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脱密期
用人单位与知晓、掌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通知用人单位,并继续在用人单位的非涉密岗位工作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合同方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继续工作,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这段期限称为脱密期。
脱密期的分类
根据劳动者知晓、掌握的秘密不同,脱密期可以分为国家秘密的脱密期和商业秘密的脱密期。
国家秘密的脱密期
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涉及国家秘密,则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需要履行国家秘密的脱密期。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脱密期,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商业秘密的脱密期
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涉及商业秘密,则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脱密期。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本文保密义务一章对商业秘密作了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的脱密期常见于银行。
脱密期的效力
脱密期的法律性质
脱密期最早规定于1996年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该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脱密期,该条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超过三年的竞业限制期限。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期限作出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因此,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三年的规定不再适用。但是,《劳动合同法》对脱密期没有作出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脱密期是否仍然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标准亦不统一。主要原因在于,脱密期限制了劳动者的辞职权,这与《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矛盾。
脱密期的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有的地区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脱密期,有的地区认为对脱密期的约定无效。
允许约定脱密期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脱密期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脱密期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即要求书面约定脱密期。口头约定脱密期的,脱密期不成立。
(2)只有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才可以约定脱密期。对不知晓也不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脱密期的,脱密期无效。
(3)脱密期不得超过6个月。约定的脱密期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地方规定
部分地方性法律文件对脱密期有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此有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争议。
北京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1】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8)沪02民终7189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具有资产业务的客户经理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履行双方约定的六个月的脱密管理。基于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伍乐音作为具有资产业务的客户经理签署《保密协议》应视为放弃《劳动合同法》赋予的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十日提前通知期。另外,《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综上,该《保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故伍乐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六个月脱密期的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进行特别约定。本案中,伍乐音系银行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殊性及员工履职过程中可能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情况对欲离职员工设立问责机制并与劳动者另行约定脱密期并无不妥,亦于法无悖。
河北
(2020)冀民申5887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对于脱密期的约定,系指劳动者在离职之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该劳动者调到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伤,脱密期满才可正式离职,该约定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效力性规定,也符合社会用工现状。
宁夏
不允许约定脱密期
部分地区认为脱密期的约定无效,地方性法律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有明确规定的地区,脱密期的约定可以明确为无效。
地方规定
北京
(2018)京0114民初10259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盟固利科技公司作为从事锂电池研发的生产企业,拥有大量的技术秘密,刘青松作为参与部分项目的电气工程师,亦可能接触到大量的商业秘密,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保守商业秘密进行必要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但盟固利科技公司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必须以履行完毕6个月脱密期为前提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3月30日,刘青松通过邮件向盟固利科技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盟固利科技公司亦在当日知晓该辞职申请,刘青松亦实际提供劳动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4月29日为休息日),因此刘青松已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日通知盟固利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对盟固利科技公司诉求刘青松履行6个月脱密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8年9月30日的主张不予支持。
广东
福建
四川
脱密期法律后果
在认定商业秘密的脱密期有效的地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脱密期,则劳动者应当履行脱密期义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前一定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内容。脱密期届满,劳动合同即宣告解除或者终止,无论脱密效果是否达到,劳动者均不再受脱密期限制,但仍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在脱密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未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在脱密期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脱密期限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