则是,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约定,则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基数计算,但不能改变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换句话说,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基数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费基数计算方式的,以基本时薪作为基数,只包括固定的工资收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排除浮动的工资收入(绩效奖金、年终奖),也不包括津贴和补贴。

如果工资以固定日薪(浮动月薪)计薪,那么时薪=日薪÷8;如果以固定月薪计薪,那么时薪=月薪÷21.75÷8。该计算方式为法律规定,单位不能随意改变,计薪日必须按照21.75计算。如果因存在提成工资等原因每月的工资数额差异较大,可以取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地方规定

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文件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规定。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 第十七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 第九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约定的,按照该劳动者加班加点发生前或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其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也未实际发放工资的,按该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人员同期平均工资确定。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浙江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浙仲〔2009〕2号】 第三十八条 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辽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2006】 第二十二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6】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六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平均工资计算; (四)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 第二十五条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区分情况处理: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且该计算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加班工资; (2)劳动合同中未对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加班工资进行明确规定,若该规章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且该工资基数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按照该规章制度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3)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劳动者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时工资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前12个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的时间,即超过8小时的部分,需要至少支付1.5倍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长 × 时薪 × 1.5
提问:每日工作时间均未超过8小时,但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是否属于加班?

劳动者工作时间除了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以外,还必须满足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也属于加班。超过部分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即需要至少支付1.5倍工资。(2018)辽11民终1238号

休息日加班

休息日加班,是指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息日工作。周休息日一般指周六和周日,但单位和劳动者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周中的其他日作为周休息日。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另行安排补休。补休是指另选一个工作日安排劳动者休息,从而抵消休息日的加班。单位安排劳动者补休后,不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因为对于劳动者来说总的休息时间并没有减少。如果单位无法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补休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至少2倍的工资。休息日加班时长超过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的部分,也按照2倍的标准计算。

休息日的加班费 = 休息日加班时长 × 时薪 × 2

法定休假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注意这里法律条文中的“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定节假日”,当然不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3天)、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3天),每年共有11个法定休假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至少3倍的工资。由于法定休假日本身就属于计薪日,因此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此处的“3倍”工资是指法定休假日当日计薪以外额外的3倍工资。也就是说,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应当按照4倍计算日薪。

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 = 法定休假日加班时长 × 时薪 × 3

假设劳动者当月全勤,并在法定休假日加班2天,那么应得月工资=月薪+日薪×3×2。如果单位以法定休假日已经计薪为由,当日只计薪3倍工资(即只额外发放2倍工资),属于违法克扣劳动报酬。

与休息日加班不同,单位不得以补休的方式规避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即使单位安排劳动者调休,仍然必须向劳动者额外支付工资差额,即2倍工资(扣除享受补休的一日)。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费根据周期来计算,在一个周期内:

  1. 某一日或者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不属于加班。
  2. 休息日工作,不属于加班。
  3. 一个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班费按照不低于1.5倍计算。
  4. 法定休假日工作,属于加班,加班费按照不低于3倍计算。
提问:单位未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确定加班费?

单位对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视为适用标准工时制。因此,原则上如果单位未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费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

地方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或者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不定时工作制

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但是,确实也有部分地方性法律文件或司法判例支持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具体请自行查阅。

地方规定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深圳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提问:单位未经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如何确定加班费?

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视为适用标准工时制。因此,原则上如果单位未经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按照标准工时制计算。

地方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或者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计件工资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适用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也应当向其支付加班费。与适用计时工资制劳动者不同,适用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了计件定额以后,超过法定时间的工作才属于加班。

计件定额

计件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或者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者完成工作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标准。

计件定额一般根据过去完成该项工作或者类似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来估算,或者根据生产同类产品的统计资料为基础,经过整理、分析来制定,或者是通过对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的分析,在挖掘生产潜力以及操作规程合理的基础上,在工作地对相关企业进行全工作日跟踪测试来制定。为了保证定额水平能够科学、先进、合理,在制定定额时必须符合三条要求:(一)确定一个产品或者一项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须要有科学依据。科学依据是指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标准、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同行业同工种在条件相似情况下的定额资料等。(二)要总结和推广节约劳动的先进经验,挖掘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保证定额水平的先进性。(三)要保证相同工作定额的统一和不同工作(包括不同生产单位、不同工种、不同产品)定额水平的平衡。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四条,计件定额的制定、修改、决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计件定额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各地法律文件。然而在实践中,计件定额大多由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计件定额应当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内完成。超出这一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计件定额标准。

地方规定
计件定额标准
上海 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江苏 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广东 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 第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 第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加班的认定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部分属于加班。具体而言,分三种情况:

  1. 劳动者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计件定额,继续工作至完成计件定额,这部分工作不属于加班。
  2. 劳动者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计件定额,其继续工作至满8小时的超额部分不属于加班,单位应当继续按照计件单价或者超额奖金支付工资。
  3. 劳动者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计件定额,由单位安排继续工作并超出8小时,超出的部分工作属于加班。

加班费的计算

(一)一般计算规则

计件工资加班费的计算规则同样根据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二)无计件定额的计算规则

如果单位没有规定计件定额,并按照实际的计件数支付了月薪。计算加班费时,应先将每月计件工资转化为计时工资,再计算出当月的转化月薪。

转化月薪 = 已支付的月薪 ÷ (174小时 + 延长工作时间×150% + 休息日加班时间×200% + 法定休假日加班时间×300%) × 174小时

如果计算所得的转化月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认为加班费已经在工资中包含,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加班费。反之,如果计算所得的转化月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差额部分属于单位应付的加班费,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补足加班费 = 最低工资标准 - 转化月薪 = 最低工资标准 - 已支付的月薪÷(174小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加班时间×200%+法定休假日加班时间×300%)×174小时

(2016)苏04民终字1895号

非全日制用工

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和休息日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和在休息日工作,不属于加班,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

法定休假日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属于加班,单位应当按照特殊标准支付加班费。部分地区专门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地方规定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 第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湖南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非全日制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发〔2003〕147号】 第三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法定节日期间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属于加班,单位应当按照三倍工资支付加班费。部分司法判例亦支持此观点。

地方规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不属于加班。

地方规定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据此规定,非全日制不能简单以工作时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加班,现时应当将工作时间看作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经协商一致,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无论是法定休息日,还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均不认定是加班。对于每周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用工,不是支付加班费的问题,而是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不成立,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按全日制用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湖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 第二十四条 考虑到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性,原则上非全日制用工和不定时工作制不宜认定存在加班费,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支付加班费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四川

需要注意,无论各地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加班持什么观点,都认为如果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已经实质上构成全日制用工,则非全日制用工不成立,应当按照全日制用工计算加班费。

违法安排加班的法律责任

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加班费。单位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要求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只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程序进行,不能提起劳动仲裁。

加班费争议

加班费争议在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性企业中比较常见。

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任务和工作强度与项目进度有关,在不同时期变化较大,工作内容具有一定周期性,上下班考勤往往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完成。单位往往不会在公开要求加班,但分配工作任务、提出完成的时间要求时间接地促使劳动者需要加班才能完成,但是工资水平也相对较高。高新技术企业的加班费争议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通常难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服务性企业中,工作性质决定无法固定时间休息,有时单位会安排轮休。单位计算工资时仅按照日工资乘以工作天数计算。服务性企业加班费争议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通常难以证明加班时间。

仲裁时效

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种,其仲裁时效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后一年。因此,劳动者平时应当注重证据搜集,在离职时一并主张所有拖欠的加班费。

注意,部分地区(主要为江苏)认为拖欠加班费与克扣加班费是不同的,二者仲裁时效亦不同。拖欠加班费的仲裁时效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后一年,克扣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为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加班费被克扣之日起一年。详情请参考本文仲裁时效的部分。

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主张加班费时,需要证明以下内容:

  1. 存在加班的事实,即劳动者确实去加班了。可以通过打车记录、考勤记录、外卖记录、工作记录等来证明。
  2. 加班由单位安排,而非劳动者主动。可以通过邮件、聊天记录等方式来证明由主管要求统一加班,此外还可以通过部门内同事之间的工作记录、工作聊天内容等证据说明,由于部门内所有员工都处于工作状态,合理推断属于单位要求加班而非自愿加班。
  3. 加班的时间。可以在证明加班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推断证明。
  4. 加班费的数额。根据工资流水和加班时间计算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5】 第六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根据上述规定,有关加班费的数额以及加班费是否已经在工资中发放,单位负有两年内的举证责任。单位如果无法证明两年内的加班费已经发放,则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超过两年的加班费部分,单位不再负有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平时需要注重证据收集。

提问: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工资中是否有效?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单位可能抗辩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工资中。存在判例认可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工资中,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约定,即劳动者对此知情或者应当知情。下列情况可以认为劳动者已经知情:

  •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
  •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比如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 发放工资时,工资构成明确包含了加班费

第二,发放的工资在扣除加班费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当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工资中包含超过法定加班最长时间的加班费,不会被认可。例如,即使劳动合同约定了每日工作12小时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其中只有3小时的加班费会被认可在工资中包含,超过的1小时不被认可,单位仍然必须按照1.5倍额外支付加班费。

提问:单位安排双休日出差,是否属于加班?

基于某些原因,单位可能会安排劳动者出差。如果出差恰逢双休日,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如果劳动者在双休日从事了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为工作做准备,则属于加班;如果劳动者实质上在休息,则不属于加班。

单位安排劳动者短期出差,周六出发,周日返回,则劳动者必然需要在休息日在途交通并在工作地工作,因此属于加班。

单位安排劳动者出差,本周出发,下周返回,中间跨越双休日。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双休日在出差地办公,则属于加班;如果劳动者双休日在出差地自由行动,则不属于加班。

此外还要注意,有的单位会向劳动者支付出差补助,用以弥补出差的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出差补助不等同于加班费,如果存在加班,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提问:值班是否属于加班?

加班,是指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继续进行工作。值班,是指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担负非生产性责任。

加班和值班都由单位安排,区别在于加班是继续完成工作任务,而值班是担负与本职工作无关的非生产性任务。一般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劳动者在值班时,工作强度较小,,没有实际生产任务,值班时可以休息。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值班不属于加班,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2018)京0102民初17287号(2019)沪02民终10940号

但是注意,有的单位因假日、促销活动等安排劳动者值班,只是名义上的值班,劳动者做的还是本职工作任务,则这类值班属于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