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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概述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经济性原因,在特定期间内集中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经济性裁员,通常简称为“裁员”。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经济性裁员。《宪法》【2018】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是独立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享有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应有内容。企业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无法落实,也会使得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

经济性裁员是一种法定、单位单方、预告、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与大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社会影响广泛,法律既要保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企业人员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名,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具有法定的情形,且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经济性裁员的理由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理由。经济性裁员,顾名思义,主要由用人单位的经济性原因引起,而非因劳动者的个人原因。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可以经济性裁员。

破产重整制度,主要目的是使企业根据重整的经营方案、债券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等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盘活企业,防止企业最终走向破产,使经营失败的企业有可能通过重整而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否则,已经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在法律上即消亡,劳动者将永远无法追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在重整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减轻人力资源负担。

根据《企业破产法》【2007】第七条,在三种情形下,企业或者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用人单位进入重整程序,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重整裁定为准。破产程序的有关内容请参阅本文劳动合同的终止部分。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经济性裁员。

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无时无刻不面临着激烈竞争,一旦对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者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就会发生困难。在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以进一步陷入破产的绝境。裁减人员、缩减用工规模是一项较有效的缓解措施。

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其生产经营的困难情况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严重”程度的标准在部分地方性法律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请自行查阅。用人单位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负有举证责任,一般应当提供审计报告。

地方规定
北京
《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5】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上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0)9号】 第二条 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一)已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招工。 2.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包括外地劳动力)。具体范围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 3.停止加班加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降低工资。降低工资的幅度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协商确定,但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已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不再降低工资。 (二)上述措施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经济性裁员。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了寻求生存和更大发展,必然要进行结构调整和整体功能优化,这些方式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和经营方式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例如,企业转产后,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可以转到转产后的工作岗位。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人单位尽量不使用经济性裁员手段,法律要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只有在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一般是调岗,未经变更劳动合同直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本项作为兜底条款,规定了实践中还有的一些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对本规定应当作较为严格的解释。

用人单位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此为无过失性辞退。(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为本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区别在于经济性裁员的客观情况必须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存,例如金融危机。

对用人单位的裁员是否符合条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用人单位的业务量锐减,运营出现严重问题。
  2. 对业务的影响是长期的。
  3. 企业财务状况出现严重亏损,通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核定。
  4. 人力资源冗余,单位未来的转向无法承接现有人力资源。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5】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为了尽量减轻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依次分别为: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较多劳动者的权益,为便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说明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以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提出裁减人员的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内容。

二、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用人单位向工会说明情况的,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当面收集意见等。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对裁减人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根据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修改原裁减方案,形成正式的裁减方案后,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使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裁减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出现意外情况,监督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进行。

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除裁减人员方案外,还应当一并报告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包括已采纳和未采纳的所有意见。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再次修改裁减人员方案。

四、公布裁减人员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将最终形成的裁减人员方案向全体劳动者公布,随后才可以正式与被裁减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人数要求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人数条件。如果裁员人数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则视为与多名劳动者逐个分别解除劳动合同,而非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集中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人数条件有两个,符合任意一个即可:

违反裁员理由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的理由,以其他任何理由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和无过失性辞退的区别在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以无过失性辞退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辞退的人数符合裁员的人数,也不需要按照裁员程序进行。反之,如果以经济性裁员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符合裁员的人数,并且履行裁员的程序。当然,裁员的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无法证明构成裁员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74号

示例

(2015)南法民初字第11239号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本案被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对原告梁伟按裁员处理符合该法条规定的条件,因此,被告以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要申请破产,须进行人员裁减为由即时对原告予以辞退,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原告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示例

(2015)凤民一初字第02374号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庆功矿业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进行裁员,但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提交的人力精简规划案和会议记录也均为提及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会议记录也反映不出裁减方案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故庆功矿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次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其公司解除与尤传月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违反裁员程序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和诉讼的过程中,单位必须举证证明履行了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缺失任何一个步骤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示例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0号

原告:朱烨

被告:澄思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朱烨于2012年4月25日至澄思源公司工作,担任组培车间操作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4月25日至2013年4月25日的劳动合同。

2013年1月16日,澄思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3年2月18日,朱烨、澄思源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2月18日至2015年2月17日。

2014年4月22日,澄思源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发展方向调整”为由通知朱烨于2014年6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6月8日,澄思源公司共裁减员工22人。

2014年6月10日,澄思源公司支付朱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049.74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澄思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澄思源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发展方向调整而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未能提供其已就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相关证据材料,澄思源公司据此解除与朱烨的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向朱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澄思源公司以其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经济性裁员程序为由,主张其解除与被上诉人朱烨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就澄思源公司所提供证据而言,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社会化调解组织,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接受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报备的劳动行政部门之范畴。澄思源公司主张其经济性裁员程序合法,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朱烨签署离职手续表、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亦不能视为其认可澄思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故对澄思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澄思源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额2950.26元。

示例

(2018)粤0306民初21379号、(2019)粤03民终6523号

原告:唐均均

被告:再一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因经营困难而依法定程序进行裁员,且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故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被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依法提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的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审据此未予采信被告系经济性裁员的主张,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差额36428.28元,于法不悖。

判决:一、被告再一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均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差额36,428.28元;二、被告再一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唐均均支付律师费1,882元;三、驳回原告唐均均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再一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2012】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为N而不需要N+1。注意,经济性裁员必须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N+1的方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因未履行裁员的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的限制

优先留用

经济性裁员不能只考虑用人单位的需求,还应当遵循社会福利原则,即经济性裁员应当考虑社会因素,优先保护对用人单位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差的劳动者。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留用的人员。

适用人员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主要是考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有较长的期限预期,法律应对这种预期予以相应保护。这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如果将劳动合同剩余期限较长的劳动者裁员,而未将剩余期限较短的劳动者裁员,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同样地,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较长的期限预期,法律应对这种预期予以相应保护。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如果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裁员,而未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裁员,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

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即劳动者是家庭中唯一有劳动收入的人员。
  2.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不包括配偶。

考虑到这类劳动者对工作的依赖性非常强,这份工作关系一个家庭的基本生活,不能将其随意推向社会,对这类社会弱势群体法律应给予相应保护。

(4)退役士兵。

此处退役士兵,是指用人单位作为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劳动者以退役士兵的身份建立劳动关系。

适用条件

在同等条件下,把满足优先留用条件的人员裁掉,却把其他人留下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8)黔05民终939号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对于劳动者是否满足优先留用条件,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强调一下,法律的表述是优先留用,而非不能被裁员。仅指不能对这三类人员进行裁员的情况下,留用了其他同等条件的人员,这一点需要劳动者来举证证明。

资质技能和岗位是同等条件的考虑因素。如果两名劳动者的岗位完全不同,那么不进行比较(2017)粤1972民初3857号(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52号。优先留用具有较高资质技能的人员并不违反裁员程序(2010)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18号

不同薪酬不属于不同等条件,不能以一名满足条件的劳动者薪酬高,另一名不满足条件的劳动者薪酬低,而裁掉薪酬高的劳动者,留下薪酬低的劳动者。(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12号

当劳动者主张其满足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条件却仍然被裁员时,劳动者既要证明其满足该条件, 又要证明在裁员时曾向单位告知该情况。如果劳动者在被裁员时没有主张其符合该条件,在裁员后主张的,因单位在裁员时没有过错,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015)三中民终字第03674号

禁止裁员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2012】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3.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5.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6.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7. 处于试用期。

优先就业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后又重新招用人员的,被裁员的劳动者具有优先就业权。

适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2012】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开始招聘的,必须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工作年限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 第十九条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被裁减的人员重新入职单位后,工作年限按照被裁减前的工作年限继续计算。

经济性裁员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解除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劳动者之日起解除。

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注意,虽然经济性裁员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但用人单位不得以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竞业限制

如果存在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服务期

如果存在服务期,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构成服务器违约,无须承担违约金。